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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12   录入:乐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乐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37

   按照乐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乐府公20235号),我启动了乐至县童家镇天福村1、2、3、4、5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了《乐至县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地价标准的通知》(资府发〔202011号)、《乐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至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乐府发〔202043号)相关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至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资府函〔2020367号)、《乐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2021139相关规定执行。征地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乐至县管辖区域适用的房屋征收政策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实施征地时如遇政策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乐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到乐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期满后将由土地征收机构和房屋征收机构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等。

、本次拟征收土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向本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乐至县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乐至县人民政府

                              2023年612

附件:乐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乐至县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2).pdf附件:乐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乐至县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附件(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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