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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资阳市农村敬老院规范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5   录入:资阳市民政局

资民发〔2023〕78号

 

 

资阳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资阳市农村敬老院规范管理细则》的

 

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养老机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资阳市农村敬老院规范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阳市民政局

2023年11月22日

 

资阳市农村敬老院规范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全市农村敬老院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维护特困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农村五保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7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四川省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规范》(DB51/T2398—2017)、《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川民规〔2022〕1号)、《四川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农村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是辖区内为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设施。敬老院应依照规定进行单位法人登记,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敬老院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管理其主办的敬老院,包含供养服务及安全管理等。

其他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综合监管等职责。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四条 敬老院建设应当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内容。有条件的服务机构应当在满足当地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要的基础上,规划建设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将空置房屋、床位对社会老人开放,开展社会养老服务。可拓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老年助餐服务等设施及功能。

第五条 新建农村敬老院应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等行业标准规范进行建设。敬老院应配备必要的膳食制作、医疗保健、文体娱乐、心理疏导、供暖降温、办公管理等设备,有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等安全防护设施。支持有条件的敬老院开展以改善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及配套的场地和设施。

第六条 强化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指标体系中以下环境及设施基本要求达标:

(一)室外及建筑出口无障碍,建筑出入口应为平坡出入且坡度小于5%,或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出入口,出入口地面等均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防止积水。

(二)建筑内部主要用房及空间、内部交通、室外活动空间等无障碍。

(三)老年人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四)公共卫生间设有扶手,且形式、位置合理。

(五)居室、卫生间、洗浴间应设有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备可穿戴紧急呼叫装置。

(六)设有员工办公室或办公区,设施设备能满足日常工作需求。

第七条 敬老院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一)居室应配置单人床、床头柜、衣柜、桌椅、薄被、厚被、床单、被罩、枕芯、枕套、呼叫器等设有温度或湿度调节设备,如散热器、空调、电风扇、加湿器、除湿器等室内家具应无尖角凸出部分。

(二)卫生间应保持通风,配备坐便器(蹲便器)、洗面盆、淋浴器,安装扶手、毛巾架、换气扇等,安装双向开启的插销。  

(三)洗浴空间应设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淋浴设备,且配有易于识别的冷热水标识;设有温度调节设备,如浴霸、暖风机等;地面铺装平整、防滑,排水良好无积水。

(四)餐厅的餐位数应满足供养(服务)对象同时就餐需要。应配设统一美观的餐桌和座椅、风扇或空调、食谱公告牌、洗漱池、消毒设备、防蝇设备等。

(五)厨房应设置食品加工、清洗消毒、燃料堆放等区域,配备常用炊具、生熟墩板、冰箱、橱柜、消毒柜、食品留样柜、电风扇、空调及防蝇、防鼠等设备。

(六)文化娱乐室应配置电视机、棋牌和适合供养(服务)对象阅读的报纸、报刊,配备活动器材。

(七)设置的卫生室应配备温度计、血压计、听诊器等日常诊疗设备,还应配备存放供养(服务)对象常用药品的药品柜。

(八)设置的储物间(库房)数量(或面积)应充足,物品分类摆放有序、标识明确清晰,干净整洁。

(九)康复训练场所应配备适合供养(服务)对象康复训练的康复器械及健身器材。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为集中供养的重度残疾特困人员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十)有条件的农村敬老院应当设立临终关怀室。

 

第三章 服务对象及内容

第八条 敬老院在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的基础上,可优先为低收入的失能、残疾、独居、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老年人等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第九条 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原则上集中供养,敬老院应当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属地有供养能力的敬老院不得拒绝接收。对不愿继续入住机构的,所在机构应及时报告属地民政部门按程序转为分散供养,供养方式的调整由属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

第十条 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的对象不接收入院,应当安置到专门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一条 敬老院提供的供养服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设定的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基本的吃、穿、住、医、葬等。鼓励支持具备条件及功能的农村敬老院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困难家庭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急以及关爱巡访等居家上门服务。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实际供养水平应与地方特困供养标准相符。实施社会化运营的农村敬老院对特困对象集中供养应进行分区管理及单独财务管理,同时不得降低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条件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  出入院管理

第十三条 敬老院应建立出入院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入院能力评估、入院手续办理、出院手续办理。 

第十四条 敬老院应通过购买第三方评估机构服务、联系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组建自身评估队伍等方式,对入住敬老院的特困供养对象、社会老人进行能力评估,根据其身体状况、经济状况等,为入住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根据对象不同情况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和服务。老年人能力评估执行率应达100%。

