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22〕9号)精神,我市决定将机构养育孤儿(含机构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0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毒感染儿童、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做好宣传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和每一名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知晓新标准及执行时间,切实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
二是做好补发工作。新标准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省财政以新标准下拨的中、省两级补助资金已全部到位,各地要 积极协调当地政府(管委会)落实匹配资金,务必在2月底前完成1月份的差额补发工作。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在年底对各地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情况开展专项核查和绩效考核,对发现执行上级政策不到位的将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