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大民生信息 > 安全生产
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整治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7-08   录入: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治等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县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有效消减城镇燃气运行及应用之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禁止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禁止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资;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禁止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禁止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应急抢险共同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通过的公共区域内搭建阳光房、棚房、防护栏、砌筑花台等妨碍燃气管道及设施检查和抢(维)修操作的设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四、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市政、道路、房屋建设(改造)、农村改田改土或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相关建设施工单位在开挖破土前应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燃气管道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向燃气经营企业备案,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查验,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在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得到供气单位的确认和安全措施落实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因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保护措施,立即疏散周边人员并禁止一切火种,及时告知并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险、抢修,严禁隐瞒不报。

五、禁止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连接软管。严禁私自改装燃气燃烧器具。

六、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与维修,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派持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进行,安装维修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制订的燃气燃烧器具技术标准、规范,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合格后接管供气。

七、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连接管,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严禁盗用燃气,严禁在同一用气点使用二种燃气。

燃气用户应当对室内燃气设施的安全隐患进行自查自纠。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型燃气燃烧器具、自闭阀和不锈钢波纹连接管。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

燃气用户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增加用气炉具)、更换(改造)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等行为应当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或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执行。

严禁私自将燃气管道及设施和燃具暗埋、暗封、包裹在墙体(建构筑物)、橱柜内;用户室内用气点应设置有效隔断的门与客厅、卧室等起居室和卫生间有效隔断;使用燃气的餐饮行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安装可燃报警装置和与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电磁阀,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密闭、半密闭等通风不良的用气点,应当安装强制通风系统。

已通气用户不符合规范的必须限期整改,限期不改的由燃气经营企业停气整改至合格。

九、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两年为燃气用户提供至少一次的入户安全检查,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的入户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燃气用户应当根据建议及时进行整改;用户拒绝整改的,由燃气经营企业停气整改至合格。

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到访不遇的,应当以书面或短信等形式通知燃气用户,燃气用户应当及时与燃气经营企业联系,重新预约安检时间。

十、相关部门(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燃气运行和应用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鼓励居民用户安装和使用可燃报警装置和与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电磁阀等燃气安全产品。鼓励所有燃气用户购买燃气保险,转移用气安全风险。

十一、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大对供气区域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巡查、泄漏测量、隐患排查和整改,并建立健全相关记录,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燃气经营企业整改安全隐患,整改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对违反本通告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拒不配合整改安全隐患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乐至县发展和改革局

 

 

   乐至县公安局                                          乐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乐至县应急管理局                                              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乐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78日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网站标识码:5120000001  蜀ICP备05007295号-1 川公网安备 5120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