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将安岳县石桥街道秀才社区6组(原秀才村3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时间及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23年4月23日
(三)批准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岳县2022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3〕677号)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和被征地组基本情况
石桥街道秀才社区6组(原秀才村3组),总耕地面积232.4100亩,人口136人,人均耕地1.7089亩。本次征地7.7229亩,其中:农用地7.6882亩(耕地6.7879亩、林地0.5209亩、农村道路0.3794亩),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0.0347亩(农村宅基地0.0347亩)。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402132.93元)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资府发〔2023〕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岳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资府事函〔2020〕368号)规定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农用地:7.6882亩×47000元/亩=361345.40元
非农用地:0.0347亩×47000元/亩×0.5=815.45元
小计:362160.85元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耕地:6.7879亩×1200元/亩=8145.48元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林果木部分)
根据该组村民申请,零星林果木按资府事函〔2020〕368号文件的规定,实施限额包干补偿,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涉及农户的实际种植情况制定分配方案,负责兑付到涉及农户手中。另:附属设施等另行补偿到户(属集体部分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
耕地零星林果木:6.7879亩×4000元/亩=27151.60元
其他土地零星林果木:0.9350亩×5000元/亩=4675.00元
小计:31826.60元
四、房屋及建(构)筑物征收
(一)因该组不具备重新调整宅基地条件,安置对象可选择每人20万元货币补偿或每人40㎡(建筑面积)的住房安置,被拆迁的农村村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安置房购买费用,也不享受原房屋重置价补偿。原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证载面积或认定为补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的房屋重置价标准给予补偿。超选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属政府采购房源安置,按所选安置房屋采购价80%进行结算;不属政府采购房源安置的,按评估价的80%进行结算;超选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属政府采购房源安置,按所选安置房屋采购价进行结算;不属政府采购房源安置的,按评估价进行结算。所选安置房面积不足应安置面积的,按评估价进行结算。
(二)被征收房屋的房屋重置价、装饰、装修、附属物按照资府事函〔2020〕368号文件的规定标准。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未尽事宜,以房屋征收补偿及人员安置方案为准。
五、农业人员具体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耕地按规定应安置4名人员,享受《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2018〕46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
六、征收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由安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按本公告中的补偿金额全额支付。房屋及建(构)筑物补偿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补偿给所有者。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李 健 联系电话:(028)26018894
彭卫华 联系电话:(028)24593162
地 址:安岳县岳城街道西大街138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安岳县岳阳镇杨家湾路279号(县房屋征收局)
安岳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