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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2号)
发布时间:2021-09-14   录入: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资阳市雁江区陈蕾副食店销售的“粉条”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食品名称:粉条;生产(购进)日期:2021-04-25;规格型号:/ ;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雁江区陈蕾副食店;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621日对该案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由于当事人进货把关不严,该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经抽样检验,铝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雁江局责令当事人严把进货关,不再销售不合格食品。该局于202183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二、资阳市雁江区伍隍便民如意超市销售的“干笋子”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食品名称:干笋子;生产(购进)日期:2021-02-06;规格型号:/ ;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雁江区伍隍便民如意超市;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79日对该案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由于当事人进货把关不严,该食品超限量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雁江局责令当事人严把进货关,停止购进销售不合格食品。该局于2021824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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