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关于发布2021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21〕19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五届第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现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3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30元/月;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82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560元/月。此标准从2021年12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