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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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11-30   录入:乐至县农业农村局

    

 

 总则

1.目的

2.编制依据

3.适用范围

4.工作原则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成员单位职责

 动物疫情事件应急预案

1.突发动物疫情分级

2.预警和预防机制

2.1信息监测与报告

2.2预警支持系统

2.3预警发布

2.4预警预防行动

3.应急响应

3.1分级响应程序

3.2应急处置

3.3安全防护

3.4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3.5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分析、监测与后果评估

3.6新闻报道

3.7应急结束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置

4.2责任

4.3社会救助

4.4保险

4.5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报告

5.保障措施

5.1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5.2宣传、培训和演习

5.3监督检查

 植物疫情事件应急预案

1.监测与预警

1.1 监测

1.2 报告

1.3 预警级别

1.4 预警响应

1.5 预警支持系统

1.6 预警发布

2.应急响应

2.1 信息报告

2.2 先期处置

2.3 分级响应

2.4 扩大应急

2.5 指挥协调

2.6 应急结束

3.后期处置

3.1 善后处置

3.2 社会救助

3.3 保险

3.4 评估和总结

3.5奖励与责任追究

4.信息发布

5.应急保障

5.1 信息保障

5.2 队伍保障

5.3 物质保障

5.4 经费保障

5.5 技术保障

5.6 宣传培训

 附则

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2.预案管理与更新

3.预案解释部门

4.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总则

1. 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体系,有效预防、控制动(植)物疫情,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应急处理,防止疫情蔓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对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及损失,保护我县农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植物检疫条例》《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四川省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资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资阳市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制定本预案。

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生在我突发动物疫情事件防控、处置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本预案所称动物疫情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二三类动物疫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人畜共患病、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的新发外来动物疫病和认定的其他动物疫病等所导致的疫情。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引发的植物疫情事件。本预案所称种植业有害生物灾害包括小麦条锈病、小麦赤霉病、水稻稻瘟病、稻纵卷叶螟、稻飞虱、蝗虫、农田鼠害、柠檬黄脉病、突发性种植业有害生物灾害以及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四川省补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国家明令禁止入境的危险性有害生物或新传入的高风险性外来有害生物)。

4. 工作原则

4.1预防为主,科学防控。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切实做好应对动(植)物疫情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疫灭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演练、演习加强公共安全的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动(植)物疫情的科技水平

4.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根据动(植)物疫情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4.3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动(植)物疫情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要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工作,处置动(植)物疫情事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发生动(植)物疫情事件时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要迅速作出反应,切实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水平,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控制动(植)物疫情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生产损失,尽快恢复农业正常生产和农村生活秩序。

 组织机构

1. 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工作的建议。

  管昌平  县政府副县长

副指挥长文国光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广 县林业局局长

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林业局、乐至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信访局、县气象局、县国有资产监管和金融工作局、邮政乐至分公司、武警乐至县中队等单位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分别对应1名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预防、控制和消除动(植)物疫情的危害,对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工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和统一协调,组织制订有关疫情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依法决定疫情等级并按规定上报,做出处理动(植)物疫情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疫情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建并完善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执行疫情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或培训;组织对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单位)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单位)实施疫情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单位)应对其它疫情的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有关乡镇、街道办和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本预案。

2.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动(植)物疫情事件灾害救灾的宣传报道,及时报道动(植)物疫情事件处置和疫情的发生、防治信息和先进典型事迹;配合抓好防治知识、技术的宣传普及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有关规划要求,将动(植)物疫情的防疫基础设施、疫情预警和疫病防制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防疫体系建设项目支持配套。

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技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组织开展相关科学技术及知识的宣传、普及。

县教育和体育局:配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配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学校食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县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动(植)物发生疫情时疫点、疫区和外来生物发生区的封锁;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既保证交通畅通又根据疫情需求实施交通管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维护社会稳定。

县民政局:发布救灾捐赠公告,规范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并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动(植)物疫情应急的处置和疫病的监测、预报、防治所需的经费,并做好相关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好参与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乐至生态环境局:协助做好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置中无害化处置场地选址;负责动(植)物疫情事件发生时染疫动(植)物扑杀、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对环境影响的监测监管工作指导,有关责任部门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污染。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鲜活农(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强化信息交流互通;负责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和其他应急防治物资的运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运输监管,防止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进入我县或在县内流动。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制订应对动(植)物疫情事件防治技术方案,依法组织开展流调、监测、排查和现场处置工作;依法提出预警、预报和报告,科学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区域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等建议;依法开展风险评估和损失评估,紧急组织和调配应急物资,及时组织开展防疫知识培训,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头做好县级冻猪肉等肉制品储备和调度工作,保障供应,维护肉制品市场秩序,做好农产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保供工作;配合做好市场动(植)物疫病防控知识宣传,负责疫后相关畜禽产品市场的恢复和开拓。

