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将安岳县永清镇流湖村15组(原河店村14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时间及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23年3月24日。
(三)批准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岳县2022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3〕394号)。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和被征地组基本情况
永清镇流湖村15组(原河店村14组),幅员面积148.1920亩(其中耕地面积73.7076亩),总人口68人,人均耕地1.0839亩。本次拟征地12.6485亩,其中:农用地12.6485亩(其中耕地12.2339亩,林地0.4146亩)。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660168.78元)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农用地:12.6485亩×47000元/亩=594479.50元;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耕地:12.2339亩×1200元/亩=14680.68元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林果木部分)
根据该组村民申请,零星林果木按资府事函〔2020〕368号文件的规定,实施限额包干补偿,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涉及农户的实际种植情况制定分配方案,负责兑付到涉及农户手中。另:附属设施等另行补偿到户(属集体部分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
1.耕地:12.2339亩×4000元/亩=48935.60元
2.其他土地:0.4146亩×5000元/亩=2073.00元
小计:51008.6元
四、房屋及建(构)筑物征收
房屋及建(构)筑物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补偿给所有者。
五、农业人员具体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耕地按规定应安置11名人员,享受《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2018〕46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
六、征收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由安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按本公告中的补偿金额全额支付。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健联系电话:(028)24530379
杨 峰 联系电话:(028)24593162
地址:安岳县岳城街道西大街138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安岳县岳阳镇杨家湾路279号(县房屋征收局)
安岳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