第十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敬老院资源配置情况,可在本区域敬老院中合理调整对象集中供养机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的敬老院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赡养人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养协议签订率须达到100%。

第十六条 特困人员入院供养须由本人或其委托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由本人、亲属代表或村委会等与敬老院签订入院协议并建立入住档案、健康档案。

第十七条 根据入院特困人员的意愿,其个人财产需要代管的,原则上不动资产由村委会代管,动产由农村敬老院代管。入院协议中有财产处理条款的,按入院协议办理。    

第十八条 集中供养对象应遵守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敬老院应加强对供养对象的教育和管理,对多次违反敬老院规定且屡教不改导致产生管理后果的供养对象,敬老院可以申请停止集中供养。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对象本人自愿出院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敬老院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意,同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并及时进行信息管理更新;供养对象因患不宜集中供养的疾病或违反敬老院规定停止集中供养的,由敬老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意,同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同意出院的特困供养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在村委会派人办理出院手续,村委会负责带回原居住地并妥善安排其日常生活。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条 敬老院应当实施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行、标准化服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敬老院管理有序。敬老院必须实施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

第二十一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敬老院的全面工作,主要包括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制定本院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对象合法权益;履行机构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应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代表组成,人数5至7人,其中供养对象比例不得少于1/2。

院务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

(一)审议敬老院重大事项,对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监督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敬老院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

(四)监督院长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工作;

(五)调解供养对象之间的矛盾纠纷;

(六)组织协调供养对象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七)其他院务管理职责。

院务管理委员会下设生产经营小组、财务监督小组、膳食管理小组、卫生清洁小组、文体活动小组、安全保卫小组、护理互助小组等,各小组负责人由供养对象担任。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应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完善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院民守则、财务管理制度、投诉建议受理制度、工作学习制度、外出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值班巡查及交接班制度、卫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膳食管理制度、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及报告等管理制度。主要制度应张贴或悬挂至院内明显位置。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要分级建立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推动敬老院的达标评级,不断提升保障、服务、安全等能力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常态化领导巡院工作制度,主要领导每周应至少到院1次并留存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管理和使用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章  被服保障及洗涤

第二十六条 应加强集中供养特困对象被服保障,做到四季被服适用得体,冬季保暖御寒,夏季勤洗勤换。每年应根据季节变化,定期为集中供养对象添置服装、被褥、床单等生活用品。一般夏季床单被褥等不少于2套,冬季床单被褥等不少于3套,并根据使用情况及时更换、添置;每个季节上衣、内衣、裤子、鞋子、袜子等集中配置应不少于2套,冬季应注重保暖外套及内衣添置。

第二十七条 洗涤类服务应参考《养老机构洗涤服务规范》(MZ/189—2021)执行,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衣物、被褥等织物的收集、清洗和消毒等服务。可采取协议外包形式通过第三方机构提供洗涤和消毒服务。

第二十八条 农村敬老院内设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其医疗卫生用品应按照医疗卫生的相关要求进行洗涤消毒。化学类洗涤(药)剂包装应安全无泄露,符合相关标准,有醒目的标签及安全警示。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床上用品每月至少清洗2次,衣物每周至少清洗1次,特殊污衣物随时处理,其他洗涤物可按老年人实际需求不定期换洗。洗涤后的织物应外观整洁、不变形、无破损、无污垢、无异物、无异味、未发生严重掉色等。

第三十条  对配备老年人自用洗涤设备的,应指定专人负责设备使用管理、清洗、维护、消毒等。对洗涤服务应听取老年人及第三方意见建议,及时评价改进。

 

第七章 膳食服务

第三十一条 膳食服务应符合GB/T35796、GB/T37276相关要求。提供膳食服务的农村敬老院应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膳食服务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由外部服务机构提供膳食服务的,应签订外包协议并明确义务及权责。应建立老年人膳食经费专门收支科目,定期核准经费情况并符合相关财务监管规定。

第三十二条 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进行进货和入库查验。食品类产品主要需查看合格证、检疫章、生产日期、有效期、保质期、数量、外包装等。食品原料及直接入口的食品应符合相关存放条件。食品要按规定留样存查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不少于125g。

第三十三条 要结合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地域特点、民族宗教习惯、疾病需求等进行食谱制定,每周更新公布,特殊膳食应有营养师编制食谱。基本膳食包括普通膳食、软食、半流质膳食、流质膳食等。

