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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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旅游安全事件指挥部工作规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20-11-18   录入:乐至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四川省应急委员会的通知》(川府函〔201998号)《四川省旅游安全事件指挥部工作规则》《资阳市旅游安全事件指挥部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规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乐至县旅游安全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旅安指)是在应急委领导下,负责领导督促全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

第三条 旅安指实行统一指挥、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指挥体系和应急机制,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组织指挥、指导协调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 旅安指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组成。

政府负责旅游工作的副长担任指挥长、文化广电旅游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委统战部、县委网信办、县政府外网办、县发展改革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局、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科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第五条  旅安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旅安办)设在文化广电旅游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文化广电旅游局、应急管理局各1名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旅安指在委、政府和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指挥全旅游安全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不代替直有关职能部门的涉旅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旅游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部署全旅游安全工作;

(二)定期、不定期分析全旅游安全形势,研究部署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三)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旅游安全事件响应层级,并在县应急委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指导协调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旅游安全事件指挥部应对处置旅游安全事件;及时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或影响较大的旅游安全事件相关信息。

(四)负责指导协调需要启动响应的一般旅游安全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挥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国务院工作组、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旅游安全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五)监督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旅游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组织指导有关旅游安全事件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七)完委、政府、应急委交办的其他旅游安全工作。

第七条  旅安办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旅游安全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旅安指的工作部署;

(二)按照指挥长、副指挥长要求,组织开展重大、特别重大较大和一般旅游安全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三)协调解决全旅游安全事件处置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提出旅安指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旅游安全事件工作情况,承办旅安指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五)组织实施全旅游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重大、特别重大、较大旅游安全事件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六)按照指挥长、副指挥长要求,做好预案相应响应层级启动重特大旅游安全事件及其他需要旅安指响应处置的旅游安全事件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七)负责旅安指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八)承办旅安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旅安指成员单位是旅安指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旅游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县委网信办、县政府外网办负责指导涉事主体做好旅游安全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和新闻报道工作,统筹指导涉事主体做好旅游安全事件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二)县委统战部负责涉侨、涉台、涉外(含港澳)旅游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县发展改革局:将全旅游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四)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旅游安全事发地公安机关做好现场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并根据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参与旅游安全事件调查;督促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安全防范处置工作;负责涉旅森林灭火和救援工作。

(五)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防范和处置道路、水路客运领域涉旅安全事件;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旅游安全事故救援和重点物资紧急运输提供运输保障;负责道路、水路客运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开辟绿色通道,保障伤亡旅游者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物质、设备顺利运输;协调组织优先运送伤亡旅游者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物质、设备;负责防范和处置各车站和高速路涉旅安全事件;协调组织优先运送伤亡旅游者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

(六)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承担旅安办日常工作;牵头建立完善旅游安全事件工作规则和应急预案;综合协调成员单位做好旅游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安排突发旅游事件应急值守;收集、整理、汇总、上报重特大突发旅游事件信息;承担旅安指安排部署的有关工作任务。

(七)县卫生健康负责旅游安全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八)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旅游安全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协助处置所辖区域涉旅安全事件;负责调动专业救援力量参与旅游安全事件救援和涉旅消防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受灾受困游客的临时安置、生活救助等工作。

(九)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加强食品安全质量监督,督促指导做好涉旅食品经营主体食品安全工作;负责指导涉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督促指导企业做好涉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旅游安全事发地市场秩序的维护和职能职责内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处理。

(十)县科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件现场处置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十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调动专业救援力量参与旅游安全事件救援和涉旅消防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  应对处置

第九条 级响应启动机制。发生特别重大突发旅游事件,或超出旅安指处置能力或处置职责时,由旅安指提出并报应急委,由应急委报委、政府,县委县政府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启动级响应,在国务院工作组、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市委书记、市长任指挥长或省长任指挥长的指挥体系,实行以市旅安指为主的扩大响应,根据需要相应增加副指挥长和成员,搭建前后方指挥平台,组织开展应对处置。

第十条 Ⅱ级响应启动机制。发生跨县的、超出县党委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突发旅游事件;发生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较大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以及发生重大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由旅安指报应急委,由县应急委报市应急委,市应急委决定启动级响应,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市委书记、市长任指挥长的指挥体系,指导协调党委政府、旅游安全事件指挥部统筹协调各方救援力量开展应对处置。

第十一条  Ⅲ级响应启动机制,发生较大突发旅游事件由县旅游安全事件指挥部报县应急委,由县应急委报市旅安指,市旅安指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在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委书记、长任指挥长的指挥体系组织协调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Ⅳ级响应启动机制,发生一般突发旅游事件应急响应由县旅安指组织协调的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必须开展先期处置。

第十四条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旅游事件划分如下:

1.特别重大(级)突发旅游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级)突发旅游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2)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4)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2.重大(级)突发旅游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级)突发旅游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旅游者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3.较大(级)突发旅游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级)突发旅游事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4.一般(级)突发旅游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级)突发旅游事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造成10人以下重伤;

2)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3)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般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分工负责制度。旅安指在应急委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开展需要启动级响应的一般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组织指挥一般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旅安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旅游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防范、监管防治措施,组织或参与演练活动,开展业务培训和安全宣教工作。

第十六条  协调联动制度。旅安指建立部门之间、救援队伍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作支援的工作机制,实现应对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整体联动。建立与相邻县区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市内区域协调联动。

第十七条  会商研判制度。根据风险隐患、热点难点问题、临时突发状态等情况,旅安指或旅安办负责,召集相关成员单位举行定期会商、专题会商、紧急会商,研判分析风险隐患,研究预防和处置措施。必要时,增加非成员单位参与会商。

第十八条  预案管理制度。旅安办牵头制定和修订市级旅游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专项指挥部名义印发。

第十九条  定期演练制度。旅安指根据预案要求和工作需要,以协调指挥、联合行动为重点,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总结评估制度,旅安指组织对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适时向委、政府、应急委报告。建立督查制度,对旅安指成员单位旅游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章  会议文件

第二十一条  旅安指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全旅游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研究制定重要政策,必要时提请应急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旅安指全体会议。由旅安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召集并主持,旅安指全体成员参加。根据会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列席会议。议题由旅安办拟定后报主持人审定。

第二十三条  旅安指专题会议。由旅安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议题、参会单位由旅安办拟定后报指挥长审定。

第二十四条  旅安指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纪要,由旅安办按程序报审后印发。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旅安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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