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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图斯达鞋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13   录入:资阳市乐至生态环境局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乐环罚〔2024〕8号

 

乐至县图斯达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MA6BBPQK59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童家发展区西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海泉男,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731005※※※※

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杨林乡佟井村

 

乐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巡查中发现乐至县图斯达鞋业有限公司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经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粘合工序正在生产,喷胶机正在进行刷胶作业。该工序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开启。该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处于无组织排放状态。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以《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资乐环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向我局递交了《情况说明》。我局立即组织人员对你公司递交的《情况说明》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并经过集体讨论,认为一是你公司提交的胶水检测报告距今已超过三年,专家咨询意见也是在该检测报告基础上出具的,现场进行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显示你公司喷胶机附近挥发性有机物浓度较面部车间其他位置偏高一倍,面部车间挥发性有机物浓度较一楼车间偏高一倍。在喷胶频率上,经我局现场核实,喷胶机在使用时基本处于每十秒进行一次喷洒,每次喷洒时间在一秒左右;二是你公司提供的图片资料为视频监控截图,从截图中能看出进度条有空缺,你公司解释这段时间为断电时间,我局经核查后认为,该图片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当时厂内电源跳闸,且你公司也无法提供其他有力证据;三是保证配套环保设备与生产设施同步开启是企业自身义务,断电后忘记打开不能作为企业未开启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理由。因此对于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局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33040元(大写:零肆拾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资阳和平路支行    

户名:资阳市财政局          

账号:2307488309026419565-00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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