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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资阳市委办公室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健康医疗扶贫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8   录入:资阳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市级各部门:

  
  为科学建立贫困人口医疗扶贫救治救助公共保障制度,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化健康医疗扶贫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的要求
  
  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持续深入推进“五位一体救治”体系、“八顺位”梯次保障体系、“一体化”监 管体系建设,坚持“治大病、救重病、助特困”原则,按照“既不降低标准,又不吊高胃口”要求,围绕让贫困人口 “看得起病、看得好病、看得上病、少生病”,实现“基本医疗体现均等公平、困难群体体现特殊倾斜、重特大疾病体现托底保障”工作目标。
  
  二、政策措施
  
  全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治疗医药费用按医疗机构减免、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大病医疗保险赔付、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基本医疗保险倾斜支付、特殊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民政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医疗(药)爱心基金、卫生扶贫救助基金、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基金〃(简称”四基金〃) 救助的顺位进行报销。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和基本医疗保险倾斜支付金额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特殊补充医疗保险赔付金额在承保保险公司相应款项中列支,民政医疗救助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配套预算的民政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四基金〃按相应管理办法在对应的基金中列支。贫困人口医疗费用在七顺位上实现”一单制〃报账结算,在第八顺位上实行个人申请救助。对有上级项目资金补助的白内障手术及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等对象,先在项目资金或结余资金中列支,然后再按照“八顺位”政策予以梯次保障。农村低保人口参照此政策执行。
  
  (一)坚持目标导向,确保贫困保障对象个人医疗费用
  
  支出控制在10%以内。一是实行公益主体承担,医疗机构减免医疗费用。贫困人口在县(区)域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药品费用除外,待医用耗材取消加成后一并除外)按5%减免,减免后再进入各类报销。二是实行医保梯次保障,发挥公共政策主体支撑作用。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第四档次报销政策报销;大病医疗保险起付金减半,分段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补充医疗保险,在一个统筹年度 内发生的住院合格医疗费用,减去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按20%的比例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倾斜支付,经医疗机构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予以倾斜支付,倾斜支付后达到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90%,确保贫困人口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支付占比在10%以内。特殊补充医疗保险,经基本医疗保险倾斜支付报销后, 剩余医药费用超过总医药费用10%的部分由特殊补充医疗保 险赔付,特殊补充医疗保险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确保贫困人口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控制在费用总额的10%以内。
  
  (二)坚持精准导向,突出保重点救大病救特困应救必救。一是实施大病医疗救助,强化民政托底减负作用。贫困人口经医院减免、医保梯次保障报销后,个人自付医药费用累计超过5500元以上部分,由民政进行全额医疗救助,实现“应救必救”。二是实行“四基金”救助,强化基金的兜底保障作用。充分发挥“四基金”的持续救助功能,对于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以及特困保障对象,实行兜底救助一批,加大“四基金”在救特困、 救大病、救重病中的兜底作用。贫困人口住院费用经“七顺位”报销救助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仍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经以下方式由“四基金〃进行救助:一是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2000元及以下的,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在2000-5500元的部分,由个人按程序申请”四基金〃救助,其中2000-3000元按30%予以救助;3000-4000元按40%予以救助;4000-5500元按50%予以救助。二是确无力支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含2000元以内)的贫困人口,可按程序申请“四基金〃进行再次救助。
  
  (三)坚持路径导向,突出门诊救治救助强化慢病特病救治主渠道作用。一是突出政策落实。卫生计生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治救助工作的通知》(资委办〔2017〕5号)文件规定,切实把医疗机构落实特殊疾病门诊救治救助办法纳入医疗行为重点监管内容,贫困人口特殊疾病门诊病种(类)参照《资阳市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二档次 病种(类)执行,特殊疾病门诊合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费用按医疗救治救助八顺位政策进行报销。二是突出救治途径。 要坚持把贫困人口罹患经门诊或药物治疗能够治愈或可控制病情的慢性疾病门诊救助工作作为贫困患者、医疗机构救治首选路径,加强政策宣传,加强医疗行为监管,引导能通过 门诊治疗的就不实行住院治疗,进一步提高健康医疗扶贫精准施治、精准救助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治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健康医疗扶贫作为脱贫攻坚工作重中之重,纳入党委、政府目标考核, 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敢于担当,敢啃”硬骨头“,统筹做好资金安排、政策衔接、项目落地、人力调配、推进实施、 巡查督查等工作,确保政治责任落实,政策落细落地。
  
  (二)落实资金保障。要强化资金保障,民政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各(县)区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农村低保人口参照享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倾斜政策,增加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拨付。当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各县(区)财政要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
  
  (三)落实监管责任。坚持”市级统筹、县级为主体、行业主管“原则,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监管责任,传递责任压力,实施对医疗机构”一体化“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合理有序的医疗就医秩序。 加强贫困人口入出院管理,严格把握入院指征,严格执行”三合理一合规“制度,从严管控贫困人员医疗费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落实违规责任追究和处罚机制、问责机制,坚决惩处个别医疗机构违纪违规个案,对”三合理一合规“执行不到位的医疗机构,将其与医保基金支付、医院等级评审、医师定期考核、项目资金分配、吊销医师执业资格证书等挂钩, 加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以贫养医、过度医疗,形成强力震慑。实施感恩教育,加大正面宣传,树立先进典型,加大对贫困群众自立脱贫、自主脱贫的教育力度, 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为健康医疗扶贫工作扎实有效推进营 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政策执行时间
  
  该政策从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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