第三十四条 膳食提供讲究荤素搭配、食物多样化、营养素齐全,不应因能量、蛋白质及其他营养素摄入不足导致老年人身体功能改变或发生其他临床表现。保障集中供养对象基本膳食供应,早餐应至少包括蛋类供应,午餐至少三个热菜(二荤一素),晚餐至少两个热菜(一荤一素),每顿有汤,经常有牛奶,三餐搭配合理,并结合老年人需求提供面食、流食等。

第三十五条 供餐形式还可包括节日餐及其他特殊形式。可开展为供养(服务)对象送温暖、送欢乐活动,做到老人过生日安排生日餐,老人生病安排病号餐,节日期间或老人生日安排点餐、桌餐等。

第三十六条 发挥膳食管理小组的作用。加强对膳食物资的采购监督,按月公示膳食物资采购数量、价格等情况,定期不定期征求服务对象意见并进行食谱评价改进。院内老人对膳食服务满意率应达到90%以上。

 

第八章 生活照料及医疗

第三十七条 敬老院应按照相关标准为服务对象提供饮食照料、起居照料、清洁卫生照料、排泄照料、体位转移五大类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小类:

  • 饮食照料:包括协助进食,喂水、喂饭、鼻饲等;
  • 起居照料:包括协助穿(脱)衣、睡眠照顾、更换床上用品等;
  • 清洁卫生照料:包括洗头、洗脸、洗手、刷牙、漱口、口腔擦拭、梳头、剃须、床上洗足、洗澡、床上擦浴、指(趾)甲等;
  • 排泄照料:包括协助排便、人工取便、更换一次性纸尿裤、更换尿袋等;
  • 体位转移照料:包括床上体位转移、床与轮椅转移、平车搬运等。

第三十八条 农村敬老院配备培训合格的养老护理员,具备基本的照料护理能力,应结合实际配备满足生活照料服务需求的设施设备和用品。

第三十九条 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安全应符合GB 38600的相关要求,服务质量应符合GB/T 35796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条 敬老院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定向医疗服务协议的,应明确医疗机构协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医疗机构指定专人定期到农村敬老院巡诊;
  • 服务对象发生就医需求时,医疗机构可第一时间响应,妥善及时诊治;
  • 每年至少为服务对象检查身体1次、健康评估1次,并建立健康档案;
  • 为新申请入住对象提供入院评估、医疗巡诊、健康管理等服务;
  • 建立绿色通道,做到小病不出院,大病能转诊。

第四十一条  敬老院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取得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证,相关管理服务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备有日常用药和基本的诊疗设备,配备专职或兼职医护人员,为供养对象提供日常诊疗服务。敬老院内开展服务的医生、护士等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应根据对象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服务。对象患大病住院需要护理时,敬老院可安排自理能力较强的院内老人或其他专门人员进行护理。

 

第九章 服务队伍管理

第四十三条 敬老院应根据规模大小和功能定位,科学设置内部机构及工作岗位。岗位类型包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可实行交叉兼职。

  • 管理岗位:为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但不限于院长、专职院长、副院长、内设部门负责人等;
  • 专业技术岗位:为承担专业技术工作职责、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护理、康复、社会工作、健康管理岗位等;
  • 工勤技能岗位:为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养老护理、维修维护、保洁绿化、特种作业、消防设施操作、信息管理、档案管理、接待管理、会计、出纳、厨师、门卫、洗涤岗位等。

第四十四条  敬老院院长、专职院长、副院长应至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所有生活照料、膳食和医务等一线服务人员应持健康证明上岗。养老护理人员须培训合格后上岗。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须达100%。

第四十五条  敬老院应至少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员1名、专(兼)食品安全员1名;每30名供养对象至少配备炊事员1名;专职护理人员应按照与重度失能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3、与中度失能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6、与轻度失能及能力完好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10的标准配备。

第四十六条 主要岗位基本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敬老院院长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敬老院全面工作;

2.认真执行市、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相关决定,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加强院务管理和自身建设;

3.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4.发挥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做好工作人员和供养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和供养人员的积极性;

5.对敬老院安全工作负总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敬老院的安全;

6.负责敬老院财务、资金管理。

(二)专职院长(副院长)

1.协助院长分管院内相关工作;

2.院长不在院时主持院务工作;

3.负责敬老院日常管理。

(三)专(兼)职消防管理员

1.每月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2.安排专人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4.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员应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时间严禁脱岗、擅离职守;

5.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6.每季度对院内所有人员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7.制定本机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工作人员职责,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

8.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专(兼)食品安全员

1.落实食品安全生产过程控制及相关管理要求;

2.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3.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4.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5.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6.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五)炊事员

