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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雁府办发〔2021〕61号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雁江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 知
发布时间:2021-09-16   录入:雁江区人民政府

 

 

资雁府办发〔202161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雁江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资阳市雁江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资阳市雁江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印发的《资阳市雁江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资雁森防指〔20212号)同时废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15

 

资阳市雁江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2.2 组织灭火行动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火灾动态监测

5.3 火场预测预警

5.4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通信保障

7.5 队伍保障

7.6 气象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资阳市雁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调整资阳市雁江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办公室设置的通知》(资雁应急委〔20202号)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资阳市雁江区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处置、安全第一,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实行镇(街道)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各镇(街道)、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科学处置、安全第一。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坚持专业的事情专业的人来做的原则,严禁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自然资源规划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应急、自然资源规划工作的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经济科技信息化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区公安分局、武警资阳支队执勤一中队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气象局、武警资阳支队执勤一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同志和区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必要时,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指导辖区公安派出所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辖区公安派出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业部门指导。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跨镇(街道)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区经济科技信息化局负责指导镇(街道)及电力企业排查治理林区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会同林业部门协调指导电力设施产权人和林木产权人定期开展输配电设施巡检、巡线剪枝、线下可燃物清理工作。

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打早打小和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令统一调度全区专业扑火力量,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组织扑火工作,负责指导全区森林火灾扑救力量建设和扑火技战术训练,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扑火能力集中培训和森林扑火实战演练。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部队、民兵和协调驻雁部队、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组织指导相关部队抓好遂行森林火灾抢险任务准备,协调办理兵力调动工作。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部门“三定”规定和《资阳市雁江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资雁森防指〔20218号)执行。

3.3 扑救指挥

坚持“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共同的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相应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自行政区内的指挥工作。跨县(区)、市界的森林火灾,在市、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预判为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县(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政府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火场全面指挥工作;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现场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主要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现场组织灭火,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执行跨区域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市、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部队和民兵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根据前线指挥部制定的扑救方案负责指挥具体行动。

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均应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示警信号,一旦遭遇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避险预案,迅速、高效、安全实施紧急避险和营救行动。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前线指挥部和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3.4 专家组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

4.2 力量调动

根据我区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使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区地方森林专业扑火队的扑火力量,其他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镇(街道)调动其他增援力量,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由拟调出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镇(街道)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公安分局和区气象局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接到预警信息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预警分级分区落实对应管控措施。

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火灾易发地巡山护林员上岗到位履职,严格防火区的野外用火审批。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护林员加大对火灾易发地的巡护密度,停止防火区的野外用火审批。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落实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其他重点人群的管理措施;区森防指成员单位蹲点包片,开展责任落实督导检查;请求部署毗邻地区专业队伍靠前驻防。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在媒体播报红色预警和防火警示信息,预警信息传递至镇(街道)、村组(社区);严格执行检查制度;区级领导蹲点包联镇(街道),开展责任落实督导检查,各级带班人员强化值勤备战;请求部署市上专业队伍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

5.2 火灾动态监测

利用西南卫星林火监测分中心、省气象灾害防御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无人机巡护、地面望、人员巡护、视频监控以及其他形式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形成立体森林火灾监测网络。在森林火灾发生后,组织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5.3 火场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由气象部门对重点火场提供火场天气实况,联合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发布高火险警报;对重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辅助信息。依据天气趋势,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和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5.4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

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火灾信息报告规定和“有火必报”原则,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森林火灾信息。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政府、区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

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发生在县(区)、市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目测森林、林地过火面积1公顷以下,没有潜在危险,达不到县级森林火灾应急原响应条件,且符合“三先四不打”原则的森林火情火灾,按任务分工组织开展早期处置。

