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周礼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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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周礼镇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19   录入:安岳县周礼镇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各企业:
现将《周礼镇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岳县周礼镇人民政府
2021619
 
周礼镇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镇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办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依法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实行联席会议、检查督促、考核奖惩、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四条 消防工作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 各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公安机关对本辖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其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镇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成立消防工作领导机构,设立消防工作办公室,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网格化”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巡查工作;
(二)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镇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根据本辖区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以森林防火队伍为原型组建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承担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等工作;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固定消防宣传点;
(六)组织、指导、督促村(社区)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组织、指导和支持其建立“22451”工程(村村有2个消防水池、2台手抬机动泵、4支水枪、500米水带以及1支义务消防队)、社区和农村微型消防站;保证河流、屯水田、储水池的正常储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和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八条 镇有关办公室、各行业系统要建立健全消防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日常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评,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具体责任如下:
(一)各行业分管科室要全面履行专业监管、行业监管和指导职责,将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内容,加强消防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督促单位整改;
(二)社会治理办、城乡建设管理办、社会事务办、教育督导组、便民服务中心、经发办等办公室应当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财政所应当将公共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
(四)城乡建设管理办、村镇建设中心应当将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保障其建设用地需要;
(五)社会治理办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县上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六)各学校、社会治理办、便民服务中心、农民工中心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教学、普法、职业培训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按照《四川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对辖区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督促、指导村(社区)和单位、治安群防力量开展消防工作;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按季度组织、指导社区、行政村志愿消防队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
(四)受理消防安全举报、投诉,对火灾隐患进行核查处理;
(五)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协助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原因,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
(三)对没有委托物业服务或者无管理单位的居民住宅区,加强消防安全指导和协调;
(四)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
(五)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和“22451”工程以及农村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
(六)建立并落实对无人扶养、赡养或者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制度;
(七)对日常防火检查巡查中发现以及群众举报、投诉的本辖区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八)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增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九)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
(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处置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镇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镇政府对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责任、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严格督查考评和奖惩。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明确各工作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和相关责任人,将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镇政府及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和有严重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资阳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办法》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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