县卫生健康局: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卫生救援工作,同时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订、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相关人群疫情监测等工作;统一组织实施人员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人员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必要时与农业农村部门共同搞好病料、环境样品采集、监测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配合做好动(植)物疫情灾害的报送和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和灾民的安置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植)物交易市场监管;负责疫情事件发生期间上市畜禽类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和畜禽类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依法监管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有相关法律法规指定管理部门(单位)的产品除外);参与制订突发动(植)物疫情事件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植)物及产品交易活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相关单位、企业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管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接待和处理疫情期间人民群众的来信和来访,及时向乡镇、街道办和县直部门(单位)交办信访案件;协调处理跨乡镇、街道办和跨部门(单位)的重要信访问题,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保证信访渠道畅通;依法及时化解疏导和处理各种信访矛盾与纠纷,维护全县的社会稳定。

县气象局:负责动(植)物疫情事件发生、防治工作的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变化实况及趋势预测信息,参与动(植)物疫情发生趋势的会商。

县国有资产监管和金融工作局: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切实按照保险条款履行农业保险理赔责任,优化理赔程序。

邮政乐至分公司:负责督促企业加强对邮政、快件中与疫情有关的产品的检查。

武警乐至县中队:负责武警部队突发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做好全县突发动(植)物疫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突发动(植)物疫情处理的需要积极履行本部门(单位)职责,完成县人民政府或者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动物疫情事件应急预案

1. 突发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动物疫情划分为2级:突发Ⅰ级动物疫情、突发级动物疫情。

1.1突发级动物疫情

1.1.1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县有3个以上乡镇、街道办发生,或者2个以上乡镇、街道办连片发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疫病等一类动物疫病疫情。

1.1.2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县有3个以上乡镇、街道办二类或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1.1.3以前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县有发生。

1.1.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传入我县有发生。

1.1.5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突发动物疫情与我县相关的。JQf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立足饲料,服务畜牧

1.2突发级动物疫情

1.2.1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县有2个乡镇、街道办发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疫病等一类动物疫病疫情,或有新的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1.2.2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县有2个乡镇、街道办发生二类或三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1.2.3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突发动物疫情。

1.3人畜共患病感染人

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人畜共患病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的,按照卫健部门的预案执行。JQf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立足饲料,服务畜牧

2. 预警和预防机制

2.1信息监测与报告

2.1.1信息监测

2.1.1.1对多发、易发的动物疫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

2.1.1.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农业农村行政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常规监测对突发动物疫情易发地进行监控,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收集有关突发动物疫情信息,做好各类信息的分析、评估与判定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突发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建立有关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突发动物疫情相关的信息

2.1.2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突发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2.1.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级动物防疫机构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机构的兽医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1.2.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应按国家《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报告。

2.1.2.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县动物防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报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人畜共患病应当及时通报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规定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机构实验室确诊。

2.1.2.4 报告内容

突发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2.2 预警支持系统

以国家突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为依托,建立健全县突发动物疫情监测网络体系。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监测,并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网络体系。

2.3 预警发布

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突发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和蓝色表示Ⅰ级、Ⅱ级突发动物疫情预警级别,向社会发布信息和公告,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突发动物疫情预警级别。

2.4 预警预防行动

2.4.1进入预警期后,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可以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动物疫情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动物疫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要求应急预备队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5)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2.4.2进入预警期后,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积极履行职责。 

3 .应急响应

3.1分级响应程序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接报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与判断,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根据突发动物疫情事件的不同等级,第一时间内作出启动相应等级预案或者不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处置情况。

3.1.1突发Ⅰ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突发Ⅰ级动物疫情后,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县人民政府迅速启动县突发Ⅰ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作好有关工作。

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和程度,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或者经分管副县长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事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等组成。现场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各组人员由相关联动单位人员组成。

3.1.1.1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

1)执行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

2)组织协调防疫、检疫、消毒、扑杀、治安、交通、卫生、物资等;

3)迅速了解突发动物疫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

4)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5)迅速控制事态,安抚民心,稳定群众;

