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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岳阳镇“3·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6-22   录入:安岳县应急管理局

安岳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岳阳镇3·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岳阳镇3·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你组提交的《岳阳镇3·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收悉。根据县政府同意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程序,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

二、同意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

三、同意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四、请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举一反三,防止事故发生。

请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在处理结束后1个月内报安岳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附件:岳阳镇3·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安岳县应急管理局

               2024621

 

 

 

 

 

 

 

 

附件

岳阳镇3·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43291710分许,安岳县安成路与普州大道交叉路口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与行人相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岳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授权我局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批复的请示〉的批复》(安府函〔2019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总工会、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单位为成员的岳阳镇3·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329日,许发兵驾驶川AZ1805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安岳县中环路北段往鸳大镇方向行驶,当日1710分许,行驶至安成路与普州大道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沿人行横道线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昌明相碰撞致其倒地后被卷入车辆底部并碾压,造成陈昌明当场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川AZ1805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许发兵立即拨打了110120急救电话,相关单位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眉山市彭山区小黎物流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县交警大队和县应急管理局开展事故调查。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小黎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黎物流公司),川AZ1805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54C0M7U,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林凤,成立日期:2019417日,住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牧马镇莲花村9组,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冷藏车道路运输;集装箱道路运输;道路货运代理;仓储服务;装卸搬运(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汽车;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包装服务;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川交运管许可眉字511422008646号,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731日。

(二)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四川中安路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路泰公司),川AZ1805号重型自卸货车产生运输合同关系的发包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C4MKED2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廖学全,成立日期:20221220日,企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凤凰西六路113单元151508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装卸搬运;汽车零配件委售;专用设备修理:汽车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机械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AZ1805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许发兵,48岁,男,户籍地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五里村11组,身份证号码:511023※※※※※※※※※※※※,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至20241014日,档案编号:512021446874,小黎物流公司驾驶员,合同期限:20221025日至该车按国家政策报废为止。

2.行人:陈昌明,女,66岁,户籍地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李家镇倒流村632号,身份证号:511023※※※※※※※※※※※※。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经县交警部门检测、调查,事故当天许发兵血液检材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四)事故相关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AZ1805号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豪沃牌ZZ3257N4347E1,车架识别号:LZZ1ELSF9JD326043,发动机号码:171217030157,总质量25000kg,核定载质量12560kg20221025日,小黎物流公司双流分公司与车辆所有人签订《车辆委托服务管理合同》,将该车纳入统一管理。该车已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PDZA202451010000284695)、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PDAA202451010000269916)

2.事故现场情况

城市道路,路口路段,沥青路面,路面平整,路表干燥,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

3.车辆鉴定情况

《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川正刚司鉴所〔2024〕车鉴字第720号)鉴定结论:

1)川AZ1805号重型自卸货车照明信号装置中前部左转向灯无法点亮,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

2)川AZ1805号重型自卸货车检验时未安装前下部防护装置,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

(五)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75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许发兵驾驶川AZ1805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行驶过程中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观察不足、未停车让行,川AZ1805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安装前下部防护装置,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事故车辆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小黎物流公司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调查发现的问题

(一)事故发生及相关单位

1.小黎物流公司: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排查发现川AZ1805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安装车辆前下部防护装置的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隐患;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许发兵未执行公司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涉事车辆在事发时存在照明信号装置中前部左转向灯无法点亮的情况,许发兵未执行公司的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存在超载行为。

2.中安路泰公司:作为运输合同发包方,未严格督促运输车辆按照规定运输路线行驶,未及时制止运输车辆超载的行为。

(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

1.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建筑弃土运输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中安路泰公司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运输路线行驶的情况。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筑弃土运输源头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制止中安路泰公司超限超载运输弃土的情况。

五、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对事故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小黎物流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3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对于该公司及相关人员是否涉嫌犯罪,由县公安局进一步核查。

2.中安路泰公司,未严格督促运输车辆按照规定运输路线行驶,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4的规定。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对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许发兵,AZ1805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驾驶未安装前下部防护装置的机动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观察不足。县公安局已对其立案调查,建议对其进一步调查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集输、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2.林凤,小黎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5、(五)项6,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7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三)对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1.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建筑弃土运输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中安路泰公司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运输路线行驶的情况。建议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对分管负责人和业务股室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筑弃土运输源头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制止中安路泰公司超限超载运输弃土的情况。建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对分管负责人和业务股室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

3.县交通警察大队:对超载运输的工程运输车查纠不到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建议由县交通警察大队主要负责人对分管负责人和工业园巡逻中队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小黎物流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加强对营运车辆、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要对员工进行多层级、多形式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培训内容针对性要强,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二)中安路泰公司。要加强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按照国家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及各级关于工程运输车辆的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企业运输车辆运营安全管理,严格按规定办理工程运输车运输路线牌并按照审批路线、时间行驶。

(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抓好建筑垃圾运输过程管控,加大路检、巡查等检查频次,督促运输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要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抓好建筑垃圾运输源头管控,切实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对存在超限运输、污染道路、使用非目录库运输车辆的施工项目,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自觉遵守治超限载规定。

(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要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渣土运输车辆超载、超速、疲劳驾驶;违反交通信号标志、违法变更车道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岳阳镇3·29”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组

202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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