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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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1-08-19   录入:安岳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县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工业安全事故,科学、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努力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资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安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岳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全县工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需要县经科信局负责处置的较大及负责协助处理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石油天然气事件、国防科技工业等突发事件的处置,使用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专家的参与作用,提高社会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的应急工作机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局党统一领导和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下,直属事业单位和机关各股(室)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生产应急单位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本单位可能存在的发现因素,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所在地乡镇政府、龙台发展区管委会的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3)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乡镇政府为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本局有关部门应当与乡镇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技,规范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设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分工负责,协调联动。根据事故类型,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及协助对应行业领域内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灾难预防与应急工作相结合。以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为重点,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1.5  预案体系

安岳县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由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龙台发展区管委会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全县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援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局党委,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具体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县通讯、电力、石油天然气、民爆等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由事发地乡镇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专家参加的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援工作。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抢险、救援、生活保障等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救援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县应急管理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相救相结合原则,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基本物资储备和职工应急能力培训及应急演练等准备工作。

2.2  指挥部组成

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局党书记、局长担任,分管副局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其他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监管股,办公室主任由安监股股长担任。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局机关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及有关应急专家参加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由当地的乡镇政府、龙台发展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

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指挥部成员包括县石油天然气产业办公室、县电力行政执法大队、县节能监察中心、局办公室、财务股、人事股、经济运行股、企业股、信息化股、环境资源利用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园区推进股、科技发展股、盐业管理股、民营经济股主要负责人。

2.3  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县一般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系;决定预警及应急响应级别;决定启动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响应程序及终止应急救援行动;做好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请求县人民政府协调驻地武警、消防员等参加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加强与县应急管理局的联系;组织、协调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与救援;承担指挥部会议的召集、文件起草与办理;做好有关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加强应急救援专家和应急预案的管理;做好文书资料整理与归档等工作;完成县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民爆物品的经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通信器材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指导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协调工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科研院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电信运营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组织架设临时专业通信线路,组织应急通信车或海事通信系统等。

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并为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各成员单位与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应急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在局党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共同应对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及衍生灾害的各项保障工作。

2.5  应急专家组职责

指挥部设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由通信、电力、石油天然气、科技专家库中专家和安全培训机构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提出应急处置技术措施建议,参与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为合理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应急处置全过程提供技术支撑。

2.6  工业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工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政府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向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

局办公室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各部门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定风险防控预案。相关单位和工业企业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通报当地乡镇政府和局应急指挥部。对存在可能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信息,应及时报告县应急管理局

工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危险源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报当地乡镇安全监管办公室及县经科信局应急指挥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局应急指挥部及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

3.2  信息报告

3.2.1  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0.5小时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和县经科信局应急指挥部。

县经科信局应急指挥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在接到报告0.5小时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县政府总值班室(值班电话:24522740)报告,同时抄报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24528119)。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经营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县级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乡镇安全监管办公室提供事故前有关监督检查资料,为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援应急指挥部、县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2  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2.3  事故信息续报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报、续报。一般及以上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3.3  预警行动

工业生产经营单位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和应当方案,及时上报当地乡镇政府及县经科信局。由县政府、乡镇政府和县经科信局根据预警发布权限规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灾难发生。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级别,预警行动对应事故划分级(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级(一般)四个等级。根据事故趋势分析和预测,对有可能启动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指挥部要积极做好工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当突发事故灾难事件可能危害到超出本行政区域,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及时向毗邻的县政府通报,同时向县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事件、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灾难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应对措施、咨询电话等。

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或组织人员逐家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发布的同时,指挥部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和应急组织立即进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严重情况及时提请县应急管理局应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积极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工作,有效防范各类工业生产安全事故。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等级,分级响应。

级、级应急响应行动分别由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组织实施,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安委会组织实施。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安委会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前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安委会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  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响应

4.2.1  先期处置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乡镇政府、龙台发展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相关部门及公安消防、医疗救治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本行政区域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示,通报事故灾难可能危害的相关区域,做好相应准备;

