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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恒鑫鞋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2-06   录入:资阳市乐至生态环境局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乐)环罚字〔202311

 

乐至县恒鑫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MABTBW8873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默森路7号附5

法定代表人:邓黎荣,男,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7304042017

地址:四川省安县黄土镇明月村006组

 

乐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上级反馈线索发现乐至县恒鑫鞋业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2023年9月2日,该公司注塑工序正在进行生产,注塑机通过加热的方式将塑料颗粒融化后进入磨具制成鞋跟。其废气处理设施虽处于运行状态,但注塑工序并未安装收集装置,无集气罩和配套收集管道,注塑废气处于无组织排放状态。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以《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资(乐)环罚告字〔2023〕12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处以罚款33040.00元(大写:叁万叁仟零肆拾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资阳和平路支行    

户名:资阳市财政局          

账号:2307488309026419565-00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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