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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岳县电力用户受电设施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3   录入:安岳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

经科信〔2022196

安岳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

安岳县发展和改革局

安岳县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岳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印发《安岳县电力用户受电设施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安岳经开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现将《安岳县电力用户受电设施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安岳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    安岳县发展和改革局

 

 

 

 

安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岳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22年1228

 

 

 

 

 

 

 

 

 

 

 

 

 

安岳县电力用户受电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提升用户产权供配电设施安全水平,规范电力用户受电设施建设及运维,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规定了电力用户受电设施建设及运维安全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明确了用户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供配电设施运维职责。规定适用县辖区所属相关单位和电力用户受电设施安全服务管理及指导工作

第二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DL/T448-2016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285-2006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 14549-1993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GB 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17626.6-2017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试技术供电系统及其所连设备谐波、谐波间的测量和测量仪器导则

GB/T 24339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间谐波

GB/T 29328-2018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

GB/T 36040-2018 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规范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2013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60-20083-1 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程

GB 50061-2010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T 50065-201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T 50976-2014 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安装验收规范

GB 50147-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

GB 50150-201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68-201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169-201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

GB 50173-201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附条文

GB50217-2018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50227-2017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GB50303-201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1348-201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DL/T 5220 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 825-2021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

DL/T 572-2010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13号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四批)文件(附件: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四批))

供电营业规则

电力工业部令第6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第三章   入网用电管理

第三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由用户向供电企业进行项目用电申请,用户应主体合法并遵循用户工程作业程序。

第四条 用户必须选择设计合格供方、物资供应合格供方、施工合格供方,并出具书面委托书。用户选择的设计和施工方,在工程竣工报验前,供电部门应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条 双电源、专线以及重要用户的受电工程设计审核应依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要求进行,以有关设计安装试验和运行的标准为依据,积极推行典型设计,倡导采用降低能耗的先进技术和产品。

第六条 供电部门及时用户的受电工程设计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客户,并督促客户按照审核意见对受电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审核内容包括客户自备保安电源及其投入切换装置。

第七条 双电源、专线以及重要用户的受电工程在施工期间,供电部门依据审核同意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及技术标准等,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及施工质量抽检,包括电缆沟和道,电缆直埋铺设工程,接地装置工程,变压器、路器等到电气设备特性试验等,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的施工工艺及质量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向用户提出消除安全检查隐患的指导意见,提高受电工程的施工质量。

第八条 用户受电工程项目完工后的验收组织工作由用户负责。用户委托合格的验收单位或行业部门对验收的用户工程质量做出结论,出具验收报告书。

第九条 受电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用户应向供电部门提起竣工报验申请,供电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供电前的检查与验收。检查与验收的重点是与电网连接的一次设安全性能,电气设特性试验,受电装置进线保护和动装置的整定值及其与客户内部保护之间的配合情况,保安电源及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双电源及保电源闭锁装置的可靠性,以及保证安全用电的技术措施,帮助、指导客户提高用电安全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条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供电部门应及时做好接入电网工作并办理供用电手续。

第十一条 用电企业作业电工应具备《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章  安全用电管理

第十二条 供配电设备产权分界原则

  1. 供电部门与用户可通过《供用电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共同约定供配电设备产权分界点,供配电设备产权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部门,负荷侧产权属用户。分界点电源侧供配电设施由供电部门负责更新改造、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配电设施由用户负责更新改造、维护管理。

2.具有房地产开发许可资质的开发商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开发并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乡镇及以上政府统一出资建设的保障房、周转房、返迁房、廉租房;新农村集中建房等集中居住区;单位或企业为员工修建的集中居住区;乡镇或城市郊区合伙修建,未取得对外销售许可的多套住宅,且按照规定用电设备总容量达到160千瓦以上电的;以上用户视为小区居民用户,小区居民用户供配电设施按照产权分界原则,供配电设施(包括一户一表设施)由产权人负责更新改造、维护管理。产权移交供电部门手续办理前,由产权人维护管理;产权移交供电部门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供电部门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运行管理:

1. 调度协议中必须明确双方调度管辖设备的范围,业务联系上必须服从供电企业调度的管理。

2. 接受供电企业调度管理的设备,用户不得自行改变其运行方式。

3. 双方调度员(或值班员)在发布、接受调度指令或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应互报单位、姓名,进行调度业务时应使用调度术语及设备统一命名的双重名称,同时应做好录音和记录。严禁未经办理申请及批准手续而私自在已停电设备或备用设备上进行工作。

