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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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至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四期项目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11-11   录入: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房屋征收范围

南街社区、曙光社区、西郊社区、棉花湾村、文峰大道片区等区域内国有土地上部分住户的房屋及附属物。

二、征收补偿方式

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用途及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二)对合法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征收时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用评估价值给予补偿,不予安置;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四、征收与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征一返一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1)被征收房屋根据房屋结构按照每平方米20—100元的标准结算成新价差,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就地就近安置的,安置房屋与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补价差。

2)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屋可适当超出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超面积部分按以下办法结算:

住宅超出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按1000/平方米优惠购买;超出10平方米以上25平方米以内(含25平方米)部分按1800/平方米优惠购买;超出2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值购买。

营业用房超出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值的70%优惠购买;超出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值购买。

3.住房困难户的补偿安置

对征收私有住宅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建筑面积50平方米补偿安置。选择产权调换的,50平方米以内不补超面积款,50平方米以上按产权调换超面积结算办法执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50平方米评估作价补偿。

(二)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合法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可按已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

(三)附属物补偿

对于首次征地拆迁户的林木及附着物每个产权户给予5000元一次性补偿,构筑物等附属物补偿按征收时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按3/平方米·月发放。

2.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底层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10/平方米·月计算;二楼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7/平方米·月计算;三楼及以上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5/平方米·月计算。

2)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正在生产的,按实际用于生产的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乘以10/平方米·月计算;已停产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乘以5/平方米·月计算。

按以上标准计算,被征收人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评估确定。

3.发放办法

1)实行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或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按下列办法发放: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从腾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24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从腾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36个月。

征收住宅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的,该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该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在逾期期间内被征收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用房。

征收非住宅的,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内的,该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上的,该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实际过渡期从腾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通知安置房屋接房次月止。

(五)搬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按征收面积给予6/平方米的搬迁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营业用房10/平方米·次、办公仓储等用房8/平方米·次的搬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计发两次;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偿计发一次。

空调移机按300/·次给予搬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选择产权调换的计发两次。

五、政策性奖励

(一)按时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约的一次性给予每个产权户3000元的奖励,逾期未签约的不予奖励。

(二)按时搬迁奖

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协议或搬家通知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腾交旧有房屋的,给予每个产权户20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三)全合法奖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土地证件齐全,无任何违法建筑,且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腾交旧有房屋的,可给予每个产权户10000元的奖励;有违法建筑但在签约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且未领取拆违补助资金的,可享受该项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签约或搬迁的不予奖励。

(四)按时返迁奖

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结账接房并缴清房款的,按征收时的每个产权户给予30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时限的不予奖励。

(五)货币补偿奖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和完成搬迁腾交旧有房屋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签约和搬迁的不予奖励。

1. 征收住宅,对被征收人新购商品房或另有住房的凭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或者其直系亲属同意到其住所居住的承诺书,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购房奖励。

2. 征收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购房奖励。

六、政策性补助

(一)住宅公摊面积补助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调换安置到高层建筑的,给予公摊面积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被征收合法住宅面积计算: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的按15%计算;50平方米以上至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内的按12%计算;90平方米以上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以内的按9%计算;120平方米以上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内的按6%计算;180平方米以上至240平方米(含240平方米)以内的按4%计算;240平方米以上的按2%计算。补助的公摊面积计入原合法房屋面积补偿安置,但不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市场化住房保障补助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市场化住房保障补助:50平方米(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以内的按500平方米计算;50平方米以上至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内的按400平方米计算;90平方米以上的按300平方米计算。

(三)首次征地拆迁中自愿放弃营业用房安置补助

对首次征地拆迁中自愿放弃营业用房安置的每个产权户补助50000元。

(四)物业服务补助

选择产权调换的,从通知被征收人接房次月起,按乐至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50%给予被征收人所在安置小区物业服务补助,补助期2年,面积按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物业服务补助由安置小区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使用,在安置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管理。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平方米·月的物业服务补助,一次性补助2年。

(五)住改非经营补助

未确权为营业用房而实际用作生产和经营的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200/平方米一次性补偿。

七、补偿款支付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与征收单位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征收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征收人一次性全额支付。若被征收人房屋设有租赁、抵押或查封的,在征收单位、被征收人以及相关方未以书面方式协调好相关事宜以前,征收单位可以不支付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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