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医疗机构因主动申请注销、关停歇业、死亡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原因。依据《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七十八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等规定,依法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医疗活动,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机构注销名单.docx
雁江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