6)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7)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1.1.2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的牵头部门和职责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为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责任人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主要职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为县农业农村局,责任人为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配合单位为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公安交通运输局乐至生态环境局、武警乐至中队等单位事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人为上述单位负责人。主要职责:根据处置工作方案,接受指示,下达命令,组织处置,扑灭疫点,封锁疫区,消毒灭源,控制疫情,调查事件,监管重点人员调配抢救人员和装备。 

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为县公安局责任人为县公安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任人员,保护现场。 

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为卫生健康局,责任人为卫生健康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人感染动物疫病实施救治和监控,对场地和环境进行消毒灭源。 

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为县农业农村局,责任人为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配合单位为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等单位和事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人为上述单位负责人。主要职责:落实应急经费、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为县委宣传部责任人为县委宣传部负责人。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宣传报道法律、法规和应急处置情况、回应群众关切等事宜 

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为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责任人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配合单位为县卫生健康局乐至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责任人为上述单位负责人。主要职责:妥善做好征收财产、扑杀销毁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补偿和染疫人员的善后处理等有关事宜。 

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为县农业农村局,责任人为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配合单位为县卫生健康局,责任人为卫生健康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 

3.1.1.3现场指挥部设在动物疫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也可设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要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 

3.1.1.4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应急处置命令,通报现场指挥部名称、下设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设置地点、联系方式等。命令由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传达到处置突发动物疫情的有关职能部门、事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1.1.5现场指挥部基本工作程序。察看动物疫情发生现场;进行人员救护;听取先期处理情况报告;传达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指示;在听取专家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对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措施;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3.1.2突发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1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相关乡镇、街道办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乡镇、街道办、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确认突发Ⅱ级动物疫情后,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县人民政府迅速启动Ⅱ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2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农业农村局:组织动物防疫机构开展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突发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做好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3.1.3非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我县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我县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3.2 应急处置

3.2.1先期处置

3.2.1.1 接到突发动物疫情报告后,县人民政府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理情况。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有关应急处理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努力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紧急调配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2)依法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强制扑杀、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

3)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连锁反应,迅速果断地控制局面

4)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5政府分管副县长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县长亲临一线指挥;

6)批准启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开始运作

7)县人民政府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应及时请求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援。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他市(州)、县(市、区)的,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8)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 

3.2.2信息共享和处理

3.2.2.1按照统筹规、资源共享条块结合、互动共赢紧急响应安全高效、各具特色的原则,以国家突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为依托,以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信息平台为主体,建设应急信息共享网络系统,构建覆盖、乡镇、街道办信息监测预警网络,并向村和社区延伸,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3.2.2.2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身监测、预警、接警、传递和报送突发动物疫情信息的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向(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报送动物疫情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2.2.3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坚持第一时间原则、允许越级原则、限定时间原则和及时核查的原则。

3.2.2.4(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后,应迅速进行信息处理,在1小时内上报人民政府及(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并通报各联动单位。

3.2.2.5发生突发动物疫情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办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送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县农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筛选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决策参考。各职能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为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紧急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持。(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前置处理,并立即报告(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

3.2.2.6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涉及或影响到本行政区域外时,应立即上报市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

3.2.2.7随着事态的扩大,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必须及时调动第一梯队增援,并随时准备调用后备力量;当突发动物疫情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报请市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请示人员、装备和其他各类物资的增援。

3.2.3通讯

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疫情、信息报告的专线电话和传真号码,并向社会公布疫情和违法违规事件的举报电话。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向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负责人及联系人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联系人必须在指定时间内负责信息共享、报送和传真,及时报告现场情况。通讯部门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企业应建立通信系统日检查、周维护的制度,加强对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及时提出和报告改进通信手段的建议,确保应急期间通讯畅通,各种联系方式必须建立备用方案,建立全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含专家组)通讯录。

3.3安全防护

3.3.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3.3.2群众的安全防护

县人民政府组织事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单位)对疫区进行严格消毒,隔离、观察和治疗与发病动物有接触史的人群,向公众宣传讲解不宰杀、不食用、不贩卖、不转移、不抛弃病死动物,对病死动物进行严格的无害化处理。

3.4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后,按需要组织动员社会畜牧兽医专业从业人员参与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和扑灭,必要时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动员其他社会力量参与。

3.5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分析、监测与后果评估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后,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报请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发生进行调查分析、监测,并对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建议和应对措施。调查评估报告应及时上报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人民政府,同时上报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3.6新闻报道

