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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岳县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7   录入:安岳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

经科信2022147

安岳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安岳县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全流程管理,现将《安岳县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操作规程》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加强项目管理

 

附件:安岳县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操作规程

 

                           安岳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

        2022年10月11日

  

 

附件

安岳县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

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级项目”)中非转移支付项目的管理。

第二条  安岳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对应处室项目管理工作。科技发展股负责科技厅战略规划与政策法规处、资源配置与管理处、重大专项处、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基础研究处、高新技术处、农村科技处、社会发展科技处、外国专家服务处、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处、国际合作处、人事处、科技奖励与科普处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级项目按照“谁推荐谁负责”“不推荐不受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需求征集

第四条  承办股室根据科技厅项目需求征集通知要求,转发项目需求征集通知,在全县范围内筛选一批技术水平高、示范带动能力强的项目。

第五条  承办股室根据项目需求征集要求,对上报的项目需求进行初审,初审后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

第六条 对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需求,承办股室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按时将项目需求上报科技厅,同时抄送市科技局。

第七条 承办股室将项目需求纳入安岳县科技计划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常规批次项目申报。

(一)科技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后,承办股室负责转发项目申报通知,对项目申报进行宣传指导,解读项目申报基本要求、申报流程和申报指南。

(二)市(州)限额项目,由承办股室负责在规定时间将拟申报项目报送至市科学技术局相关科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项目超过申报指南限额的,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股室工作人员对拟申报项目进行会审,原则上优先推荐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拟承担项目。

(三)承办股室根据科技厅申报通知要求,对拟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由承办股室汇报对应处室项目组织情况及拟推荐项目。

(四)通过局党组会议审议的项目,由承办股室“四川省科技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推荐,同时,形成项目推荐报告,经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联合县财政局上报科技厅、财政厅,并将推荐报告抄送至市科技局。

第九条  非常规批次项目申报。

(一)科技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后,项目申报工作由承办股室转发项目申报通知,对项目申报进行宣传指导,解读项目申报要求和申报流程。

(二)市(州)限额项目,由承办股室负责在规定时间将拟申报项目报送至市科学技术局相关科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项目超过申报指南限额的,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股室工作人员对拟申报项目进行会审,原则上优先推荐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拟承担项目。

(三)承办股室根据科技厅申报通知要求,对拟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由承办股室汇报对应处室项目组织情况及拟推荐项目。

(四)通过局党组会议审议的项目,由承办股室在管理系统进行推荐,同时,形成项目推荐报告,经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上报科技厅,并将推荐报告抄送至市科技局。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  签订任务合同书。

(一)承办股室负责初审项目承担单位任务合同书。任务合同书经科技厅业务处室审核通过后,由承办股室在管理系统进行推荐,完成任务合同书签字盖章手续后,将任务合同书和项目申报书上报科技厅。

(二)任务合同书经科技厅签字盖章后,任务合同书和项目申报书由承办股室、项目承担单位各存一份。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管理台账。承办股室对立项项目建立项目管理台账,明确项目主要目标,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立项文件管理。收到的科技厅项目立项文件、财政厅资金下达文件,由县经科信局、项目承担单位各存一份。

第十三条  下达资金。财政厅根据项目立项文件将资金下达至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项目专项资金划拨至县经科信局,由县经科信局党组会议审议后,将资金下达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过程管理。承办股室根据科技厅对应处室中期检查通知,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工作规程》要求,开展中期检查工作,检查结果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科技厅,并汇总纳入项目管理台账。

第十五条  项目调整。

(一)项目牵头单位在管理系统下载《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事项调整申请表》,详细说明项目进展情况及调整原因,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对调整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二)县经科信局负责对调整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在《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事项调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项目负责人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并报送项目牵头单位,由项目牵头单位通过管理系统报县经科信局,县经科信局通过管理系统上报科技厅。

(三)《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事项调整申请表》经科技厅签字盖章后,由县经科信局、项目承担企业各存一份,承办股室将调整事项纳入项目管理台账。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科技厅主持验收的项目。

(一)承办股室根据科技厅项目验收通知要求,及时转发项目验收通知,明确验收工作要求。

(二)项目牵头单位在管理系统完成科技报告,下载项目验收报告,按照验收通知要求准备验收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后报项目推荐单位初审。

(三)承办科室按照通知要求,对项目牵头单位上报的验收资料初审后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

