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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石湍镇高龙机砖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04   录入:资阳市乐至生态环境局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乐环罚20241

 

乐至县石湍镇高龙机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669599182X

地址:乐至县石 湍镇高龙村二社

投资人:叶国军,男,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7602029313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凉水乡街村1组

 

乐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巡查中发现乐至县石湍镇高龙机砖厂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你厂处于生产状态,但在线平台标记工况标记为停运,在线数据异常粒物浓度长期处于0值,氮氧化物浓度时有时无,百分比氧含量异常偏低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在线监测系统导出数据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以《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资乐环告〔2024〕1号]告知你厂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厂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43600元(大写:肆万叁仟陆佰元整)

限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资阳和平路支行    

户名:资阳市财政局          

账号:2307488309026419565-002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日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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