4. 电网的正常操作、检修及事故处理双方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行使调度指挥权。

5. 为保证调度命令的严肃性,双方应将有权进行调度业务联系的人员名单交对方一份,今后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对方。

6. 调度、变电运行值班员应掌握客户的用电类别、负荷规律,生产情况,做到合理、有计划的安排停电,保证对客户的供电。

7. 调度、变电运行值班员要充分掌握客户是否具有双电源或自发电,当对其停电时,该回路断路器应处于冷备用状态,以防人身触电和设备事故。

8. 在不可抗力及极端天气时,用电客户应按照政府要求,配合供电部门开展错避峰用电,让电于民。

第十四条 设备管理:

1. 用户应提供下列电气设备技术资料:

a、本站设备台

b、本站消防设施及安全工器具台

c、本站技术图纸;

d、本站投产时的竣工资料;

e、本站设备制造厂家的使用说明书,出厂试验记录、安装交接有关资料;

f、设备预防性试验及继电保护定期检验报告;

j、设备发生的严重缺陷、移动情况及改造记录;

h、其他资料。

2.双方管辖的设备计划检修,在开工前7天通知对方,特殊情况例外。用户检修停电前应得到供电企业调度员的许可。

3.临时检修应遵守《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的规定。

4.用户侧装设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必须与供电企业电网相对应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相配合。

5.用户侧应备有系统事故或紧急停电后的应急预案和自备保安电源,防止系统停电导致人员或设备的损失。

6.双电源供电的用户端设备必须装设闭锁装置,接受供电企业调度管理,且应注明主供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双重名称(双重名称由供电企业统一命名)。

   用电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用电检查内容:

1.用户受电、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2.用户受电、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状况及缺陷处理情

3.是否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电气试验,试验项齐全,试验结果是否合格,试验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4.自各保安电源的配置和维护是符合安全要求

5.闭锁装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6.安全用电防护措施及反事故措施。

7.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监测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

8.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

9.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和窃电行为;

10.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情况。

第十六条 用电检查条件和要求:

1. 在用电安全检查服务时,必须遵守《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及客户有关现场安全工作规定,不得操作客户的电气装置及电气设备。

2. 用电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特殊性检查。定期检查可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定期检查是指根措规定的检查周期和客户安全用电实际情况,制定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的检查工作。低压动力客户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10kV户每一年至少检查一次,35kV客户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专项检查是指每年的春季、秋季安全检查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专业性检查,检查重点是客户受电装置的防雷情况、设备电气试验情况、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情况。

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客户,每年必须开展春、秋安全专项检查。

特殊性检查是指因重要保电任务或其他需要而开展的用电安全检查

3.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件。

4.现场检查结束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向用户出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用户应当为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5.用户有权拒绝未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的用电检查人员的检查,并可以向供电企业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用户。

附则

第十七条 用电企业对供电企业在安全用电监督、检查等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有权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供电企业在实施对用户的安全用电监督、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用户不予整改或不及时进行整改的,供电企业可以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危及电网安全运行时,供电企业按照程序停止供电并整改整改完毕后方可恢复供电

第十九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供用电企业的安全用电,行使管理和监管职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年十二十八日执行。

 

附件:电力用户受电设施建设及运维安全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

 

 

 

附件:

电力用户受电设施建设及运维安全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

1 术语和定义

1.1 主供电源

在正常情况下,能有效为全部负荷提供电力的电源。

1.2 备用电源

根据用户在安全、业务和生产上对供电可靠性的实际需求,在主供电源发生故障或断电时,能有效为全部负荷或保安负荷提供电力的电源。

1.3 自备应急电源

指由电力客户自行配备的,在正常供电电源全部发生中断的情况下,能够至少满足对电力客户保安负荷不间断供电的独立电源。

1.4 非电保安措施

为保证安全,用户所采取的非电性质的应急手段和方法。

1.5 双电源

为同一用户负荷供电的两回以上供电线路,两回供电线路可以分别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或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内两段母线。

