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将安岳县石桥街道原秀才村3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时间及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24年5月24日
(三)批准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岳县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762号)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和被征地组基本情况
石桥街道原秀才村3组总耕地232.41亩,人口136人,人均耕地1.7089亩,本次征地64.2138亩,其中农用地63.3223亩(耕地60.9787亩,林地0.8848亩,农村道路1.4588亩),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0.8915亩(宅基地0.8915亩)。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费用(2997098.35元)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资府发〔2023〕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规定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2997098.35元)
1.农用地:63.3223亩×47000元/亩=2976148.10元
2.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0.8915亩×47000元/亩×0.5=20950.25元
小计:2997098.35元
(三)青苗临时用地时已补偿完毕,不再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补偿给所有者。
四、房屋及建(构)筑物征收
(一)房屋补偿范围
1.房屋征收范围内合法存有的公房、私房、临时建筑等所有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其它地面附着物为征收补偿对象;
2.房屋合法面积的认定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等有效的权属证书为依据。如证载面积和实际测绘面积不一致,由县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专班予以认定。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认定结果应由征收部门予以公示;
3.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根据结构结合房屋重置价标准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不予补偿;
4.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地上附属物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本着据实清点(丈量)原则进行补偿。范围限于院区占地以内;
5.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载明为宅基地(住宅),但确实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并持有经营一年以上营业执照、实际经营证明等,且预公告发布之日仍在经营的,按评估价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损失补偿;
6.农村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证照或相关手续的生产企业、农家乐和养殖场等,对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审批的建(构)筑物,按房屋重置价进行补偿;对可搬迁的生产设施、设备等按评估价值给予搬迁补偿,不可搬迁的进行评估补偿;属于禁养区内的养殖场,不予补偿。
(二)人员安置
1.如有下列情形者,计入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纳入人员安置范围
(1)与被征收人系直系亲属,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征地农转非原因迁出,未享受过福利房政策的;
(2)户籍不在土地征收范围内,但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就已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被征收人配偶,经本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他处宅基地和承包责任地并交回给集体经济组织的;
(3)与被征收人系直系亲属,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军士;
(4)与被征收人系直系亲属,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因大中专升学迁出户籍的在校就读生(含连续就读的研究生);
(5)与被征收人系直系亲属,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正在服刑的;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起40周(280日)内出生且完成户籍登记的新生儿;
(7)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止,被征收人及直系亲属正常婚嫁、生育的新增人员;
(8)国家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应安置的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补偿安置
(1)虽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死亡或因婚嫁已将户口迁出的人员;
(2)户籍在被征收人户口簿上,但非被征收人直系亲属的人员;
(3)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
(4)军队院校学员(士兵学员除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享受国家财政供养的退役人员;
(5)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6)已享受拆迁(征收)补偿安置、福利房政策的人员。
3.人员安置方式
安置对象可选择每人20万元货币补偿或每人40㎡(建筑面积)的住房安置,被拆迁的农村村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安置房购买费用,也不享受原房屋重置价补偿。原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证载面积或认定为补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的房屋重置价标准给予补偿。超选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属政府采购房源安置,按所选安置房屋采购价80%进行结算;不属政府采购房源安置的,按评估价的80%进行结算;超选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属政府采购房源安置,按所选安置房屋采购价进行结算;不属政府采购房源安置的,按评估价进行结算。所选安置房面积不足应安置面积的,按评估价进行结算。
安置房屋地点为:县人民政府指定安置点。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对房屋被征收人及家庭人口按260元/人/月发放,时间自交付旧房之日起算。
采取提供安置房且自行安排住处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因特殊情况延长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至被征收人收到接房通知书之日止;采取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搬迁补助费。3人以下(含3人)的,给予每产权户1200元/次;4人以上(含4人)的,由征收人一次性支付给予每产权户1500元/次;空调移机按300元/台/次给予移安补助。采取提供安置房的,按两次计发;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的,按一次计发。
3.自来水、天然气补助费。房屋被征收时已安装自来水、天然气的,按原有上户数量补助自来水4000元/户、天然气5000元/户。
(四)政策性奖励
1.签约奖。产权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10000元/产权户的一次性奖励,对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安置的,再给予原被拆迁房屋证载面积或认定为补偿面积(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重置价的30%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2.按时交房奖。产权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被征收房屋的,给予20000元/产权户的一次性奖励,对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安置的,再给予原被拆迁房屋证载面积或认定为补偿面积(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重置价的70%奖励,超出规定期限交房的不予奖励。
(五)其他情形
1.集体组织成员的认定: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的应安置人员,由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资格初认、公示后,由县房屋征收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及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联合确认。
2.本方案规定的安置人员,属在被征地村、组全征全转时核定无房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房屋征收局等部门及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共同确认、公示无异议后,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不享受签约奖、按时交房奖、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或部分征收,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已经全部享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新增人口不再进行补偿安置。
4.因历史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有两处及以上合法房屋,实施征收补偿安置时,房屋全部拆除的给予人员安置;若只交出征地红线内房屋或部分拆除的,对拆除房屋给予重置价补偿,不予人员安置。
5.属规定不予安置的人员,但在被征地村、组持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在城镇开发边界线(县城中心城区)内按评估价值(不含房屋占地的土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在城镇开发边界线(县城中心城区)以外分结构按重置价补偿。
6.一个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认定为一户,一户多宅的按一户认定补偿安置,且一户只能采取一种安置方式。
7.办理产权证书所需相关契税、手续费按相关规定执行,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等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未尽事宜,按照《安岳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人员安置办法》(安府办规〔2024〕 2 号)执行。
五、农业人员具体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耕地按规定应安置36名人员,享受《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2018〕46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
六、征收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由安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按本公告中的补偿金额全额支付。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李 健 联系电话:(028)26018894
彭卫华 联系电话:(028)24593162
地 址:安岳县岳城街道西大街138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安岳县岳阳镇杨家湾路279号(县房屋征收局)
安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