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电话:15760029084
通讯地址:四川省资阳市外环路西三段222号中国牙谷科创园多功能中心2号门3楼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评单位 |
建设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四川和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新建环境分析监测实验室及办公室项目 |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龙马大道资阳保税物流中心(B型)10栋2-3层 |
四川和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四川水土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总投资1500万,拟在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龙马大道资阳保税物流中心(B型)10栋2-3层租赁四川和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空置厂房4117.48m2用于建设环境分析监测实验室及办公室项目。该项目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噪声与振动11个指标;水和废水184个指标;空气和废气96个指标;土壤、底泥和沉积物144个指标;固体废弃物85个指标;水及涉水产品135个指标;公共场所卫生61个指标;辐射4个指标(均为现场监测,不涉及对应的辐射类实验室检测。);消毒4个指标;生活饮用水14个指标。本项目仅作为样品检验检测场所,不开展P3、P4实验。本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检测6万个样品 30万个指标的生产能力(平均每日约为200个实验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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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物治理措施: 建设期:严格执行建设期各项环境影响管控、保护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 1.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在无机前处理室及消解室产生的酸雾废气经8个通风橱(无机前处理室和消解室各设置4个通风橱)收集后,进入“酸雾喷淋塔”(TA005)装置处理达相关标准后通过22.5m高排气筒(DA005)达标排放;项目在理化室产生的酸雾废气经15个通风橱(理化室1~3各设置5个通风橱)收集后,进入“酸雾喷淋塔”(TA003)装置处理达相关标准后通过22.5m高排气筒(DA003)达标排放;项目在ICP实验室和金属分析室产生的酸雾废气经10个固定集气罩(金属分析室设置6 个,ICP室1~2各设置2个集气罩)收集后,进入“酸雾喷淋塔”(TA004)装置处理达相关标准后通过22.5m高排气筒(DA004)达标排放;项目在有机前处理室、无机蒸馏室、红外石油室产生的有机废气经19个通风橱(有机前处理室12个,无机蒸馏室3个,红外石油室4个)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处理达相关标准后通过22.5m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项目在色谱室产生的有机废气经20 个万向集气罩收集(色谱室1~2各设置4个,色谱室3~4各设置6个)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达相关标准后通过22.5m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项目在土壤、固废制样室经4个通风橱(土壤、固废制样室各设置2个)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TA006)处理达相关标准后通过22.5m高排气筒(DA006)达标排放。 2.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园区已建预处理池处理达相关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后经过资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相关标准后排入沱江;项目产生的低浓度实验废水、RO浓排水、喷淋塔废水等生产废水经企业自建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相关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后经过资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相关标准后排入沱江;项目涉及的重金属、有机溶剂实验废液、前三次清洗废液等生产废水作为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3.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废样品(未沾染化学试剂)、废实验器材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产生的废包装材料统一收集后定期外卖至废品回收站;废培养基经高温锅灭菌后,统一收集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统一分类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后,定期交予有资质单位处理。 4.严格落实噪音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机械,产生高噪声的设备布置在独立的操作间内,同时在设备安装时采取加填、紧固、基座减震、设置消音器、橡胶减震垫降噪、管道包裹隔音棉、阻尼弹簧减震器等措施,以达到防震减噪的目的;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修,各生产设备定期涂抹机油保养,维持设备在良好的状态下运行。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加强生产管理,教育员工文明生产,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噪声。 5.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危废暂存间、药品室、检测室、厂区道路等在建设时均采用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其他 资阳高新区科技经济局(川投资备【2302-512050-04-01-472864】 FGQB-0011号) |
2 |
口腔新型材料生产基地项目 |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外环路西三段222号3栋9单元2楼1号、3号、5号 |
四川麦迪创新陶瓷有限公司 |