1.6 专用线

由公用变电站专用间隔出专用线路直接至电力客户处,仅用于解决指定电力客户用电,无其他电力客户接入该专线。

1.7 公用线

由公用变电站(开关站)供电的配电线路,一条线路可解决某个区域内多电力客户用电。

1.8 双回路

为同一用户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两回供电线路可以来自同一变电站的同一母线段。

1.9 保安负荷

用于保障用电场所人身与财产安全所需的电力负荷。一般认为,断电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保安负荷:

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2)使有毒、有害物溢出,造成环境大面积污染的;

3)将引起爆炸或火灾的;

4)将引起较大范围社会秩序混乱或在政治上产生严重影响的;

5)将引起重大生产设备损坏或引起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1.10 电能计量方式

根据电能计量的不同对象以及确定的电力客户供电方式和国家电价政策要求,确定电能计量点和电能计量装置配置方式。

1.11 电能信息采集终端

安装在用电信息采集点的设备,用于电能表数据的采集、数据管理、数据双向传输以及转发或执行控制命令。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按应用场所分为专变采集终端、集中抄表终端(包括集中器、采集器)分布式能源监控终端等类型。

1.12 谐波源

向公共电网注入谐波电流或在公共电网中产生谐波电压的电气设备。如:并入电网的分布式电源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气机车、电弧炉、整流器、逆变器、变频器、相控的调速和调压装置、弧焊机、感应加热设备、气体放电灯以及有磁饱和现象的机电设备。

1.13 公共连接点

电力客户接入公用电网的连接处。

1.14 接入点

电源接入电网的连接处,该电网既可能是公共电网,也可能是电力客户电网。

1.15 中性点接地方式

三相交流电力系统中性点与大地之间的电气连接方式,称为电网中性点接地方式,主要包括中性点有效接地和中性点非有效接地两类。

1.16 中性点接地装置

用来连接电力系统中性点与大地的电气装置,由电阻、电感、电容元件或复合型式构成。

1.17 配电站

10kV0.4kV电网中,用于变换电压、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的供电设施。配电站一般是将610kV电压变换为0.4kV电压。

1.18 环网柜

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环网柜单元和户外环网柜单元;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

1.19 多层住宅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居住类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类建筑。

1.20 高层住宅

高层住宅指建筑高度大于27m的居住类建筑,其中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居住类建筑为二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4m但小于100m的居住类建筑为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的居住类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1.21 公建设施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主要为本住宅小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生活、安保、消防等设施。

1.22 电能计量装置

由各类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箱和与电能计量有关的采集终端及其工作电源、费控装置等设备所组成装置的总和。

2  供方资质要求

2.1 电力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要求

甲级单位可承担各类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单位可承担 220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丙级单位可承担 110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丁级单位可承担 35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2.2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资质要求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试验;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试验;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试验;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试验;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试验。

2.3 资质核验

可通过下列网站核查设计、施工、调试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2)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http://jzsc.mohurd.gov.cn/data/company

3)信用能源网站:(施工、调试)

http://www.creditenergy.gov.cn/publicity

4)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

http://202.61.88.188/xxgx/index.aspx

3 受电工程设计、运维技术标准

3.1 设备要求

3.1.1 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气产品,严禁使用高耗能淘汰机电设备。

3.1.2 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及谐波源设备应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3.2 红线(内、外)电力路径及通道要求

3.2.1 电力线缆路径及通道应有相关部门的规划意见。

3.2.2 电缆敷设方式一般采取直埋敷设、电缆沟敷设、排管敷设等敷设方式。电缆沟敷设:适用于变电站出线及重要街道,同路径 716条电缆采用电缆沟;直埋敷设:适用于便于开挖的绿地及建筑间的边缘地带,直埋敷设电缆同路径条数不宜超过 3 条。每 4050m 至少修建检查井一个,交叉路口修建十字检查井一个;排管敷设:适用于不能直接埋入地下及地面有机动负载的地方。电缆穿越道路、铁路时一般采用这种敷设方式。埋管、顶管应采用与电缆外径相适应的耐高温、耐腐蚀的高强度管材。

3.2.3 直埋电缆埋置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电缆表面距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0.7m。穿越农田时不应小于 1m。在引入建筑物、与地下建筑物交叉及绕过地下建筑物处,可浅埋,但应采取保护措施。

