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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镇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1-10-11   录入:安岳县朝阳镇

 朝阳镇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水上交通安全畅通,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资阳市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行政区域内因恶劣天气、水上通行条件缺失、违规载人等严重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情形发生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减轻损失;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加强协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镇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领导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组”)。组长由镇长王川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镇长李阡、谢开富担任,成员由龚超军、张素琴、易梦、李辉、蒋朝攀、李杰、韩龙、姚春艳、唐浩钟、林勇、潘叶强组成。应急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安全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2.2  职责

应急领导组:负责对紧急情况下的全镇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领导,作出应急处置决策。

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分析研判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应急预案的日常演练;领导组启动应急响应后,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既定预案处置;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派出所:派出所承担领导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根据水上交通安全预警信息以及应急指令,及时安排警力,密切配合县海事处实施交通管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启动应急响应;快速接处警,对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勘查处理;最大限度保障医疗、消防、环保等救援通道的畅通;积极采取分流、间断放行等措施疏导分流车辆,尽量避免或有效减轻水上拥堵;义务消防队负责应急处置中防火、灭火、救援、危险化学品泄漏路面污染处置等工作;派出所负责应急区域内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民政办:负责调集、保障受困、遇阻人员生活所需救急物资,努力解决滞留人员的生活问题,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

财政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应急处置经费的保障工作。

国土所: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灾情分析、趋势预测、灾情速报,指导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配合交通中队监测自然地质灾害及次生地质灾害对水上交通安全影响程度、范围、时间,提出短期、中长期的防控、减轻及解决等建议。

船舶管理站:负责及时清理我镇管辖范围内水库安全,组织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对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及时整改,消除水上安全隐患;组织、协调紧急物资和应急人员的运输工作,负责协调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等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应急处置。

监督检查营运客车禁止通行路段执行情况和营运客车规范营运情况;牵头对运输企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监管。

卫生院: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做好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3 预警

3.1 分级标准

根据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I)、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Ⅱ级)、较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水上交通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I级(特别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包括: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II级(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包括: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III级(较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包括: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IV级(一般)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包括: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4 预测、预警

4.1信息监测

镇安全办定期研究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以及边查边改”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存在隐患及时解决,对存在有重大隐患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路段进行关闭通行,提出专项整顿方案,杜绝不安全事故发生。

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路段进行监测,若发现有不安全事故苗头发生,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并立即在第一时间内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告要准确,电话告知时间、地点及事故大小程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按照事故的报告规定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

4.2预警 

水上交通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方除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外,还应向县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进入抢险状态,并维持好事故现场,做好疏散工作;

4.3预警发布 

派出所配合驯龙交警中队根据对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信息的监测分析结果,按照交通事故的分类分级及处置规定,依托指挥中心应急平台,报请本级应急指挥部进行红色(I级)、橙色(II级)、黄色(III级)和蓝色(IV级)预警。

4.4预警体系建设

要进一步整合水上交通检测、监控技术装备资源,完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监测预警平台,实现公安、交通、气象、卫生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

5 应急处置

5.1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派出所接到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III级或III级以上级别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报警后,在立即报告镇人民政府的同时报告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县公安局和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县应急委员会。需报告上级机关的,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应急处置过程中,在第一时间续报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5.2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的等级标准,分别启动不同等级的预案。发生一般事故(Ⅳ级),镇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在1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

发生较大事故(Ⅲ级),由镇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在半小时内上报,由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预案,1小时内逐级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事故(Ⅱ级),由镇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半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县人民政府,并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再向上级报告,请求救援。

5.3预案启动 

镇应急指挥部在接到镇应急委员会关于启动处置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预案的指令后,应通过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应急成员单位发出启动预案的命令,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快速、有效、全面地进行应急处置。

5.4前期处置

相关单位发现较大以上事故案情后,要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电话:110112),指挥部办公室一方面向领导报告,一方面根据预案要求指令相关单位进行先期处置,快速处置、清理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危险物品泄露等事发现场。镇政府建立相邻辖区边界就近保护现场、疏导交通、抢救伤员的工作制度,最大限度提高现场处置和施救伤员速度。