四川水土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总投资500万,拟租赁中国牙谷科创园区3栋9 单元2楼(中国牙谷科创园)1号、3号、5号标准厂房约779.89 m2用于建设1条CS(硅酸钙特种生物陶瓷)生产线和1条牙根管充填糊剂生产线。生产的CS(硅酸钙特种生物陶瓷)一方面作为牙根管充填糊剂的原料,另一方面外售用于根管糊剂、水门汀等口腔医疗行业。本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CS 0.36吨、牙根管充填糊剂0.9吨的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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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物治理措施: 建设期:严格执行建设期各项环境影响管控、保护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
3.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合格产品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产生的废包装材料统一收集后定期外卖至废品回收站;项目产生的废培养基经高温锅灭菌后,统一收集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滤芯统一收集后可交由供应商回收处理;乙醇冷凝回收装置回收的乙醇统一收集后暂存于原材料库,回用于设备擦拭清洁或外售给其他企业进行擦拭清洁。 4.严格落实噪音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机械,产生高噪声的设备布置在独立的操作间内,同时在设备安装时采取加填、紧固、基座减震等措施,以达到防震减噪的目的;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修,各生产设备定期涂抹机油保养,维持设备在良好的状态下运行。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加强生产管理,教育员工文明生产,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噪声。 5.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洁净车间、生产区、实验室、办公区、仓储间、厂区道路等在建设时均采用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其他 资阳高新区科技经济局(川投资备 【2306-512050-04-01-398228】 FGQB-0034) |
3 |
聚车汇再生资源回收建设项目 |
四川省资阳市百威英博大道2-1号 |
四川省聚车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
成都寂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项目总投资4000万,拟在四川省资阳市百威英博大道2-1号租赁资阳申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厂房进行报废汽车 回收拆解项目的建设。该项目服务范围主要是资阳市,且仅对一般燃油车和新能源汽车进行拆解(项目拆解的报废机动车由公安部门备案的到期报废车辆、事故报废车辆和机动车所有人自愿做报废处理的车辆),不对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拆解;仅对汽车进行拆解和对拆解后得到的车架进行破碎,不对其他拆解部件(如蓄电池、发动机等)进行进一步的深度拆解。本项目建成后能达到年拆解车辆10000辆的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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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物治理措施: 建设期:严格执行建设期各项环境影响管控、保护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 1.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在拆解车间产生的有机废气(VOCs)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处理达相关标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项目在拆解车间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切割粉尘收集装置”处理达相关标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项目在拆解车间产生的硫酸雾在加强车间通风换气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 2.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经自建预处理池处理达相关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后经过资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相关标准后排入沱江。 3.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在预处理车间、拆解车间产生的废钢铁、有色金属、塑料、玻璃、橡胶、引爆后的安全气囊、回用件、废旧轮胎、动力蓄电池、不可利用的塑料、玻璃、橡胶、座椅等统一收集后定期全部出售或回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至垃圾箱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统一分类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后,定期交予有资质单位处置。 4.严格落实噪音污染防治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设备进行基础减振、安装橡胶减震接头及减震垫等措施,风机设置消声器;生产性产噪设备合理布局,产噪设备尽量安装在室内,以充分利用建筑隔声;对设备运行加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使各机械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正常运转,避免因运行状况不佳而诱发更高噪声,以从源头减少噪声影响;将未引爆的安全气囊组件拆除后再引爆的方式处理安全气囊。项目在预处理区设置安全气囊引爆箱,拆解后的安全气囊在引爆箱内进行引爆,安全气囊引爆箱位于单独且密闭的房间,同时采用隔声材料;加强职工环保意识教育,提倡文明生产,防止人为噪声,以最大限度减少流动噪声源。 5.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预处理区、拆解区、剪切破碎区、危废暂存间、隔油沉淀池、初期雨水收集池以及事故应急池、办公区、业务大厅、厂区道路、停车场等在建设时均采用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其他 资阳高新区科技经济局(川投资备【2305-512050-04-01-2 06470】FGQB-00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