3.2.4 直埋电缆与铁路、公路、城市街道、厂区道路交叉时,应敷设于坚固的保护管或隧道内。

3.2.4 供同一电力客户的主供和备用电源的电缆不能敷设在同一电缆通道内,应分开在不同的电缆通道内敷设。供同一电力客户的主供和备用电源的架空线路不宜采用同杆(塔)架设。

3.3 平面布置要求

3.3.1户内变电所每台油量大于或等于100kg 的油浸式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措施。

3.3.2 变电所宜单层布置。当采用双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在底层。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地下层设置非充油电气设备的变电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有多层地下层时不应设置在最底层;当只有一层时,应采取抬高地面和防止雨水、消防水等积水的措施。

2)应设置设备运输通道。

3)应根据工作环境要求加设机械通风、去湿设备或空气调节设备。

3.3.3 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或围墙,变压器外廓与围栏或围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 0.3m

3.3.4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油浸变压器的净距不应小于 5m;当小于 5m 时,应设置防火墙。

3.3.5 变压器外廓(防护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应不小表3.3.5 规定

3.3.5最小净距(m

变压器容量(kVA

100-100

1250-2500

3150

变压器外廓与后壁、侧壁

0.6

0.8

1.0

变压器外廓与门

0.8

1.0

1.1

干式变压器带有IP2X及以上防护等级金属外壳与后壁、侧壁净距

0.6

0.8

1.0

干式变压器带有IP2X及以上防护等级金属外壳与门净距

0.8

1.0

1.1

3.3.6 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 6m 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当低压配电装置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 15m 时应增加出口。

3.3.7 高压配电室内成排布置的高压配电装置,其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m),应符合表 1.4.7 的规定。

3.3.7 最小净距(m

开关柜布置方式

柜后维护通道

柜前操作通道

固定式

手车式

单排布置

0.8

1.5

单手车长度+1.2

双排面对面布置

0.8

2.0

单手车长度+0.9

双排背对背布置

1.0

1.5

单手车长度+1.2

3.3.8 成排布置的低压配电柜,其柜前和柜后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表 3.3.8 的规定。  

3.3.8 最小净距(m

配电屏种类

单排布置

双排面对面布置

双排背对背布置

多排同向布置

屏侧通道

柜前

柜后

柜前

柜后

柜前

柜后

柜间

前、后排柜距墙

维护

操作

维护

操作

维护

操作

前排柜前

后排柜后

固定式

不受限制时

1.5

1.0

1.2

2.0

1.0

1.2

1.5

1.5

2.0

2.0

1.5

1.0

1.0

受限制时

1.3

0.8

1.2

1.8

0.8

1.2

1.3

1.3

2.0

1.8

1.3

0.8

0.8

抽屉式

不受限制时

1.8

1.0

1.2

2.3

1.0

1.2

1.8

1.0

2.0

2.3

1.8

1.0

1.0

受限制时

1.6

0.8

1.2

2.1

0.8

1.2

1.6

0.8

2.0

2.1

1.6

0.8

0.8

3.4 高压受电装置主接线及重要负荷联络要求

3.4.1 主接线方式应与供电部门批复的方案一致,对于线缆应标明规格、长度,并应标明主要设备参数以及自备应急电源设备接线方式。

3.4.2 双(多电源)应标注运行方式或联络关系。

3.4.3 居民住宅小区的居民生活用电与非生活用电部分宜分开设置,分别采用高压配电室独立供电。

3.5 高压一次要求

3.5.1 主接线方式、变压器组成应与供电方案一致且满足用电负荷需求。

3.5.2 有多台变压器时,主接线方式宜采用单母线、单母线分段或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接线。

3.5.3 避雷器前不能带熔断器。(注:由于熔断器的短路电流通常远远小于避雷器的最大通过电流,若加装了熔断器,在第一次经受雷击时,熔断器保险丝即被熔断形成断路,接下来避雷器无法将雷电导入地线,失去保护作用。)

3.5.4 测量和保护互感器需明确精度、变比、容量。

3.5.5 联络开关两侧需加装隔离开关或隔离电器。

3.5.6 双电源切换方式和闭锁逻辑关系应有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切换时间应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需求。

