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全镇处置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的能力,规范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其它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农村户用沼气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市、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处置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与农村户用沼气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长效机制,掌握应对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与农村户用沼气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主动权。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统一、有序、高效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不断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维护农村户用沼气全生产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
坚持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属地管理”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强化事故预防与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做好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处置工作。各村(居)和任何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
三、农村户用沼气安全安全事故等级
根据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重大农村户用沼气安全、较大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和一般农村户用沼气安全
1、特别重大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
2、重大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
3、较大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财物损坏等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
4、一般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财物损坏等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
5、小事故,指未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的事故。
造成以上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后,启动本预案。
四、应急组织
各村(居)要健全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成立相应的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日常管理机构。
(一)组织领导及日常工作机构
宝台镇成立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督导各村(居)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组 长:岳 林 镇党委书记
副 组 长:薛小俊 镇党委副书记、镇人民政府镇长
成 员:姚金华 镇人大主席
阳 帆 镇党委副书记
李承林 镇党委副书记
杜 红 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刘佳雨 镇党委委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汪 升 镇党委委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黄艳丽 镇党委委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池丽君 镇党委委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唐毓佐 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周 娟 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应急管理办,刘佳雨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兴峰、冯利刚、徐海红、胡军、杨林、杨小琴为办公室成员,负责24小时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接报工作,接收、处理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信息,跟踪了解与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等日常工作。
报案电话:028-26592726
24小时值班电话:028-26592726
(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制定现场抢救和紧急处置措施,协调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及时向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故进展、救援等情况。
总 指 挥:岳 林
副总指挥:薛小俊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五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组 长:姚金华
副组长:汪 升
成 员:王瑜 、余明果、 王国元 、刘真伶、兰建豪、杜钊
具体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的宣传、新闻、卫生等工作,保证事故事态得到有效控制,事故信息得以准确及时上报和对外发布。
2.现场应急救援组
组 长:刘佳雨
副组长:王兴峰
成员:曾德、胡军、杨林、黄吉亮、杜磊、肖浩、杨涛、林勇、封波、肖宇、舒霖、余鑫
具体负责指导保护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及财产,协助当地疏散人员,处理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最大限度降低危害程度。
3.事故调查处理组
组 长:杜 红
副组长:唐毓佐
成员:杨小琴、刘燕、徐冰洁、白宇、许海红
具体负责指导勘查事故现场和事故当事人的检验、检测和鉴定,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负责指导清查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审查事故证据、分析事故成因和各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制作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认定书;负责指导查明事故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组织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制作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负责指导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
4.后勤保障组
组 长:李承林
副组长:黄艳丽
成员:周娟、江成华、刘宇、李远平、尹潘平、李京红、陈美茜
负责协调、指导应急处置的资金、装备、物资及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通讯及交通应急保障等工作。
5.医疗救护组
组 长:池丽君
副组长:李 虎
成员:秦家玉、陈世军、吴红梅、崔华贵、黄小勇、曾华军
负责事故现场紧急救治受伤人员,转移危重伤人员,安抚受伤人员情绪
五、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应急信息报告
建立健全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向社会公布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报案电话,建立农村户用沼气安全安全值班制度,加强对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应急信息报告的管理。
(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各村(居)要严格执行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信息,并经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
发生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后,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立即报告宝台镇安办,并按规定逐级报告,每级上报时间口头报告不得超过0.5小时,书面报告不得超过1小时。重大(包含重大)以上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确保在2小时内报告至农业农村部门。
镇应急管理办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后,同时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三)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沼气所有人姓名家庭情况等;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沼气使用者是否规范使用;
5.事故简要经过;
6.领导是否到场,已经采取的措施;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六、事故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和处置
1.接到事故报告后,镇政府分管领导、镇应急管理办、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成立临时工作小组,协调安监、公安、急救、保险等部门联合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实施先期处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降低损失。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2.在应急处理程序中,镇人民政府部署工作前由镇应急管理办负责。
4.现场秩序和抢救工作由现场指挥组统一指挥,其他各组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服从指挥和调遣,迅速有序开展救护工作。
5.在进行重特大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抢救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标明位置,作出标志、拍照、摄像、绘制现场简图和书面记录,请现场证人签字确认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6.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镇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7.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8.如遇死亡众多,后果特别严重的事故,应当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调各职能部门及时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现场勘查
1.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现场勘查,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到达现场后,根据工作需要,把现场勘查人员分为:现场保护、访问调查、现场勘查取证(测绘现场图、拍照、录像)等若干工作小组。
2.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和要求,保护现场,划定事故现场范围;确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拍摄现场照片(录像),丈量、绘制现场图,采集物证、提取痕迹,制作询问笔录。事故现场如有可能因时间、地形、气象等原因灭失的痕迹或证据,应当及时提取。
3.事故勘查、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处理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现场图上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或无能力签名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4.现场拆除,现场警戒、丈量、绘图、摄影(录像)、提取证据等勘查工作结束,现场遗留物的清点、造册、处理以及对尸体和财物的转移、处理完毕,经现场组负责人复检后请示现场总指挥同意,拆除现场。
(三)事故责任认定
1.农业农村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2.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和检验情况,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过错责任或意外原因,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定性、定量的责任认定结论,并将认定结论分别通知当事人。
3.事故责任人触犯刑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应急结束
当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后,经现场指挥组研究,总指挥宣布应急处理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全部结束。
七、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置
现场指挥组负责协调好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财产损失的善后处置,敦促保险、救护单位及时垫付、支付抢救费用,开展伤亡人员、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
(二)事故调查
1.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发生后,辖区镇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分析总结事故性质、明确责任、查明原因,对于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镇应急管理办要建立事故倒查、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认真查明分析事故原因,对工作失误、渎职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交通部相关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应急保障
(一)基础保障
镇应急管理办应建立24小时通讯联系制度,落实值班联系电话制度,确保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电话报警渠道畅通。在应急救援中,根据事故受伤人员的情况,协调医疗卫生机构,调集急救人员,保证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援。
(二)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1.镇应急管理办应加强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处理的装备建设,配备和落实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处理应急专用车辆、器材、装备,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同时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2.镇应急管理办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促进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沼气安全生产及安全使用技能培训、考试中,应当设置应急救援的内容,提高驾驶员自身救援能力。
(三)经费保障
1.宝台镇人民政府作为一般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处理主体责任单位,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储备,相关物资、器材的准备。区应急管理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将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为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一旦发生一般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需要抢救治疗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费用由肇事人和沼气所有人先行预付。
2.投保事故保险的沼气发生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的,由事故发生地安办通知保险公司;需要沼气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 由事故发生地政府通知沼气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九、培训与演练
﹙一﹚培训
宝台镇应急管理办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掌握应急处置的业务技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二)演练
镇应急管理办牵头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配合做好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的组织工作,提高农村户用沼气安全安全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奖励与责任
对在实施农村户用沼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中反应迅速、处置果断、决策正确、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损失扩大、后果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