(四)对通过局党组会议审议的验收材料,由承办科室负责签字盖章手续,并将验收材料反馈项目牵头单位按通知要求上报科技厅。

(五)对未通过局党组会议审议的验收材料,由承办科室根据会议要求,联合项目牵头单位加强指导,达到验收条件后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六)验收材料上报工作须在项目到期后3个月内完成。

(七)验收材料经科技厅签字盖章后,由推荐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各存一份。承办股室在管理系统中对项目牵头单位填报的验收材料与纸质验收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承办股室在管理系统完成上报手续,并将验收结果纳入项目管理台账。

(八)具体验收工作要求按科技厅相关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科技厅委托市科学技术局验收的项目。 

(一)承办科室根据科技厅项目验收通知要求,及时转发项目验收通知,明确验收工作要求。

(二)项目牵头单位在管理系统完成科技报告,下载项目验收报告,按照验收通知要求准备验收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后报县经科信局初审。

(三)承办科室按照通知要求,对项目牵头单位上报的验收资料初审后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

(四)对通过局党组会议审议的验收材料,由承办股室负责签字盖章手续,并将验收材料反馈项目牵头单位按通知要求上报市科技局。

(五)对未通过局党组会议审议的验收材料,由承办股室根据会议要求,联合项目牵头单位加强指导,达到验收条件后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六)配合市科技局完成项目验收后,督促项目牵头单位须在项目到期后 3 个月内完成验收材料上报工作。

(七)验收材料经科技厅签字盖章后,由市科技局、县经科信局、项目牵头单位各存一份。承办股室在管理系统中对项目牵头单位填报的验收材料与纸质验收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承办股室在管理系统完成上报手续,并将验收结果纳入项目管理台账。

(八)具体验收工作要求按科技厅相关通知要求执行。

(九)对须退回资金的项目,由县经科信局督促项目牵头单位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退回工作规程》的要求,按时、足额退回项目资金。项目资金退回工作须按照科技厅退款通知书规定时限完成。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 

(一)项目牵头单位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对符合《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结题要求的项目申请结题,详细说明项目进展情况及结题原因,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对结题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二)县经科信局负责对结题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上报市科学技术局。由市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审查。

(三)县经科信局配合市科技局完成结题审查后,督促项目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材料上报工作。

(四)结题材料经科技厅签字盖章后,由市科技局相关科室、项目牵头单位、县经科信局各存一份。承办股室在管理系统中对项目牵头单位填报的验收材料与纸质验收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承办股室在管理系统完成上报手续,并将验收结果纳入项目管理台账。

(五)结题材料上报工作须在受理结题申请后3个月

内完成。

(六)对不适用结题程序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承办科室将审核意见书面回复项目牵头单位。

(七)对须退回资金的项目,由承办股室配合市科技局督促项目牵头单位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退回工作规程》的要求,按时、足额退回项目资金。项目资金退回工作须按照科技厅退款通知书规定时限完成。

第十九条 终止项目。

(一)项目牵头单位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对符合《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终止要求的项目申请终止,详细说明项目进展情况及终止原因,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对终止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二)县经科信局对终止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上报市科学技术局。

(三)配合市科技局完成结题审查后,督促项目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材料上报工作。

(四)终止材料经科技厅签字盖章后,由市科技局、项目牵头单位、县经科信局各存一份。承办科室在管理系统中对项目牵头单位填报的终止材料与纸质终止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承办科室在管理系统完成上报手续,将终止情况纳入项目管理台账。

(五)终止材料上报工作须在受理终止申请后3个月内完成。

(六)对不适用终止程序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承办科室将审核意见书面回复项目牵头单位。

(七)对须退回资金的项目,由承办科室督促项目牵头单位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退回工作规程》的要求,按时、足额退回项目资金。项目资金退回工作须按照科技厅退款通知书规定时限完成。

第二十条 撤销项目。

(一)承办股室对到期一年仍未完成验收工作的项目,

将项目撤销建议报局党组会议审议,并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对撤销建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再由市科技局承办科室将撤销建议上报省科技厅。

(三)撤销建议经科技厅同意后,由承办股室配合市科技局督促项目牵头单位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退回工作规程》的要求,按时、足额退回项目资金。项目资金退回工作须按照科技厅退款通知书规定时限完成。

 

第六章 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 承办股室对项目牵头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组人员在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提出处置建议并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 对未按照科技厅退款通知书规定时限完成退款的项目,由承办股室提出处置建议并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 对通过局党组会议审议的处置意见,上报科技厅科研诚信监督处,并纳入项目管理台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参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执行。

第二十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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