3.5.7 计量柜与进线柜需设电气或机械闭锁。

3.5.8 高压电机应明确启动方式且启动电流及保护应满足继电保护配置要求。

3.5.9 高压电缆选型

1对于电机励磁、重要电源、移动式电气设备等需保持连接具有高可靠性的回路、振动场所、有爆炸危险或对铝有腐蚀等工作环境、耐火电缆、紧靠高温设备布置、人员密集场所、核电厂常规岛及与生产有关的附属设施几类情况下应采用铜导体电力电缆。

2交流系统中电力电缆导体的相间额定电压不得低于使用回路的工作线电压。

3最大工作电流作用下的电缆导体温度不得超过电缆绝缘最高允许值,持续工作回路的电缆导体工作温度应符合本标准表 3.5.9 的规定。

4最大短路电流和短路时间作用下的电缆导体温度应符合表 3.5.9 的规定。

5最大工作电流作用下,连接回路的电压降不得超过该回路允许值。

6长距离电力电缆导体截面还应综合考虑输送的有功功率、电缆长度、高压并联电抗器补偿等因素确定。

3.5.9

电缆

最高允许温度(

绝缘类型

形式特征

电压(kV

持续工作

短路暂态

聚氯乙烯

普通

≤1

70

160140

交联聚乙烯

普通

≤500

90

250

自容式充油

普通牛皮纸

≤500

80

160

 

半合成纸

≤500

85

160

3.6 高压开关柜及环网单元要求

3.6.1 高压开关柜宜采用金属铠装移开式开关柜或固定式开关柜,配备真空断路器。当采用固定式、移开式开关柜时,断路器与母线应有独立的隔室,室与室之间应用接地的金属钢板分隔,柜中主母线与引下线均用金属护套包封。

3.6.2 高压开关柜外壳应满足使用场所的要求,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3X 级,所有绝缘构件外表面有导电屏蔽层并有可靠接地的连接措施。

3.6.3 高压开关柜母线及进出线均应绝缘封闭,10kV 母线应设置母线电压互感器及母线避雷器并装设能够监视三相电压的电压指示仪表。进、出线柜均应配备带电显示器、短路和接地故障指示器以及氧化锌避雷器。

3.6.4 进线柜应满足:

1)宜选用金属铠装移开式开关柜;

2)根据环境条件不同配置温湿度控制器;

3)开关选用真空断路器,额定电流 1250A,短路电流31.5kA

4)开关柜体安装带电显示器,要求带二次对相孔,具备强制闭锁功能;

5)开关柜体安装金属氧化锌避雷器;

6)开关柜应具备五防闭锁功能;

7)开关机构为电动,采用弹簧储能机构。

3.6.5 出线柜可根据馈线性质采用断路器柜或负荷开关柜,负荷开关额定动稳定电流应不低于 20kA/4s

3.6.6 开关柜、断路器等设备仅标注设备参数即可,不应标注厂家特有型号。

3.6.7 高压母线应满足载流量及动热稳定要求,宜采用铜导体。

3.7 低压开关柜和低压电器要求

3.7.1 低压开关柜宜选用固定分隔式开关柜和抽屉式开关柜。

3.7.2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 1000V 及以下的总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当有继电保护或自动切换电源要求时,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均应采用低压断路器。

3.7.3 当低压母线为双电源、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采用低压断路器时,在总开关的出线侧及母线分段开关的两侧,宜装设隔离开关。

3.7.4 有防止不同电源并联运行要求时,来自不同电源的进线低压断路器与母线分段的低压断路器之间应设防止不同电源并联运行的电气联锁。

3.7.5 TN-C 系统中不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隔离,严禁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接入开关电器。

3.7.6 半导体开关电器,严禁作为隔离电器。

3.7.7 隔离器、熔断器和连接片,严禁作为功能性开关电器。

3.7.8 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

3.8 配变及低压一次要求

3.8.1 变压器选用符合《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2020)中1级、2级能效标准的变压器。

3.8.2 单台变压器不宜大于 1250kVA;单台变压器容量超过2000kVA,当电流速断保护灵敏度不符合要求时,宜采用纵联差动保护。

3.8.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变电所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

1)有大量一级负荷或二级负荷时;

2)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时;

3)集中负荷较大时。

3.8.4 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变电所,当任意一台变压器断开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或二级负荷用电。

3.8.5 变电所中低压为 0.4kV 的单台变压器的容量应不大于1250kVA,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3.8.6 动力和照明宜共用变压器。当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专用变压器:

