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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岳县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5   录入:安岳县司法局

 

安岳县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安岳县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切实推进中小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职能作用,健全青少年法治教育体系,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普法办会同县教育和体育局为全县中小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
法治副校长是指不脱离原工作岗位,不占学校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从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单位选聘、派出的从事法治教育的人员。
第三条  全县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由县普法办与县教育和体育局共同牵头,学校与法治副校长派出单位一起参与的方式进行。各单位的具体职能职责如下:
(一)县普法办与县教育和体育局齐抓共管,负责全县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的统筹指导
(二)县教育和体育局要把法治副校长配备和工作情况作为全县中小学校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建立法治副校长专家库,从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局等部门的干警和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推选。推选方式采取自主报名、单位推荐、县普法办与县教育和体育局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挑选。
(四)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县司法局等派出单位要严格把关,提供符合资质的法治副校长人选,并督促、指导和支持法治副校长有序开展工作
法治副校长接受县普法办、县教育和体育局、聘任学校和派出单位的共同管理。
第二章  法治副校长的选聘
第四条  担任法治副校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具有志愿服务和奉献精神,热心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
  (二)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与实践经历,从事法工作年以上,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并了解教育教学规律
(三)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上的法律人员学历可放宽至高中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法治副校长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法治副校长按照聘任协议约定的职责和范围履职,主要参与以下依法治校工作:
(一)参与制订学校法治教育计划。根据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普及宪法及个人成长和参与社会生活必备的基本法律常识,采取主题教育、以案释法等方式实施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每年在任职学校应当开展不少于2次的法治集中教育工作;
(二)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法治教育,督促学校健全完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涉及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入职前查询和从业限制等制度机制;
(三)协助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开展依法治校、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
(四)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的治安、卫生、管理等情况,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议并积极组织、参与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整治;
(五)主持或参与学校涉及师生安全事故纠纷的协商调解;参与学生欺凌治理和罪错学生教育矫治等工作,完成学校要求的防治学生欺凌的训诫职能及教育任务;
(六)配合相关部门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滋扰校园的案件,加强对涉案未成年学生的隐私保护。对校园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督促学校根据校规校纪妥善处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七)协助学校沟通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促进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法治教育机制的完善;
(八)其他与学校相关的法律事务及青少年法治宣传工作。
第七条  全县各中小学校应当配备不少于1法治副校长
第八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应根据全县中小学校数量明确法治副校长的人员需求,县普法办针对实际需求情况,统筹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等单位,明确全县符合任职条件的法治副校长人员总名单
学校在教育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法治副校长选聘工作,如需另外聘请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治副校长的,应将聘任后的法治副校长花名册及时报县普法办与县教育和体育局备案。
第九条  法治副校长由学校聘任,签订聘任协议,并颁发聘书,以适当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法治副校长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续聘。
已聘任法治副校长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或根据本办法规定开展对法治副校长的考核后认定不能胜任的,由县教育和体育局或学校提出并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章  法治副校长的管理
第十一条  县普法办与县教育和体育局应当形成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对法治副校长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工作要求等内容进行规范,制度化保障法治副校长参与学校治理的及时性、有效性。
学校应当为法治副校长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法治副校长做好相关工作,主动介绍校园的有关情况,涉及到法治副校长履职的重要会议、活动,应事先与法治副校长沟通,并通知其参加。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评价和档案管理制度,由所在学校以年度为单位为法治副校长作出工作评价鉴定,并将结果报送县普法办与县教育和体育局
县普法办应会同县教育和体育局每年对全县法治副校长的工作情况进行至少1次抽查。
第十三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治副校长,由县普法办会同县教育和体育局联合进行通报表扬,同时向派出单位建议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兼任法治副校长的,不得领取劳动报酬因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普法经费予以保障;其他人员兼任法治副校长的按照双方约定由所聘学校支付适当劳动报酬。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  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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