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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6   录入:安岳县医疗保障局

安岳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

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岳县医疗保障局

2020227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实施方案

 

根据《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发〔20202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县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改革,着力推进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按照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医疗保障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社会满意度不断提高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结合我局实际,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公示与政务公开、权力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及时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须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1.强化事前公开。基金监督与大数据股和医药服务与医药价格管理股编制并公示本股室的行政执法事项,重点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督方式等信息,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调整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审批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等。

2.强化事中公开。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严格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并做好相应释法说理工作。

3.强化事后公开。按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执法年报制度,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资阳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双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后,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及处理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证号码、电话、住址等个人隐私内容不得公开。

()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

1.规范文字记录。按照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并按要求对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进行文字记录。

2.规范音像记录。结合执法实际,编制记录清单明确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事项,制定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办法和监督规则。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证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3.规范记录归档。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台账、法律文书以及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4.规范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对执法信息记录的研判分析,及时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医疗保障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主体。加强本单位法制机构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制审核人员,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行政执法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20%。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2.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3.明确审核内容。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明确审核流程。医疗保障执法单位将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送法制审核组进行法制审核,应当随附与法制审核内容相关的案卷等送审材料。法制审核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根据不同情形,出具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医疗保障执法单位对法制审核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在作出相应处理、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后,与法制审核组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当将双方意见一并报局党组讨论审定。重大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做出的决定书和必要说明材料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5.明确审核结论

(1)同意。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对行政执法的其他法定要求、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2)暂不同意。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或者行政裁量不适当的,出具暂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3)不同意。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暂不同意和不同意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6.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机关成立推进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加强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健全制度体系。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具体制度规范、音像记录事项清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及时公开执法基本信息,组织制定各类执法行为流程图、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的编制工作。

(三)保障经费投入。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四)强化智能保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互享,采取有效措施整合执法数据资源,全面提升执法信息化水平。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

(五)加强队伍建设。加强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培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队伍。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适应审核工作需要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专人负责,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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