1)当照明负荷较大或动力和照明采用公用变压器严重影响照明质量及光源寿命时,应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2)单台单项负荷较大时,应设单项变压器;

3)冲击性负荷较大,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应设冲击负荷专用变压器;

4)采用不配出中性线的交流三相中性点不接地系统(IT系统)时,应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5)采用 660690V 交流三相配电系统时,应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3.8.7 高层主体建筑内变电所应选用不燃或难燃型变压器;多层建筑内变电所和防火、防爆要求高的车间内变电所,宜选用不燃或难燃型变压器。

3.8.8 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应选用全封闭型或防腐蚀型变压器,也可采取防尘或防腐措施。

3.8.9 在低压电网中,配电变压器宜选用 Dyn11 接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

3.8.10 有防止不同电源并联运行要求时,来自不同电源的进线断路器与母线分段的断路器之间应设防止不同电源并联运行的电气或机械联锁。

3.8.11 低压侧有不同用电类别需在低压侧加装计量表计,并尽量将同一用电类别负荷集中设置。

3.8.12 400kVA 及以上的车间内油浸式变压器、800kVA 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800kVA 及以上干变应采用真空断路器保护;变压器主保护除过电流和过负荷、速断以外,干式变压器需增加温度保护,油浸式变压器需增加瓦斯保护。

3.9 自备应急电源系统要求

3.9.1 重要电力用户均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电源容量至少应满足全部保安负荷正常启动和带载运行的要求。

3.9.2 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3.9.3 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要求

3.9.3.1 允许断电

a保安负荷允许断电时间为毫秒级的,应选用满足相应技术条件的静态储能不间断电源或动态储能不间断电源,且采用在线运行方式;

b保安负荷允许断电时间为秒级的,应选用满足相应技术条件的静态储能电源、快速自动启动发电机组等电源,且具有自动切换功能;

c保安负荷允许断电时间为分钟级的,应选用满足相应技术条件的发电机组等电源,可采用自动切换装置,也可以手动的方式进行切换。

3.9.3.2 自备应急电源需求容量的技术要求

a自备应急电源需求容量达到百兆瓦级的,用户可选用满足相应技术条件的独立于电网的自备电厂作为自备应急电源;

b自备应急电源需求容量达到兆瓦级的,用户应选用满足相应技术条件的大容量发电机组、动态储能装置、大容量静态储能装置(EPS等自备应急电源;如选用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交流发电机组,可参照 GB/T2820.1 的要求执行;

c自备应急电源需求容量达到百千瓦级的,用户可选用满足相应技术条件的中等容量静态储能不间断电源(UPS或小型发电机组等自备应急电源;

d自备应急电源需求容量达到千瓦级的,用户可选用满足相应技术条件的小容量静态储能电源(如小型移动式 UPS、储能装置等自备应急电源。

3.9.3.3 持续供电时间和供电质量的技术要求:

a对于持续供电时间要求在标准条件下 12h 以内,对供电质量要求不高的保安负荷,可选用满足相应技术条件的一般发电机组作为自备应急电源;

b对于持续供电时间要求在标准条件下 12h 以内,对供电质量要求较高的保安负荷,可选用满足相应技术条件的供电质量高的发电机组、动态储能不间断供电装置、静态储能装置或采用的态储能装置与发电机组的组合作为自备应急电源;

c对于持续供电时间要求在标准条件下 2h 以内,对供电质量要求较高的保安负荷,可选用满足相应技术条件的大容量静态储能装置作为自备应急电源;

d对于持续供电时间要求在标准条件下 30min 以内,对供电质量要求较高的保安负荷,可选用满足相应技术条件的小容量静态储能装置作为自备应急电源。

3.9.3.4 对于环保和防火等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应选用满足相应要求的自备应急电源。

3.10 二次系统图及直流系统要求

3.10.1 根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2006以及《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2008要求,对系统接入线路配置相应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具有选择性、快速性、灵敏性和可靠性。

3.10.2 10kV 开关柜采用远方/就地控制,并实现红、绿灯监视,在控制室内设置事故信号及重复动作的预告信号。

3.10.3 10kV 开关柜宜采用直流操作系统。

3.10.4 直流电源系统宜选择 220V110V48V

3.10.5 直流电源系统电池容量:10kV 变电系统,电池容量不得小于 40AH35kV 变电系统,电池容量不得小于 65AH110kV 变电系统,电池容量不得小于 100AH220kV 变电系统,电池容量不得小于 200AH

