雁江区宝台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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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
发布时间:2021-05-14   录入:雁江区宝台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水平,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镇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加强对全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一领导和政策宣传,明确并协调各职能机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建立工作机制,落实网格化管理,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制止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2.组织各村(社区)、各部门和村民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强化辖区内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畜禽养殖、散乱污企业、农药化肥等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3.负责监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环境污染防治,组织实施污水处理、农村垃圾收集和转运。

4.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二、镇级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镇纪委检查委员会

1.按照执纪、执法有关规定,严格开展问责追责工作,严肃查处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

2.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二)镇党政综合办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区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将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对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适时通报。

3.将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全镇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加强生态环境部门干部队伍建设。

4.把生态环境保护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年度工作安排部署。

5.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6.统筹指导涉事单位妥善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舆情引导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7.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三)镇综合行政执法办

1.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处置,通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2.负责垃圾中转站的规范化管理,指导整治不规范垃圾填埋场,负责指导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3.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四)镇社会事务管理办

1.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2.负责敬老院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监管。

3.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倡导绿色祭祀理念。

4.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五)镇经济发展办

1.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发展规划,并做好与土地、水利、农业、能源等专项规划的衔接。

2.协调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限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优化能源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3.牵头实施“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4.配合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开展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及污染源监测体系建设工作。

5.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六)镇社会治理办

1.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处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事项。

2.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七)镇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办

1.负责建立健全全镇生态环境基本制度。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镇大气、水、土壤、恶臭、固体废物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2.负责全镇环境污染问题的协调和监督管理,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3.负责全镇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4.负责全镇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5.协助负责全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6.组织指导和协调全镇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镇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7.负责指导并协助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8.落实环境风险应急和网格化管理要求,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隐患排查和治理。

9.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预警服务。

10.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八)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1.牵头组织对辖区的河流、湖泊、水库等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赔偿工作,推进河、湖休养生息。

2.负责辖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

3.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九)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1.负责建筑施工、混凝土搅拌站等场地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地环境卫生。

2.指导全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并按相关要求规范运行。

3.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十)镇农业服务中心、畜牧站、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1.牵头实施人居环境整治,农村户用厕所改造。

2.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负责病死畜禽动物及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污染治理。

3.负责耕地质量、农产品及产地土壤安全监测。

4.负责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对农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对涉及渔业等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赔偿工作。负责农村能源建设项目保护工作。

6.承担农药、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指导职责,监督管理兽医医疗器械、化肥、农膜使用等,指导农民及农业企业科学使用农业生产资料。

7.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十一)镇派出所

1.负责对阻碍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负责做好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环境信访事件的秩序维护工作。

2.依法侦办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须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

(十二)镇司法所

1.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

2.增强法律服务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指导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

3.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十三)林业站

1.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推进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工作,严格落实规划环评要求,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和空间保护。

2.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乱砍滥伐盗伐林木、违法使用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挖滥采野生植物等行为。

3.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推进林业绿色产业发展。

4.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十四)镇国土所

1.负责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生态环保部门的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储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

2.加强未利用土地环境管理,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未利用地,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

3.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十五)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1.负责监督药店、诊所医用废弃物规范化处置工作。

2.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建立落实餐厨垃圾管理台账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餐饮油烟治理工作。

3.负责依法责令因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负责加强销售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5.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各部门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对本辖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二)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作用,及时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事项和突出问题,对各村(社区)、各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和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

(三)强化考核问责。镇党委、政府每年向各村(社区)下达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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