1.根据营养搭配和供养对象要求合理调整膳食;

2.协助膳食委员会采购食材,按规定做好食材采购记录;

3.保持厨房整洁、干净,落实食品安全操作要求;

4.按要求制作加工食品,确保食品质量;

5.负责食品留样和留样记录,每周公布菜谱并做好存档;

6.完成管理人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敬老院副院长、专职院长、工作人员等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选用具备一定素质的人员充实到管理服务队伍。聘用工作人员应年满18周岁以上,男性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女性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特殊情况的,应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同意后聘用。聘用人员应与主办单位签订聘用协议书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应落实相关人事管理回避制度,敬老院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聘用为财务会计、出纳等关键岗位工作人员。

第四十九条 敬老院应加强从业人员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严禁发生欺老、虐老问题。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每年至少接受1次专业培训,所有从业人员至少进行2次常规行业培训,养老护理员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48小时。

第五十条 敬老院应建立保障老年人权益和防范欺老、虐老制度和措施,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得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

(二)不得向老年人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三)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推销保健品、非法集资提供任何便利;

(四)不得有殴打、辱骂、变相体罚老年人等欺老、虐老行为;

(五)不得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坏老年人财务。

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可建立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考核测评机制。县级民政部门可从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服务质量、满意度等方面,结合实际制定管理服务人员考核评价办法,并联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实绩每年进行测评考核,对考核不称职或满意度达不到50%的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应予以调整或解聘,对工作业绩差、不负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敬老院应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养老服务等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应按照GB2893、GB2897要求使用安全标志。

第五十三条 敬老院的安全责任人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应全面负责本机构的安全工作,依法开展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岗位和组织(含义务消防组织)、建立安全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定期研究督导安全问题、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等。应按照机构总人数及服务内容配置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四条 敬老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操作规范或流程、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各类应急处置预案、考核奖惩制度等。

第五十五条 敬老院主要安全范围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 消防安全:建筑防火设计、装修、验收等,均应遵守国家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机构应建立相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进行安全评价并实施有效监控;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设备。
  • 食品安全:应遵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 建筑安全:机构选址及规划布局应符合建筑行业标准,应对本机构建筑设施进行定期维保或安全鉴定;机构内应有无障碍设计并符合相关要求。
  • 特种设备安全: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投用应按程序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应落实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并指定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 电气安全:应正确选用各类用电产品的规格型号、容量及保护方式,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结构、线路、保护装置及元件规格等,电器线路及设备安装应有专业人员实施;对用电产品的安装、使用、维护应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规定;对老年人私用电器须严格管理。
  • 燃气安全:燃气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机构不应私自拆、移、改燃气表、灶、管道等,使用的燃气类器具应检验合格;使用燃气的设备及场所须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医疗护理安全:设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应遵守国家医疗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建立医疗护理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护理照料、医疗等重点问题监控;应接受卫生健康部门定期监督检查。
  • 服务安全:全文强制执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国家标准。
  • 信息安全:应严格遵守保密要求,建立健全各类信息、档案资料保管制度,信息应包括机构内部形成和采集的老年人健康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等文字信息、图片信息、影像信息。

第五十六条 应结合机构实际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服务安全“九防”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全体工作人员应掌握预案内容并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完善、补充,内容至少应包括指导思想、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处置原则、预案等级、处置程序、工作要求等。

第五十七条 机构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机构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并按要求组织对老年人进行重点安全问题预防知识教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

  • 安全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 本部门或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范或规程;
  • 设施设备、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及保养知识等;
  • 安全事故的防范、应急及自救互救知识等;
  • 应急预案演练;
  •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章 财务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 敬老院实行财务专户管理,原则实行报账制,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规范敬老院财务报账流程,报销凭证至少需要经办人、验收人、院长签字并报乡镇(街道)领导审签后方可报销入账。敬老院主要资金来源包括:特困人员供养金、运营保障资金、项目建设资金、社会捐赠收入、院办经济收入、其他收入等,所有资金收入均应入账。

第五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规范敬老院健全院内财务管理制度,对特困人员供养金、人员工资、办公经费、运行经费、补贴、捐赠等资金应逐项分类建账、分项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电类支出应纳入机构运营经费予以保障。开展社会代养的机构,社会代养收支应单列核算。

第六十条 敬老院应建立大额资金使用和大额采购项目报批及一事一结制度。物资采购、入库、领用均应做好登记签字、留存票据、规范存档,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建账。