3.10.6 10kV 计量柜应设置两只电压监测仪表、一只电流监测仪表。

3.10.7 10kV 开关柜应设置电流监测仪表。

3.10.8 10kV 电压互感器柜应装设能够监视三相电压的电压指示仪表。

3.11 接地系统要求

3.11.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包括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的系统接地和电气装置或设备的保护接地。

3.11.2 交流电气装置或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下列部分应接地:

1)配电变压器的中性点和变压器、低电阻接地系统的中性点所接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2)电机、配电变压器和高压电器等的底座和外壳;

3)发电机中性点柜的外壳、发电机出线柜、母线槽的外壳等;

4)配电、控制和保护用的柜(等的金属框架;

5)预装式变电站、干式变压器和环网柜的金属箱体等;

6)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内,以及地上各种电缆金属支架等;

7)电缆接线盒、终端盒的外壳,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套或屏蔽层,穿线的钢管和电缆桥架等;

8)高压电气装置以及传动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9)附属于高压电气装置的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和控制电缆的金属外皮。

3.11.3 各种电气装置与接地网的连接应可靠,扩建工程接地网与原接地网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少于两点连接。

3.11.4 电气装置的接地必须单独与接地母线或接地网相连接,严禁在一条接地线中串接两个及两个以上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3.11.5 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50169)要求。

3.12 配电室立面布置要求

屋内配电装置距顶板的距离不宜小于 1.0m,当有梁时,距梁底不宜小于 0.8m

3.13 电缆及通道土建结构要求

3.13.1 选用的电缆应满足负荷要求、动热稳定校验、敷设条件、安装条件、运输条件等要求。(注:应校核电缆选型的截面、材质等要求)

3.13.2 电缆的额定电压选择与 10kV 电网中性点接地方式有关:在 10kV 中性点不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系统,应选用 U0/U8.7kV/15kV 电缆。

3.14 架空线路要求

3.14.1 10kV 及以下架空线路混凝土杆埋设深度不应小于表3.14.1 要求:

3.14.1

杆高(m

8.0

9.0

10.0

11.0

12.0

13.0

15.0

埋深(m

1.5

1.6

1.7

1.8

1.9

2.0

2.3

3.14.2 10kV 架空线路的档距城镇为 4050m;空旷地带为 60100m。线路直线杆采用 15m 12m 普通砼杆。

3.14.3 10kV 配电线路,在居民区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宜接地,金属管杆应接地,接地电阻均不宜超过 30Ω

3.14.4 新建 10kV 架空配电线路推荐采用绝缘导线。

3.14.5 10kV 电网采用小电阻接地系统的地区,电力客户等效接地电阻不大于 0.5 欧。

3.14.6 架空线路通道涉及穿越林区、牧区应按满足林区防火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3.14.7 架空线选型要求

架空线路采用的导线和地线除应考虑载流量之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导线和地线应具有较高的机械强度和耐振性能。

2)地线宜采用钢绞线。

3)导线宜采用钢芯铝绞线或铝绞线,但不应采用单股的铝线与铝合金线。

4)在沿海(离海岸 5km 以内)和其他对导线腐蚀比较严重的地区,可采用耐腐蚀、增容导线。

5)在空气严重污染、线路走廊狭窄,与建筑物之间距离不能满足安全要求、人口稠密地区、繁华街道、高层建筑群地段、文物保护区等情况下宜采用架空绝缘线或架空电缆。常用架空导线的常用数据参考《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10.3.4.1章节内容。

3.15 治理要求

各类小区中压开关站、配电室运行时厂界噪声等效声级 Leq 不应高于 45dBA

3.16 防火设计

3.16.1 当电线电缆成束敷设时,应采用阻燃电线电缆。

3.16.2 除直埋敷设的电缆和穿管敷设的电线电缆外,用于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电线电缆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型,用于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的电线电缆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型。电线电缆的防火性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范规定。

3.16.3 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16.4 其余防火要求详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和《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3.16.5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3.16.6 对居民住宅小区,高层住宅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类电缆,宜采用矿物绝缘类电缆,其中超高层住宅的应采用矿物绝缘类电缆。

