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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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1   录入:安岳县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农机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迅速展开并有条不紊地进行,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及时有效处置农机生产事故,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修订的《安岳县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安岳县农业农村局

2020621

 

 安岳县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更好地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及时组织和调动各方面力量,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重大、特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相关工作。

 二、农机安全事故等级

根据农机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1.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牲畜伤亡、机具、财物损坏等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农机事故

2.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牲畜伤亡、机具、财物损坏等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农机事故

3.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牲畜伤亡、机具、财物损坏等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农机事故

 4.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牲畜伤亡、机具、财物损坏等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农机事故

造成以上农机事故后,启动本预案。

 三、处置原则

(一)逐级报告原则。发生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县公安机关报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县农机主管部门应立即如实报告县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同时,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事故情况。                                    

(二)统一指挥原则根据政府指示和部署,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救援力量,落实责任,科学组织,保障抢险救援工作快速、有序进行。

(三)优先保护群众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思想,坚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事故处置的首要任务,有效防止和控制事故危害蔓延扩大,千方百计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及时报告原则

 1.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报案;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发生时机具和人员的位置。

 2.农机监理部门和各乡镇要严格执行农机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农机事故信息,并经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

 3.发生农机事故后,接到报告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安监局、公安局报告后,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立即报告市级农业部门,并按规定逐级报告,每级上报时间口头报告不得超过0.5小时,书面报告不得超过1小时。重大(包含特别重大)以上农机事故确保在2小时内报告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五) 及时抢险原则

    1.接到报告的农机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村社人员抢救受伤人员,农机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启动预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机事故抢险工作方案,迅速组织抢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调度,积极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实施快速应急响应和快速抢险,相关部门、救援机构必须第一时间到达事故发生地,相应的救援抢险设备也必须迅速到达,以保证抢险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3.保护、勘查事故现场,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确定农机事故当事人、肇事嫌疑人,查找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登记和保护遗留物品。

 4.发生农机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在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后即行撤离现场。  
    5.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农机事故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追查工作。
    (六)属地管辖和分级处置原则

按照事故发生地隶属关系,实行属地化和分级处置。

1.发生一般农机安全事故,由县农机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负责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2.发生较大以上的农机安全事故,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赶赴事故发生地,主要领导应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迅速组织抢救,并将处置情况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七)妥善处理善后原则

按照相关规定,在事故抢险救援的同时,应尽快开展善后处理工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对一”的承包安抚等工作措施,落实领导和工作人员,明确责任,切实关心受损群众,积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四、组织机构

安岳县农业农村局成立重特大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由局长担任组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分管农机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局办公室、财务股、安全生产监管股、监理站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机监理站,办公地点在原农业局办公楼101室,电话:24532619),负责日常工作。安岳县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安岳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安岳县重特大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农机工作人员负责对本地重特大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组织实施。

五、具体实施

(一)情况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发生30日以内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现场保护。在现场指挥机构的指挥下,按职责规定参与做好现场组织协调,准确把握事故全面情况,保护事故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疏散群众,控制事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制定现场工作方案,果断组织、指挥抢救和排险工作。

(三)组织抢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现场工作方案,迅速组织力量实施现场救护,全力抢救伤员,尽最大努力抢救人民群众财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后勤保障。农机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交通、通讯、救护救援装备和各种抢救物资及时到位,加强物资的应急与管理,保障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善后处理。依据调查报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界定政策,妥善处理事故善后,维护社会稳定。

六、事故调查

按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一)事故调查组织   

1.发生一般农机安全事故,由县农机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农业局备案。

2.发生较大农机安全事故,按管辖和隶属关系由当地、县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市局协助参与组织调查处理。

3.重大、特别重大农机安全事故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调查处理。

4.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按规定组织专家技术组参与调查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责任事故或者非责任事故)。

3.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需采取措施的建议。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3.事故调查的经过。

4.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认定依据。

6.事故的性质。

7.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依据以及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事故的主要教训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需采取措施建议。

9.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10.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七、责任追究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界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认真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事故处理意见。并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责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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