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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04   录入: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资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19〕21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将雁江区松涛镇同合村1、2、7、8组,歇马村1、2、3、4、5、6、8、9组;迎接镇龙凼村1、2、3、5组,青龙村5、6、7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资阳市2011年第8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监〔2011〕34号)、《关于资阳市2011年第9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监〔2011〕35号)、《关于资阳市2011年第38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1〕683号)、《关于资阳市2011年第4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监〔2011〕31号)、《关于资阳市2012年第10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2〕921号)、《关于资阳市2012年第12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2〕915号)、《关于资阳市2012年第17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2〕1105号)、《关于资阳市2012年第20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2〕1171号)、《关于资阳市2014年第9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5〕67号)、《关于资阳市2014年第10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5〕84号)、《关于资阳市2014年第23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5〕298号)、《关于资阳市2014年第24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5〕275号)、《关于资阳市2016年第7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7〕536号)、《关于资阳市2017年第7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8〕593号)、《关于资阳市2018年第28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9〕382号)。

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

被征收土地位于雁江区松涛镇同合村1、2、7、8组,歇马村1、2、3、4、5、6、8、9组;迎接镇龙凼村1、2、3、5组,青龙村5、6、7组,面积约1861.05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雁江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资府函〔2014〕31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雁江区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资雁府发〔2017〕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保障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雁江区松涛镇同合村1、2、7、8组,歇马村1、2、3、4、5、6、8、9组;迎接镇龙凼村1、2、3、5组,青龙村5、6、7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地址: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二段118号;联系人:唐 胜 付 铖;联系电话:26095785)

特此公告。

资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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