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回澜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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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回澜镇2016年森林防火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20   录入:乐至县回澜镇

 各村民委员会、镇级各相关部门: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回澜镇2016年森林防火工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至县回澜镇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0日 

  回澜镇2016年森林防火工作应急预案 

  为切实保护我镇森林资源,迅速、妥善、有效地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的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森林防火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积极消灭。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组织,半专业队伍,设施建设,物资准备,制定预防措施和扑火预案,确保森林火灾及早发现,及时消灭。 

  (二)森林防火实行责任追究制。镇长、驻村干部、村支部书记分别是第一责任人,实行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山头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哪个村发生森林火警、火灾,将直接追究驻村干部、村支书、主任、包组干部责任。林业工作站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应的业务保障,各村应在镇领导的指挥下积极参与预防扑火工作,统一指导,明确责任。 

  二、森林防火的基本情况 

  (一)全镇森林防火面积14177亩,涉及29个村278个社,按防火区级别划定我镇为三级火险区。 

  (二)森林防火具有山高坡陡,交通不便,通讯较差,林地和农地交错,人为活动多等特点,森林防火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每年的春节前后和清明节期间,农村有上坟烧纸、烧香的习俗,五月份小春作物收获前后,农户有烧地边,烧秸秆的习惯,而群众缺乏一定的森林防火意识,4—5月气温回升,地被物干燥,着火点高,五一节、春节大假,回乡人员多,学生放假期间,这些时候是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 

  (四)根据乐至县护林指挥部规定,我镇的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其中:每年的2月1日至3月30日为森林防火警戒期,4月1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三、森林防火机构 

  回澜镇护林防火由政府、医院、派出所、林业站等多个成员单位组成,下设森林防火办公室,镇长都国胜任组长、负责领导和指挥森林防火的预防和扑救,负责向上级机关报告情况。森林防火办公室由综治安全办杨立兼任,做好上传下达,信息联络,负责传达领导和上级指示,对村、组的预防扑救提供法律、法规和材料,并及时向县护林防火办公室报告情况,督促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 

  四、森林火警的监测和发现 

  (一)全镇村组的干部群众; 

  (二)毗邻乡镇及村组监测,互通情况; 

  (三)在森林防火期间,镇护林防火办公室要24小时值班,及时发现了解,报告火警,并及时传达上级指示精神。 

  五、灭火力量的准备 

  (一)镇政府、镇武装部、镇综治办及镇属各单位联合成立一支森林防火应急队伍,人员20名。 

  (二)各村组建一支灭火队,每队15人,由镇护林防火领导小组会同村、组共同落实。 

  (三)各村扑火队由镇政府组织培训,镇护林防火领导小组有责任向全镇群众宣传森林防火知识,灭火知识,安全注意事项等。 

  (四)镇护林防火办公室统一调配灭火器材,并在镇设置专门贮备灭火工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行装备,存放灭火工具。 

  (五)各村组分别以村、组建立专业和非专业扑火队,负责发现火情和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六、森林火灾扑救原则 

  根据“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就近组织扑救。重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重要设施设备的原则,科学扑火,及时有效地扑灭森林大火,将森林火灾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一)扑救的基本要求:打旱、打小、打了。森林火警和一般森林火灾要再2小时内彻底扑灭,边远交通不便的不能超过6小时。 

  (二)就近组织力量,发现火情后,镇、村、组要立即组织扑火队扑救,并正确邻近乡镇支援,同时报告县防火办。 

  (三)抓住小火初起,风小、火弱的有利时机,集中力量。 

  (四)从火场的实际情况出发,服从消防专业人员的指挥,合理部署力量,制定安全措施,防止扑救人员自身伤亡。 

  (五)根据火情,以人为主,重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重要设施设备安全。 

  (六)森林火灾的扑救,不得动员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16周岁以下的人员参加。 

  七、森林火灾的扑救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当采取必要的扑救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二)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到达火场,组织防火抢险队,村、组灭火等进行扑救,同时,按规定上报。 

  (三)扑救森林火灾,要本着先人后物,重急轻缓的顺序,严密组织实施,牢固树立扑火安全意识,首先保证扑火人员的安全。 

  (四)村、组负责本辖区内森林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在扑救的同时将情况随时报告镇防火办,以便镇防火领导及时派人检查、知道,并根据情况作出支援决定。 

  (五)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镇人民政府或县防火办检查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六)发生森林火灾后,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树种、株数、蓄积、扑救情况、经济损失、人员安全、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检查,计入档案。 

  (七)派出所、林业站应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坚持“火灾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火灾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火灾隐患整治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部放过”。 

  (八)对扑救森林大火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由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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