5.5现场处置 

5.5.1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划定警戒区和疏散区,指挥现场处置组、伤员抢救组快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交通管制组、后勤保障组、治安管控组快速进行事故现场周边人员的疏散和警戒。

5.5.2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的发展及时报告县应急委员会,报请启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预案等应急处置措施,进行事态的控制和险情的排除。

5.5.3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调令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参与应急处置;

5.5.4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汇报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执行县应急委员会的应急处置指令。

5.6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镇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5.6.1事故处理。相关部门到达现场后,首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同时,按要求对现场进行警戒或管制。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拍摄现场照片和对现场进行摄像,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勘查事故现场,可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对载有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待危险消除后再勘查现场。对交通事故肇事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逃逸事故,应在接报勘查事故现场的同时,及时布置查缉和发出协查通报。清理、登记现场遗留物品,并妥善保管。现场勘查完毕,拆除现场,恢复交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6.2现场抢救。镇政府、派出所、卫生院迅速组织人员抢救人员,保护财产。

5.6.3交通管理。交警中队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依法决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对进出交通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等进行检查。

5.6.4治安管控。事故发生后,迅速赶赴现场,控制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保护现场,防止发生打砸抢等现象和事态进一步恶化。

5.6.5医疗救护。镇政府、卫生院紧急派遣专业队伍,为受伤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经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医疗救护人员应当将伤病人员及时转送有关医院抢救、治疗,保障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5.6.6调集征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镇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5.6.7应急响应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或者事态演变扩大到新的级别时,镇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县应急委员会,请求支援或提请启动相关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5.6.8应急结束

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派出所、安办、交警中队等部门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镇应急委员会决定,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镇应急处置成员单位和相关的部门、单位应按照处置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6 事故后恢复

6.1善后处置

6.1.1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所在地镇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救济救助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6.1.2镇政府、派出所、交警中队等单位,及时进行调查、统计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县应急委员会、市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6.1.3卫生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丧葬抚恤工作。

6.1.4由经办机构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6.4.5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2调查与评估

6.2.1处置结束后,镇政府要会同安全办、派出所及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做出报告。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发生后接警、出警及组织施救、现场处置情况;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肇事和受损机动车驾驶人的基本情况;肇事和受损机动车的情况;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间接原因及交通安全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对交通肇事行为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刑事或党纪、政纪责任的情况以及整改措施。

镇安全办要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全面评估,向镇政府汇报。

7 综合保障

7.1人力保障

镇政府组建由安全办、卫生院、民政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处置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备队伍。应急预备队伍按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7.2财力保障 

各级各部门根据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确保资金投入,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经费。财政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7.3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处置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救援物资及预付资金储备制度,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及殡葬死者的需要,储备物资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

7.4医疗卫生保障 

镇卫生院组织和参与现场医疗救护工作,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医疗救治网络,要指挥紧急救治伤员的医院。

7.5交通运输保障

派出所、交警中队负责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交通部门要根据救援需要,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7.6通信保障 

电信、移动等单位要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为处置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镇应急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7.7科技支持

镇应急指挥部应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范的技术研究。

8 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按照预案要求,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实战演练,包括应急机制、指挥协调系统、应急专业队伍、应急处置过程等演练。演练科目可分单个、多个或综合性科目,采取现场模拟或模拟现场方式实施,综合性科目的演练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对每次学习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并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强化和提高各项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8.2宣传和培训

派出所、安全办、卫生院、司法所等部门应广泛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外公布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报警电话等。

定期组织全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指挥部工作人员进行常规培训或专业培训,将有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课程列为行政干部培训内容,增强各级领导的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指挥与处置能力。各应急成员部门、联动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指挥员、工作人员、救援人员及专业应急力量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培训,不断提高本部门、本单位预防和处置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能力。

8.3责任与奖惩 

水上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和事发单位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漏报、迟报、谎报、瞒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并阻碍、延误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预警信息传送或应急处置行动,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在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9 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镇政府进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各村、镇直各单位应遵照执行。

本预案实行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每三年对预案组织一次评审,并视情作出相应的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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