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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2号)
发布时间:2022-02-21   录入: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0号、第51号、第53号、第54号),涉及我市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该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资阳市高新区宏兵商贸部销售的“干笋子”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7838;产品名称:干笋子;生产日期:2021-08-31;规格型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高新区宏兵商贸部;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因标称生产企业(或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为“/”,无法送达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没有办法进行核查处置。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1.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于2021年10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干笋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15000元,合计罚没款16800元(金额大写壹万陆仟捌佰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干笋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进货把关不严。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责令当事人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坚持落实好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并于2022年1月13日组织了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二、四川鼎和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冯博士牌钙维生素D3咀嚼片”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003941235;产品名称:冯博士牌钙维生素D3咀嚼片;生产日期:2020-10-03;规格型号:1.6g/片;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四川鼎和药业有限公司(511302199608206413);不合格项目:维生素D。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1.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于2021年11月0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冯博士牌钙维生素D3咀嚼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市局高新区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该不合格食品,给予警告的处罚。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冯博士牌钙维生素D3咀嚼片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进货把关不严。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责令当事人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坚持落实好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并于2021年12月31日组织了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三、于家炒货销售的“乌梅”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8494;产品名称:乌梅;生产(购进)日期:2021-08-31;规格型号:/;被抽样单位:于家炒货;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不合格项目:亮蓝,苋菜红,胭脂红,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因生产企业(或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为“/”,按要求未进行核查处置。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1.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散装乌梅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列》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500元(金额大写伍佰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当事人外购食品由于进货把关不严,经抽样检验,亮蓝,苋菜红,胭脂红,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 用量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雁江局责令当事人把好进货查验关,不再购进和经营不合格食品并积极查找不合格原因,于2022年1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四、资阳市雁江区王忠副食店销售的“干笋子”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687233839;产品名称:干笋子;生产(购进)日期:2021-10-27;规格型号:/;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雁江区王忠副食店;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因生产企业(或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为“/”,按要求未进行核查处置。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1.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笋子的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以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金额大写贰仟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当事人进货把关不严,经抽样检验,该食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雁江局责令当事人把好进货查验关,禁止购进和经营不合格食品并积极查找不合格原因,于2021年12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五、乐至县品惠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青城花毛峰”和“青城炒花毛峰(烘青茉莉花茶)”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682630246;产品名称:青城花毛峰;规格型号:200克/袋;生产日期:2021-08-09;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682630247;产品名称:青城炒花毛峰(烘青茉莉花茶);规格型号:200克/袋;生产日期:2021-07-02;被抽样单位名称:乐至县品惠商贸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水胺硫磷。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城花毛峰和青城炒花毛峰(烘青茉莉花茶)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乐至县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42元;3.没收青城花毛峰3袋、青城炒花毛峰(烘青茉莉花茶)4袋;4.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0142元(金额大写壹拾万零壹佰肆拾贰元整)。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在于进货把关不严,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乐至县局于2021年12月30日组织复检验收,当事人不再销售不合格食品,已整改到位。

六、安岳县洪兵美蛙鱼府销售的“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003939851;产品名称:牛蛙;生产日期:2021-09-02;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被抽样单位:安岳县洪兵美蛙鱼府;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1.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36.9元;2、处罚款3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136.9元(金额大写肆仟壹佰叁拾陆元玖角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安岳县洪兵美蛙鱼府在购进牛蛙时未完全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2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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