疫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为新闻媒体报道提供便利。各新闻媒体必须依法做好对内、对外新闻报道工作,要根据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要求进行及时、准确、实事求是报道。

3.7应急结束

3.7.1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突发动物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应宣布应急结束。 

3.7.2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彻底消毒后,经动物防疫机构验收合格,由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撤销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3.7.3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解散,善后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牵头,突发动物疫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公安、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县民政、生态环境县综合行政执法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县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组成善后处置组,具体分工是:扑杀补偿、调集物资和劳务等费用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后期评估、损失统计、恢复生产由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治安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员安置和救助工作由民政、县应急管理、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县总工会部门负责;病员救护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污染物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垃圾处理由环卫部门负责。各单位对所负责的善后工作要制定严格的处置程序,尽快恢复疫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4.1.1灾害补偿。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制订的标准以及各种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4.1.2抚恤和补助。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4.1.3恢复生产。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4.2 责任

对参加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相关规定进行表;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褒扬。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3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开展募捐等活动。同时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突发动物疫情受害人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司法部门要给予法律援助。县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咨询专家,及时开展心理咨询、安抚救援工作。

4.4保险

保险机构在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要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和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为受灾养殖业主办理理赔工作

4.5突发动物疫情调查报告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人民政府,同时上报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5保障措施

5.1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5.1.1应急队伍保障

进一步优化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处理预备队伍,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由县人民政府组建,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固定,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等疫情处理工作。必要时,武警、预备役和民兵、志愿者应当参与和支援疫情扑灭工作

应急保障队伍由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牵头,从县农业农村、县公安、县民政、县财政、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县林业、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县卫生健康、县交通运输、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应急防疫资金、防疫物资、后勤车队、食品供给和交通、通信、水、电等应急工作。 

5.1.2经费保障

在发生动物疫情并启动应急预案后,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批准的资金方案,及时足额到位防控经费,保障应急设备更新、征用物资补偿、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检测等资金需求,并做好防控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5.1.3物资保障

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物资,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野生动物疫情监测、疫病控制等情况进行合理计划,统筹安排,物资主要包括:消毒药品及设备、诊断试剂、兽生物制品、扑杀工具、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以及其他用品。

5.1.4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部门要保持一定数量安全系数高、性能良好的车辆,指定停放地点,对车辆进行编号;要制订本单位平时管护使用和征用单位应急启用方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制定交通管制方案。道路、桥涵等设施受损时,县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抢修。

5.1.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定点医疗收治机构,组织协调好病人的转送治疗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开展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在实施医疗救治时要贯彻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治疗的原则,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其他资源情况。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联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加强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应急救护知识的宣传培训,全面提高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紧急处置能力。

5.1.6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交通管制,对疫区内外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疫区、疫点人员,避免出现意外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保障撤离车辆顺利通行,指引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交通堵塞;负责维护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社会治安。疫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持治安秩序。

5.2宣传、培训和演习

5.2.1宣传教育

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5.2.2培训

担负应急处置的领导干部、应急管理人员应急处置人员每年要组织一次应急处置培训,了解和掌握应急处置的工作原则、方法,熟悉应急处置的程序,做到合格上岗。要将有关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管理作为行政干部培训的内容,开展普及教育。各中小学应当开设有关突发动物疫情预防应急、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应急常识的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出版单位和媒体要积极向群众宣传突发动物疫情知识和应急技能。

5.2.3演习

所有担负应急处置任务的部门(单位)、单位,每年要针对各自的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实战或模拟演练一次,两年组织一次综合性演习。演练场所自行设置,但必须安全、合理。演练的目的是练程序、查漏洞、补措施,不断增强应急处置工作的时限性和有效性。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平时将对各单位应急工作进行抽查。

5.3监督检查

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监督检查的职责:督促落实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指示;督促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专业机构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突发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突发动物疫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和重建工作;督促落实安全常识、应急知识宣传计划和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

县人民政府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须报市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县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预案的要求,要做到资金、物资到位,保障措施有力。

 植物疫情事件应急预案

1. 监测与预警

1.1监测

县农业农村局植保植检站为植物有害生物灾害监测的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测报和群众测报相结合,开展植物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和监测,及时分析、预测植物有害生物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农作物生物灾害诊断(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由县植保植检站或上级植物检疫机构按有关技术规程确认)。

