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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报检定有关事项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2-27   录入: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雁江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为进一步加强我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范围

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主动申请,接受强制检定,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二、强制检定方式和检定周期

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只做首次强制检定。按实施方式分为:只做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只做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2.进行周期检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做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三、办理流程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需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到期前1个月,将《资阳市雁江区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及申请检定申报表》(一式三份)提交至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认证与标准化股,地址:雁江区市场监管局(城南东街57号)2楼,联系电话:028-26201220(请提前联系,以免工作人员外出办事)。提交的资料均需盖公章,区市场监管局将根据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种类,指定检定机构或申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附件:1.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pdf

      2.资阳市雁江区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及申请检定申报表.doc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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