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3日,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乐至县大佛镇文珍副食店经营的1袋好人家粉蒸肉调料(五香)超过保质期,赓即立案调查,调查发现由于经营者年龄偏大,视力不好未及时清理下架过期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进货票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8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处罚,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罚,。综上,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500元;
三、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好人家粉蒸肉调料1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