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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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条件
发布时间:2023-07-06   录入:乐至县农业农村局

一、补贴对象和补贴范围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和身份转变补贴归属明确如下:

1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范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针对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耕地面积核实中补贴归属明确如下:

1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土地发包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得纳入补贴范围。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目的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保护和提升粮食生产能力,种植药材、花卉、苗木等的耕地,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的耕地,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4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对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可继续享受补贴。

5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补贴依据

耕地面积的核定,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调整。

三、申报程序

(一)组登记。村民小组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逐户登记补贴对象信息、逐块核实补贴面积(申报面积不能超过二轮承包面积,超出承包面积的请村上出具情况说明。整理填写《乐至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明细表》

      (二)村(社区)核实。村民委员会对村民小组报送的《乐至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明细表》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在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下载申报模板,填写并上传。上传成功后各村下载面积公示汇总表、面积公示分组汇总表和面积公示明细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传公示材料完成村级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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