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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县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2   录入:安岳县司法局

 

 
 
 
安府法组办发〔2020〕1号
 
 
安岳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县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龙台发展区管委会,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提升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和能力,根据《资阳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将我县行政执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
1.公示行政权力清单。待上级发布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0年)后,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公布本单位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2.公示随机抽查事项。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资阳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和公布本机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将已办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名单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已公示的,要结合人员变动情况动态调整名单。
4.公示执法活动相关内容。全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5.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季度末公布本机关当年本季度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等总体情况和有关数据,并按季度将有关数据报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备案。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
1.加强文字记录。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本系统部、省级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执法规范文本,并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统一完善执法文书文本格式。行政执法活动中使用执法文本要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2.加强音像记录。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全程进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1.明确审核机构。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为案件审核机构,没有专门法制机构的,应当指定审核机构。案件审核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要积极发挥聘请的法律顾问对案件法制咨询意见的作用,但不得以外聘法律顾问的意见代替本机关法制审核机构的审核意见。
2.明确审核范围。全县各执法机关要对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全覆盖。
3.明确审核内容。全县各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标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明确审核责任。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二、强化行政执法裁量标准适用
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落实《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严格执行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标准和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外存在裁量空间的其他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各执法机关不得擅自作出高于或低于省、市行政执法裁量规定的幅度标准,影响行政执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强化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
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对符合《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公民处以5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50000 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二)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以上;(三)吊销经营性许可证或者执照;(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强制决定:(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四)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作出的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备案。备案时,应当填写《四川省重大决定备案报告》。对未按照规定报备的,县司法局将进行行政执法立案监督,对有关机关要求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按有关程序处理。
四、强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
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的要求,高度重视和加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要充分发挥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会议制度的作用,及时通报案件移送及处理情况,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对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时,同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五、强化行政执法证管理
(一)严格执法资格考试。全县各执法机关申办和换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且成绩合格。通用法律知识考试由县司法局按照上级要求每年定期统一组织,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由各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组织。
(二)严格执法证年审。行政执法证必须进行年审,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未经年审或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执法证件,不得继续使用。行政执法人员通过上一年度通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由本机关按照《安岳县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通知》(2020—16)要求申报年审,并将执法证统一报送县司法局粘贴年审专用标签。存在《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年审不合格。
(三)严格执法证使用。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不得用一般的工作证或其他证件代替。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未经年审或者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行政执法证的,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出示证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法〔1998〕43号)规定,认定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行为程序不合法。
(四)妥善保管执法证。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因死亡、退休、辞职、辞退、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执法工作岗位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收回执法证,交县司法局按程序收存,并通过四川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予以注销。执法证破损的,由持证人员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向颁证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后,按照申领程序换发,原证件交县司法局按程序收存。执法证遗失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官方网站上公告作废,公告期限届满后,按申领程序重新申报。
(五)严格执法证件清理。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2020年6月底前)将本单位执法证件台账按照《安岳县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通知》(2020—16)要求,报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备案。
六、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指导
县司法局要严格执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充分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增强行政执法监督效能,及时协调研究解决执法中产生的法律争议和问题。在执法监督中发现相关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罚裁量等方面存在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要及时提出监督意见,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时予以纠正。要针对医药卫生、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农村农业、“两违建设”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执法督导检查,每年对重点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案件不得少于5件,每年开展一次全县行政执法案件质量评查,并对案件评查情况进行全县通报。
七、强化行政执法目标绩效考核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裁量权标准行使、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备案、“两法衔接”和行政执法证管理等行政执法有关规定纳入县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县司法局要结合相关工作要求制定考核标准,对未按规定完成或者未达到工作标准被县司法局发出的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纠正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全县行政执法机关,将予以扣除相应的分值。
八、强化行政执法信息报送
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以人民为中心,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专项治理、法治宣传培训等工作中,形成本部门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将工作动态、典型经验等内容及时报送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县司法局将总结提炼进行推广,努力形成增强联系、加强交流、注重宣传的良好工作氛围,全面提升我县的行政执法能力水平。
 
 
          安岳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2
 
 
 
 
 
 
 
 
安岳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6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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