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级、省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和协调调动镇街救援队伍、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等专业队伍,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武警、民兵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信畅通,设置火情观察哨,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及时预警,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居民点、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方,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物或重大危险源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当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按照预案疏散受威胁的群众并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以水灭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信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灾情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等。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由火灾发生地组织足够的专业扑火队、民兵应急分队等人员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区级层面应对工作设级、级、级、级共4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镇(街道)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目测发生过火面积小于10公顷的森林火灾,且8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死亡或者1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且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3起以上一般级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与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共同研究决定启动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灾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视情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地方森林专业扑火队)指挥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并视情派出指挥员赶赴现场靠前指导;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5)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6)视情通报周边可能影响的地区;

7)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发生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且16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且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共同组织研究,由指挥长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启动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指挥长召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火场连线、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同时常务副指挥长和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请求,协调增调周边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等参加火灾扑救;

3)区消防救援大队派出指挥员担任前线指挥部副指挥长,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现场组织灭火;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造成过火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且24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并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共同组织研究,报市应急委决定启动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在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领导和指挥下,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指挥长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线指挥部(未要求移交前线指挥权前,前线扑火指挥权仍为区级政府),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等工作组,具体组成及任务分工按相关规定执行;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跨区域的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政府负责指挥);

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增调全区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等参加火灾扑救;

3)根据需要,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就近协调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等参加火灾扑救;

4)协调武警、消防救援、区地方森林扑火队及民兵应急分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7)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9)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10)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森林火灾;

2)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3)已举全区之力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报请指挥长研究同意,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共同组织研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区应急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同意后决定启动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省委省政府、省应急委、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镇(街道)。

7  综合保障

7.1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等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的交通保障工作;及时道路抢通等交通保障工作。

7.2 物资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森林防灭火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科学调整区级防灭火物资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区、镇(街道)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给予必要的物资增援。因灾情需要,征用或调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等,在救灾结束后,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依法给予补偿或补助。

7.3 资金保障

各镇(街道)按照《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规定做好经费保障。

7.4 通信保障

区经济科技信息化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保障通信畅通等工作。

7.5 队伍保障

加强森林灭火专业队伍,半专业队伍和群众扑救队伍的人员装备建设,禁火期,集中靠前驻防,组织严密、训练有素、管理规范、装备齐全、反应快速;非禁火期,积极参与森林抚育、林区巡护、资源管理等活动。

7.6 气象保障

区气象局积极开展森林火险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和预警服务,会同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应急管理局加强森林火险研判,提供火场实时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气象保障工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各地要建立有奖举报森林火灾隐患、违规用火制度,提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镇(街道),由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及时约谈所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发生较大以上的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  则

9.1 预案演练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

9.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2. 跨镇(街道)支援力量的组成及调动办法

 

 

附件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

组成及任务分工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调度长、安全官、联络员、新闻发言人等,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武警资阳支队执勤一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指示;传达执行国家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指示、部署;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灾情况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区政府和区应急委报告,并通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二、抢险救援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武警资阳支队执勤一中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增援火灾扑救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

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区气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区经济科技信息化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电力保障组

由区经济科技信息化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国网资阳雁江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电力应急保障工作,督促电力企业做好火场视频监控、指挥调度、扑火设施等电力正常供应。

八、专家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

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保障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区级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区场供应,指导灾区水、电、气、油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及遗体处理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在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附件2

 

 

街道)支援力量的组成及调动办法

 

一、跨镇(街道)支援力量组成

跨镇(街道)支援力量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区应急救援分队和区级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发生跨镇(街道)增援工作时,由火灾发生地政府,对跨镇(街道)增援力量进行必要的交通、油料、生活物资等保障。

二、支援力量调动办法

区消防救援力量的调动,由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要求和省、市消防救援力量调动审批有关规定下达增援调动命令;

区应急救援分队的调动,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下达增援调动命令;

区级专业扑火队伍的调动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下达增援调动命令;

驻雁部队和武警资阳支队执勤一中队的调动参与扑火时,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商请区人武部、武警资阳支队执勤一中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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