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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太平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2-06   录入:资阳市乐至生态环境局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乐)环罚字〔202310

 

陈太平

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7110081210

地址:乐至县回澜镇峗家湾村1组

 

乐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发现陈太平在乐至县帮友畜牧有限公司内养殖生猪产生的养殖废水从雨水口排出,根据资阳市乐至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乐环监字[2023]监督第017号)显示,其排放废水的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标准限值。经调查,你租用乐至县帮友畜牧有限公司养殖场地进行生猪养殖,部分养殖废水进入雨水沟中,通过该养殖场东南侧雨水排放口排出进入外环境。监测结果显示排放废水氨氮为441mg/L、化学需氧量为2520mg/L、总磷为44.3mg/L,三项指标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标准限值(氨氮标准值为80mg/L、化学需氧量标准值为400mg/L、总磷标准值为8.0mg/L)。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视频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以《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资(乐)环罚告字〔2023〕15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资阳和平路支行    

户名:资阳市财政局          

账号:2307488309026419565-002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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