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向设施农业要食物”重要指示精神和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3〕86号)要求,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实施农业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保障“菜篮子”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供给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
序号 |
名称 |
实施地点 |
备注 |
1 |
乐至县亿兴蔬菜专业合作社 |
中天镇 |
设施蔬菜 |
2 |
乐至县珂可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
童家镇 |
设施蔬菜 |
3 |
乐至县中天镇蔬缘家庭农场 |
中天镇 |
设施蔬菜 |
4 |
乐至县东俊蔬菜家庭农场 |
佛星镇 |
设施蔬菜 |
5 |
乐至县洪琼家庭农场 |
天池街道 |
设施蔬菜 |
6 |
乐至县中天镇吉达家庭农场 |
中天镇 |
设施蔬菜 |
7 |
乐至县蟠龙镇先富蔬菜种植家庭农场 |
蟠龙镇 |
设施蔬菜 |
8 |
乐至县回澜镇诒辉家庭农场 |
回澜镇 |
设施蔬菜 |
9 |
乐至县大佛镇青禾种植家庭农场 |
大佛镇 |
设施蔬菜 |
10 |
乐至县高寺镇祥峰家庭农场 |
高寺镇 |
设施蔬菜 |
11 |
乐至县兴宇种植家庭农场 |
大佛镇 |
设施蔬菜 |
12 |
乐至县金顺镇红军家庭家场 |
金顺镇 |
设施蔬菜 |
13 |
乐至县通旅镇六合家庭农场 |
通旅镇 |
设施蔬菜 |
14 |
乐至县久宏源家庭农场 |
通旅镇 |
设施蔬菜 |
15 |
乐至县大佛镇万奎家庭农场 |
大佛镇 |
设施畜牧 |
16 |
乐至县晟翔家庭农场 |
良安镇 |
设施畜牧 |
17 |
乐至县双合猪业专业合作社 |
龙门镇 |
设施畜牧 |
18 |
乐至县润锦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
良安镇 |
设施畜牧 |
19 |
乐至县通旅镇锦意家庭农场 |
通旅镇 |
设施畜牧 |
20 |
乐至县蟠龙镇优品家庭农场 |
蟠龙镇 |
设施畜牧 |
21 |
乐至县桑城蚕桑专业合作社 |
回澜镇 |
设施畜牧 |
22 |
乐至县中天镇丽华家庭农场 |
中天镇 |
设施蔬菜 |
23 |
乐至县高寺乐园园家庭农场 |
高寺镇 |
设施蔬菜 |
二、项目实施步骤
(一)制定县级方案(2023年10月)。
(二)细化主体方案(2023年11月)。
(三)主体启动项目(2023年12月)。
(四)主体实施项目(2024年1月-4月)。
(五)项目开展验收(2024年5月-6月)。
三、项目补助标准
项目资金对单个主体补助不超过总投资的30%,单个农民合作社补助不超过50万元、家庭农场补助不超过30万元。乐至县2023年度农业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总投资1436.6695万元(设施蔬菜1020.2895万元),其中财政补助426万元(设施蔬菜303万元),自筹1010.6695万元(设施蔬菜717.2895万元)。
四、项目支持建设内容
(一)支持设施蔬菜生产设施条件改善。支持新建或改造蔬菜(含食用菌)生产大棚设施设备,包括设施棚架(膜)、智能化控制(包括专用变压器等)等相关设施设备。支持新建或改造集约化育苗设施设备,包括育苗大棚、育苗床、育苗盘、嫁接愈合室、育苗机械、温光湿智能控制、物联网控制等相关设施设备。支持新建或改造设施蔬菜生产水肥药一体化设施设备,包括首部系统、田间管网、中控管理平台等相关设施设备。支持新建或改造蔬菜产地分选、清洗、切分、晾晒、分级、包装、脱水、预冷、保鲜等初加工设施设备。
(二)支持设施畜牧业生产设施条件改善。支持新建或改造畜禽养殖设施设备,包括饲喂、环控、监控、智能化等设施设备及养殖圈舍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等节能节水设施设备。支持新建或改造饲草料种植、加工、储存设施装备建设。支持新建或改造区域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包括畜禽粪污收集、处理、贮存和运输等环节设施设备。
(三)支持设施渔业生产设施条件改善。支持池塘标准化改造。包括池塘整形清淤、护坡及生产道路、管理用房改造、进排水沟渠及管道、泵房泵站等。支持新建或改造渔业生产设施。包括工厂化循环水养殖、陆基设施循环水养殖、流水池塘养殖、流水槽循环水养殖、圈养、“鱼稻(菜)共生”及“渔光一体”等渔业生产设施新(改)建。购置必要的辅助设施设备,包括投喂、环控、监测、智能化等设施设备。支持新建或改造水产加工装备设施。包括暂养净化池、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和生态环保等水产品初加工设施设备的购置和建设(不包含冷藏保鲜设施)。支持新建或改造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包括生态渠道、沉淀池、曝气池、过滤坝、生物净化池,购置微滤机等设备。
(四)支持农机服务设施条件改善。支持新建或改造机械化育秧中心。包括育秧场地(育秧工作区、基质营养土存储区、种子处理区、叠放区、暗化催芽室、辅助功能区等)建设,以及育秧播种成套设备、秧盘等设施设备配备。支持新建或改造农机维修中心。包括维修车间、停机(车)场建设,以及配置农机故障诊断设备、农机维修相关通用设备、机具维修常用零配件等。包括农业机械停放场、库、棚等的建设。支持购置农业装备。包括先进实用绿色高效等设施设备,不得与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重复支持。
五、项目资金监管
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农〔2017〕95号)规定,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资金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专款专用。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资金支付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做到规范透明,阳光操作,确保项目保质保量高效完成。验收合格后,全额拨付项目资金。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服务指导。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县农业农村局与县财政局要通力协作,督促乡镇加强对实施项目主体的指导和服务。
(二)强化资金监管。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贪污、私分项目资金,杜绝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事件的发生。
(三)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规范操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建设。建设完成后向县农业农村局书面提交验收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再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验收。
(四)加强绩效管理。严格按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文件要求执行,收集归档相关项目资料,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