3.17 无功补偿要求

3.17.1 无功补偿原则

电力客户的受电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在用电高峰期不应低于 0.95,低于时应安装具有自动投切功能的无功补偿装置,避免向电网反送无功电力。

3.17.2 无功补偿容量

变压器配置的电容器容量应根据负荷性质确定,宜按变压器容量的 20%~30%配置。

3.17.3 无功补偿设备的安装位置10kV 电力客户无功补偿装置一般安装在 0.4kV 低压侧母线上,当电容器分散安装在 220V 低压用电设备处、并满足功率因数要求时,配电变压器处可不再安装电容器。

3.18 避雷器要求

3.18.1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或电涌保护器,并应与电缆的金属外皮或钢导管及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

3.18.2 设在建筑物内、外的配电变压器,宜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低压侧装设电涌保护器。

3.18.3 架空线路柱上开关应设防雷装置,经常开路运行而又带电的柱上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两侧,均应设防雷装置,其接地线与柱上断路器等金属外壳应连接并接地,且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其余避雷器要求详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

3.19 谐波要求

对特殊负荷(高次谐波、冲击性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性负荷等)客户:电能质量治理装置及预留空间、电能质量监测装置,应满足有关规程、规定要求。产生谐波、冲击、波动和不对称负荷(包括电气化铁路、电车整流装置、动力蓄电池用的充电设备等,冶金轧钢机、感应炉和电弧炉,电解槽和电解化工设备,大容量电弧焊机,大容量、高密度变频装置,其他大容量冲击设备的非线性负荷),应采用无源滤波器、有源滤波器对谐波污染进行治理,使其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和引起的电压畸变率符合 GB/T 14549—1993 的规定。谐波治理装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运。

3.20 计量要求

3.20.1 客户自行建设的专用计量柜应满足:

1)宜选用金属铠装移开式开关柜;

2)选用智能电能表,就地安装在开关柜二次仪表室内;

3)计量二次回路不得接入与计量无关的设备,应配置计量专用互感器;

4)电能计量装置选用及配置应满足 DL/T448-2016《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5)计量柜应配置联合接线盒。

3.20.2 住宅小区计量设备建设要求:

1)每套居民住宅小区居民和商业用电按一户一表配置,电能表应统一安装在专用电能计量箱内,同一电能计量箱内的电能表不宜超过 12 只,并适当预留单相与三相电能表互换、远传抄表系统设备、连接导线的安装及走线空间。

2)电能表安装模式根据住宅建筑类型确定如下:多层住宅一般以单元为单位集中安装,一个单元超过 12 户时宜分层安装;高层及以上住宅电能表宜每层安装。

3)电能计量箱宜安装在建筑物内的公共区域。安装在公共区域时,电能计量箱宜采用暗装方式安装,安装位置应符合电气安全要求,便于抄表和维护。

4)设置在户外的表箱,应具有防雨和防阳光直射计量表计等防护措施。

3.21 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要求

3.21.1 住宅小区供配电系统应按设计车位数100%预留充换电设施用电容量,预留为满足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接入的新建或扩建供配电设施安装条件。

3.21.2 配建的停车位应预留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安装条件,满足电动汽车充电容量需求。充换电设施的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按照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3.21.3 直接配建的充电桩,需按照配建数量建设至充电桩户表表箱,直接装接表计计量,直接配建数量宜为设计车位数的20%-30%。其他预留的充电桩专用接电箱安装位置需满足其覆盖的最远车位的电压降要求。

3.21.4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汽车快充装置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用电负荷。

3.21.5 除电动汽车快速充电专用区域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其他车位宜按慢充方式计算用电负荷,每个充电设施充电功能按 8kW计算。

3.21.6 充电桩供配电系统设计时应考虑同时系数,取值范围0.2-0.8,可根据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取值:

1采用单体充电设备,一对一充电,没有统一负荷调度,无法进行充电排序的,同时系数按 0.8 取值。

2采用群体充电设施,具有统一负荷调度功能,可以进行充电排序的,同时系数按照下表取值。

充电桩数量

6

12

18

24

36

50

100

150及以上

同时系数

0.8

0.6

0.45

0.4

0.35

0.3

0.25

0.2

(该条作为参考条款,参考《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个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成建委〔201867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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