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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园区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3   录入: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园区各排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主体责任,对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为进一步掌握园区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落实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保主体责任,各排污单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要求,自行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若排污单位因工作需要已设立监测机构,该机构已建立监测质量体系、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报告的,排污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若排污单位不具备监测能力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但应对检(监)测机构的资质进行确认,为便于数据源追溯,建议各排污单位直接委托具备检(监)测资质机构开展相应工作。

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工作所需要的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气(采样)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检测孔的位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

二、自行监测前期工作要求

(一)制定监测方案

排污单位应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内容包含: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及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

若排污单位涉及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其它环境管理有明确要求的对其周边相应的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开展监测的,监测方案除需包含污染物排放监测内容外,还应包含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内容。

(二)确定监测指标

各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应至少包含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是否排放纳入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指标,或其它有毒污染物指标,这些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

(三)确定监测频次

自行监测频次不应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主要排放口的监测频次高于非主要排放口;主要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高于其他监测指标;排放敏感地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监测频次。

原则上,废气外排口监测点位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废气烟气参数和污染物浓度应同步监测,废水外排口监测点位最低频次按照表2执行,各排放口废水流量和污染物浓度同步执行。如有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的依据此原则确定各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

1  废气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级别

主要排污口

其他排放口的监测指标

主要监测指标

其他监测指标

重点排污单位

月—季度

半年—年

半年—年

非重点排污单位

半年—年

2  废水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级别

主要监测指标

其他监测指标

重点排污单位

日—月

季度—半年

非重点排污单位

季度

钢铁、水泥、焦化、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炼、采矿业等无组织废气排放较重的污染源,无组织废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其他涉及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污染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夜间生产的要监测夜间噪声。

三、自行监测工作实施要求

(一)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排污单位直接委托具备检(监)测资质机构开展相应工作,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具备健全的质量体系,体系覆盖环境监测活动所涉及的全部场所。

参与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监测机构根据监测方案所确定的监测点位、污染物项目、频次等开展监测工作,在样品采集、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和出具报告过程中,监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相关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二)记录存储及保存

    1)纸质存储:应将纸质自行监测报告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者保护和等保护介质中;由专人签字、定点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2电子存储:应存放于电子存储介质中,并进行数据备份;有专人定期维护管理;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三)按时报送监测方案及监测报告

根据自行监测工作要求,请各排污单位在本通知1个月内制定完成年度自行监测方案,并将年度监测方案纸质版1份)和电子版报高新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备案,若各排污单位监测方案发生变更,请及时将变更后的监测方案报高新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重新备案。各排污单位必须在每次监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测报告原件(1份)和电子版监测报告送高新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备案。

四、其他要求

排污单位自行开展监测工作是一项需在生产期间持续开展的环保工作,该工作可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相衔接。若排污单位已纳入排污许可证制度管理范畴,该排污单位可将排污许可监测报告作为自行监测依据并上报高新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若排污单位不在排污许可证管理范畴,请按照自行开展监测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并上报。

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认真落实自行监测工作,我委将不定时对园区企业开展检查,对发现不落实主体责任、未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排污单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污单位开展监察执法工作。

高新区环保方面咨询电话:18080567367      唐玉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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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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