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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1-10   录入:资阳市乐至生态环境局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环20231

 

乐至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822451401751F

地址:乐至县弘扬路南二巷41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伟,男,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7602216679

地址:四川省乐至县盛池乡政府街27号附6号

 

2023年11月1日,乐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省督查组移交线索发现乐至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乐至县第二生活垃圾压缩中转站建设项目涉嫌未批先建。经调查,你单位于今年10月,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开始了乐至县第二生活垃圾压缩中转站项目建设,目前已进行了边坡及水池的部分基础水泥浇筑,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你单位建设的生活垃圾压缩中转站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单位建设的乐至县第二生活垃圾压缩中转站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4日以《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资(乐)环罚告字〔2023〕1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第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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