第六十一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应全部用于集中供养对象供养服务,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生活用水、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该类资金单独建账,不得借用、抵扣、截留、私分。对挤占、挪用、截留特困供养经费的情况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回相关经费,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救助供养资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可由敬老院统一用于对象照料护理开支。

第六十二条 除特困供养金外,敬老院不得将供养对象个人应享受的基础养老金、高龄津贴、残疾人补贴等收归管理。敬老院每月应向集中供养对象发放零用钱,一般不超过个人特困供养金的10%,视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敬老院对零用钱的发放应做到签领手续齐备、登记账目清晰,发放情况应向供养对象公开。

第六十三条 敬老院应建立财务公开制度,设立财务公开栏,定期在院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在院内公开各项生活经费开支情况,接受服务对象直接监督。

第六十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核查清点敬老院入住人员,及时更新“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机构及人员信息,严防虚报入住人数,套取财政资金。

第六十五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提供捐赠。捐赠应全部用于改善特困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分级对敬老院年度财务以及负责人离任进行审计。公建民营机构财政性资金应纳入监管范围。

第六十七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产、设备和其他财产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和非法侵占。敬老院的财产置换或变卖必须严格控制并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置换或变卖资金全额用于敬老院建设管理。

第六十八条 供养对象入院后,其私有财产仍属本人所有,可由本人保管或委托代管,不得将其私有财产交给国家或者集体作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或集中供养的条件。特困人员死亡后,其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 敬老院档案应包括供养(服务)对象个人档案、健康档案、制度档案、工作档案、来文来函及各类文书等,内容包括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资料等。档案信息应准确、真实记录。

第七十条 敬老院档案管理、保管均应由专人负责。应按照“标识规范、分类保管”的原则,根据档案信息形成的来源、种类实施分类建档。重要档案应录入电脑,实行电子化储存管理。老年人个人档案及其他涉密档案应严格落实保密要求。

第七十一条 县级民政部门对敬老院档案管理应加强规范和指导,针对性制定行业要求的档案标准格式或分类规范。敬老院收到的公文性质来文、来函,一律实行登记办理。

第七十二条 老年人个人档案、健康档案建档率及合格率应达到100%。其中老年人健康档案应由医务人员建立,无医务人员的,可委托协议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完成。档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一)老年人个人档案:包括入院申请书、个人财产登记表、供养协议、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入住登记表、照片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

(二)老年人健康档案:老年人基本信息、病史记录、能力评估报告、健康体检报告、机构内外就医情况、知情同意书、辅助检查报告单等。

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个人档案、健康档案应定点存放、专人保管。老年人健康档案保管期限应自老年人离开机构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十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敬老院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理;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责任落实问题的,可根据本地实际纳入考核、评比、惩戒等综合考虑。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敬老院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对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敬老院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七十五条 民政部门可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敬老院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应结合敬老院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安全问题突出、服务质量较差或存在违法失信的,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第七十六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敬老院工作人员或供养(服务)对象了解情况;

(二)进行现场检查或专项检查;

(三)查阅或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敬老院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五)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直至关停。

第七十七条  对已备案的敬老院,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敬老院,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对拒不备案的,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置。

第七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敬老院内非法集资、非法渗透、养老诈骗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发现涉嫌相关行为的,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七十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敬老院信息监督管理,严格将敬老院纳入“金民工程”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同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敬老院监督检查能力,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八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畅通敬老院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敬老院应通过设立“开放日”等举措,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对敬老院内歧视、侮辱、虐待、遗弃供养对象,侵犯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二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工作不到岗、不履职、态度差、供养对象满意率低或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的;

(三)挪用、截留、私分救助供养款物的;

(四)挪用、私分生产经营收入的;

(五)辱骂、殴打、虐待特困供养对象的;

(六)盗窃、侵占特困供养对象或机构财产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三条 特困供养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停止集中供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敬老院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生活秩序的;

(二)多次违反敬老院规定并屡教不改的;

(三)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

(四)损毁、盗窃、侵占机构或其他特困供养对象财产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 公建民营敬老院的运营方应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运营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及所有权方应责令运营方限期整改,在建筑、消防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及时通报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整改不合格或情节严重的,应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未经所有权方同意,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运营方的;

(二)损毁机构设施或改变机构用途,无法保障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三)养老服务评估检查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四)存在欺老虐老、非法集资、养老诈骗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医疗和卫生防疫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违规套取、使用、挪用财政资金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政府举办的县级直管特困供养照护机构、农村区域性养老机构、农村敬老院等。

第八十六条 本细则中所列条款与中、省最新发布的标准、政策有出入的,以新发布的标准、政策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细则由资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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