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关于发布 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23〕10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现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4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33元/月;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962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693元/月。本标准从2023年7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