1.2报告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县植物有害生物灾害紧急情况的报告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农作物病、虫、草、鼠大面积暴发流行、非本地常见植物迅速扩大以及不明原因发生农作物大面积受害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做出诊断后3小时内将结果报县政府,并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市、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严禁误报、瞒报和漏报,对拖延不报的要追究责任。在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关键季节,要严格实行值班报告制度,做到3天一查,7天一报,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1.3预警级别

依据植物疫情灾害的发生量、疫情传播速度、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和对社会、生态的危害、威胁程度等,将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预警级别依照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级别相应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3.1  I

种植业重大

生物灾害名称

发生程度(级)

发生面积比

(发生面积/作物播种面积)

达到大发生的村(社区)

备注

小麦条锈病

大发生

0.6

150

 

小麦赤霉病

大发生

0.5

50

 

水稻稻瘟病

大发生

0.4

100

 

稻纵卷叶螟

大发生

0.3

50

 

稻飞虱

大发生

0.3

50

 

      

群居型蝗虫发生面积2000亩以上或高密度土蝗(大于10/平方米)7000亩以上

柑橘黄  

大发生

0.4

50

 

   

大发生

0.7

50

发生面积/耕地面积

检疫性有害生物

以农业部、省农业厅界定为准。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级灾情(疫情)

1.3.2  II

种植业重大

生物灾害名称

发生程度(级)

发生面积比

(发生面积/作物播种面积)

达到大发生的村(社区)(个)

备注

小麦条锈病

大发生

>0.6

100-145

 

小麦赤霉病

大发生

0.5

35-50

 

水稻稻瘟病

大发生

0.4

55-100

 

稻纵卷叶螟

大发生

0.3

35-50

 

稻飞虱

大发生

0.3

35-50

 

       

群居型蝗虫发生面积1000亩以上或高密度土蝗(大于10/平方米)50007000

柑橘黄脉病

大发生

0.4

35-50

 

农田鼠害

大发生

0.7

35-50

发生面积/耕地面积

检疫性有害生物

对本县为新发生的,疫情涉及2个乡镇(街道办)(含2个)以上;或现已有分布,疫情涉及4个乡镇(街道办)(含4个)以上,并且扩散迅速、经济损失严重、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受到严重威胁的重大疫情。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I级灾情(疫情)

1.3.3  III

种植业重大

生物灾害名称

发生程度(级)

发生面积比

(发生面积/作物播种面积)

达到大发生的村(社区)(个)

备注

小麦条锈病

大发生

0.6

65-100

 

小麦赤霉病

大发生

0.5

25-35

 

水稻稻瘟病

大发生

0.4

35-55

 

稻纵卷叶螟

大发生

0.3

25-35

 

稻飞虱

大发生

0.3

25-35

 

       

群居型蝗虫发生面积500亩以上或高密度土蝗(大于10/平方米)30005000

柑橘黄脉病

大发生

0.3

25-35

 

   

大发生

0.7

25-35

发生面积/耕地面积

检疫性有害生物

对本县为新发生的,疫情涉及1个乡镇以上;或现已有分布,疫情涉及2个乡镇(含2个)以上,并且扩散迅速、经济损失严重、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受到严重威胁的重大疫情。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II级灾情(疫情)

1.3.4  IV

种植业重大

生物灾害名称

发生程度(级)

发生面积比

(发生面积/作物播种面积)

达到大发生的村(社区)

(个)

备注

小麦条锈病

大发生

0.6

45-65

 

小麦赤霉病

大发生

0.5

15-25

 

水稻稻瘟病

大发生

0.4

25-35

 

稻纵卷叶螟

大发生

0.3

15-25

 

稻飞虱

大发生

0.3

15-25

 

      

高密度土蝗(大于10/平方米)20003000

  黄脉病

大发生

0.3

15-25

 

   

大发生

0.7

15-25

发生面积/耕地面积

检疫性有害生物

对本县为新发生的,疫情涉及1个村以上或现已有分布,疫情涉及2个村(含2个)以上,并且扩散迅速、经济损失严重、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受到严重威胁的重大疫情。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V级灾情(疫情)

1.4 预警响应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植物有害生物灾害信息后,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植物有害生物灾害核实和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发出预警信号并作好启动预案的准备。对可能引发严重以上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预警信息,务必在3小时内上报县政府。

1.5 预警支持系统

县农业农村局植保植检站是我县植物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处置的具体技术支撑单位,对可能发生的植物重大有害生物灾害要搞好监测,及时制定防治、处置技术措施,配合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植物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治、处置工作,并积极争取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支持。