6)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救援支持请求。

4.2.2  应急决策

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作出如下处置(其中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还应根据国家、省、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应急响应):

1)对事发地乡镇政府、龙台发展区管委会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请求市主管局给予支持,当国、省、市、县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国、省、市、县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3)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现场进行指导;

4)发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指令;

5)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赴事故发生地进行现场指挥;

6)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应急救援物资参与救援;

7)对可能或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县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8)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2.3  现场指挥

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承担以下职责:执行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组织协调公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迅速了解相关情况及已经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发布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报告;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八个应急救援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医疗卫生组: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3)警戒保卫组:协调实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的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畅通;

5)善后处理组:负责受灾群众的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新闻宣传组: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等工作;在宣传部门组织下,制定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方案,发布事故灾难进展和处置情况信息,开展舆论引导;

7)技术专家组: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讨和制定,对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给予技术指导,协同现场救援指挥部制定应急结束后的恢复计划,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8)现场检测评估组: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负责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4.2.4  安全防护

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应急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救援现场需要做好协调、调集相应安全防护装备等工作。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乡镇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建议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事故现场治安管理等工作。

4.2.5  社会动员

1)事发地乡镇政府、龙台发展区管委会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县政府组织动员全县有关社会力量;

2)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3)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龙台发展区管委会处置能力时,应向县政府申请支援。

4.2.6  检测评估

现场指挥部检测评估组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工作:

1)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监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

4.2.7  扩大应急响应

当事故态势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现场救援指挥部应迅速向上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汇报事故现场情况,请求支援。并按程序请求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3  一般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乡镇政府、龙台发展区管委会根据其制定的预案及时处置。县经科信局按事故类别予以协助和指导。

4.4  信息发布

一般及以上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事项,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龙台发展区管委会和县经科信局负责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5  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状态解除,经现场救援指挥部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龙台发展区管委会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交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宣传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准备。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报请县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伤亡人员抚恤、司法援助以及疾病预防与控制,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灾难带来的不利影响,保证社会稳定,尽快回复正常生产秩序。

5.2  保险及社会救助

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提请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提请县政府制定救济方案,明确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计、教育等部门的救济责任和受害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事故灾难发生后,救济工作及时到位。同时,

提供安全事故法律援助方案,为受害人向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索赔提供法律援助。

5.3  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将有关信息资料移交到县应急管理局归档,并联系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根据事故时的检测、鉴定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应急管理局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移动、电信分公司负责通信保障,必要时提供应急通信车辆,配备卫星通信电话,保障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乡镇政府、龙台发展区管委会及县经科信局负责本地、本部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县经科信局、各乡镇政府、龙台发展区管委会和相关工业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物资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县经科信局按照各行业(领域)设立兼职救援队伍;工业领域的企业依法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依靠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

督促协调各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提请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的应急运输系统。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及时联系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救助的能力。

6.2.5  物资保障

乡镇政府、龙台发展区管委会及县经科信局、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2.6  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及次生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上由事发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所需政府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本局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保障安全生产培训、应急预案编制、预案演练、装备购置等。

6.2.7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或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损毁、丢失的,应给予补偿。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2.8  生活与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按照县政府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提请县政府民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当地乡镇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县经科信局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用水等的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依靠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鼓励企业研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加强应急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  公众信息交流

1)县经科信局组织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争取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2)直属事业单位和机关各股(室)要结合实际,负责行业(领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工业企业要与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安全生产应急知识。

6.4.2  培训

1)组织工业企业参加县安全监管局开展的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3)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6.4.3  演练

应急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22个行业的工业企业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各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  沟通与协作

应急指挥部加强与县安全生产应急机构的经常性联系,积极参加区域应急救援活动,加强应急交流与合作。

6.6  监督检查

局纪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  奖惩和责任追究

7.1.1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

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1.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

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逃脱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或出现新情况和应急演练发现预案等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本预案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经科信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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