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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岳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08   录入: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台发展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安岳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8日
安岳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推动我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工作,提高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效率,建立健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资金循环使用长效机制,结合《安岳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府办发〔2017〕63号)、《安岳县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及人员安置办法》(安府办发〔2018〕7号)等相关规定和我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资金是指专项用于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
第三条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资金主要通过当年县本级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
第四条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资金应当遵循“规范使用、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依法拆迁,全面规范拆迁行为。改善拆迁环境,积极提高拆迁效率。加强资金管理,努力提高使用绩效。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支付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资金,采用“一事一定、政府审批”的方式进行保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每个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实际,草拟形成资金请示文件,县财政局依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等相关资料据实审核,并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审批后转由县财政局将补偿资金安排拨付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支付给具体项目乡镇或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对象。
第六条 县房屋征收局负责支付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采用“建立房屋拆迁周转金”的方式进行保障。
(一)确定总额。县房屋征收局会同县财政局,结合全县整体拆迁需求和本级财政财力情况,提出房屋拆迁周转金安排总额。按照每100亩地上房屋约30座,拆迁安置对象约130人进行测算,设立房屋拆迁周转金3000万元。
(二)专户管理。县房屋征收局负责在县域金融机构开设房屋拆迁周转金专户,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县财政局参与房屋拆迁周转金账户资金监管。
(三)资金支付。县房屋征收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制定年度房屋拆迁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拆迁工作启动后,项目拆迁资金均从拆迁周转金中支付。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征地拆迁项目制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后,应及时函告县房屋征收局启动房屋拆迁工作。
县房屋征收局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来函启动的拆迁范围,制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在与被征收户依法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按照已完成的征收拆迁项目申报征收拆迁补偿资金。
县财政局依据拆迁合同、拆除合同等相关资料,审核具体拆迁资金,提出建议意见,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审批后,方可使用房屋拆迁周转金安排兑付拆迁、拆除和安置费用。针对个别特殊情况县房屋征收局可根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先行支付资金,然后按程序送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四)补足余额。县财政局依据县政府审批的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兑付金额,及时筹措资金,补足房屋拆迁周转金余额。
第七条 资金使用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房屋征收局对所有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资金的兑付应交由银行机构代发,不得发放现金。
(二)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资金必须用于新征地拆迁项目,并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资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房屋征收局应当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拆迁项目明细账”进行核算,完善会计档案,加强内控管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经法规制度规定。
第八条责任与监督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现行政策,依法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按标准计算补偿资金,按程序兑现补偿资金。
(二)县房屋征收局按照现行政策,依法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标准计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按程序兑现补偿资金。
(三)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相关职能监督部门,要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房屋征收局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房屋征收局在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不按政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或截留、挪用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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