1.6预警发布

根据国家规定,植物有害生物发生趋势预报由植保植检部门发布。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预警信息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同级预案中确定的预警级别提出预警级别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后发布。

发生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III级疫情,由县农业农村局逐级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农村厅,按发生级别省农业农村厅或农业部组织相关专家确认后报省政府或国务院,经授权后,由省农业农村厅或农业部向社会和公众发布。发生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IIIIV级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确认并报省政府,经授权后向公众发布并报农业部备案。各级地方政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2 应急响应

2.1 信息报告

植物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时,由县农业农村局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农业农村局是植物有害生物灾害信息责任报告单位,植保、植检专业技术人员是植物有害生物灾害信息责任报告人。植物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由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向有关乡镇(街道办)通报。

2.2 先期处置

植物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业服务中心要靠前指挥,实施先期处置,并迅速将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2.3 分级响应

2.3.1  I级响应

发生I级植物有害生物灾害,县农业农村局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同意后启动本预案,研究部署应急防控工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加强防控指导,定期发布灾害监控信息。组织、协调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展防控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作好有关工作。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监视灾害情况,做好灾情的预测预报工作,为灾区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 

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及时控制灾情,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守,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灾害的应急防控工作。

2.3.2  II级响应

发生II级植物有害生物灾害时,县农业农村局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同意后启动本预案,研究部署应急防控工作。加强防控工作指导,组织、协调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发布灾害监控信息,及时发布督导通报。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作好有关工作。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监视灾害情况,继续做好预测预报,为灾区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 

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及时控制灾情,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县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2.3.3 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植物有害生物灾害时,县农业农村局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同意后启动本预案,研究部署应急防控工作,加强防控工作指导。

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及时控制灾情,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

2.4 扩大应急

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后,仍不能有效控制灾害发生,应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请求增援,扩大应急,全力控制灾害的进一步扩大。

2.5 指挥协调

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我县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以县政府为主导、部门配合、职责明确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在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应对灾害的强大合力。根据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规模启动相应预案,严格执行灾情监测、预警、报告、防治、处置制度。应急状态下,特事特办,急事先办。根据需要,政府可紧急协调、调动、落实应急防控所需的人员、物质及资金,紧急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2.6 应急结束

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灾害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向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终结应急状态的建议,经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状态。

3 后期处置

3.1 善后处置

在开展植物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时,对人民群众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及劳务、物资征用等,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评估,并报县政府申请给予补助,同时积极做好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

3.2 社会救助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情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社会救助。

3.3 保险

对加入农业保险的对象,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灾后的保险理赔工作。

3.4 评估和总结

植物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结束后,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灾害发生的原因、应急防治行动开展情况、控制效果、灾害损失等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和总结,建立相应的档案。调查评估结果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5奖励与责任追究

3.5.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1)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3)提出重大建议使救灾救助工作水平显著提高的;

4)在抗灾救灾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3.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抢险救灾中,组织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 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3)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4)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5)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4 信息发布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在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具体按照乐至县新闻发布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5 应急保障

5.1信息保障

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应急响应的联络人和联系电话。应急响应启动后,及时向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灾情及防控情况。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的传输,要选择可靠的通讯联系方式,确保信息安全、快速、准确到达。

5.2队伍保障

乡镇及以上政府要加强植物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处置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应植物有害生物灾害的技术水平和能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有专人负责灾、疫情监测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指导。

5.3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植物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紧急调拨、采购和运输制度,组织相关部门签订应急防控物资紧急购销协议,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5.4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建立植物有害生物应急处置经费保障渠道,对专项资金使用严格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应急响应时,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政府批准的经费使用方案划拨资金,保证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必要时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紧急援助。

5.5 技术保障

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县植物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监测、预警分析和预报发布。制定本县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技术方案。对乡镇(街道)进行防治技术指导,指导防治专业队伍建设。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的农药(械)筛选、防治技术研究、试验示范以及综合防治技术集成。

5.6 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对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重要性和防控技术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电视预报,提高社会各界对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防范意识。各级政府和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参与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人员的防护知识教育。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保植检机构要制定培训计划,寻求多方支持,加强对植保植检技术人员、防治专业队伍的专业知识、防治技术和操作技能等的培训;加强对农民进行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基本知识与防治技术的培训。加强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附则

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被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植物有害生物:本预案中特指农作物有害生物。

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订,经县动(植)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印发实施。并根据动(植)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专项制定实施方案。

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4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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