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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乡村振兴局 关于《乐至县关于过渡期内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自建的指导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06   录入:乐至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川发改农经〔202143号)精神,和中央、省、市、县关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项目管理的要求,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进一步提高衔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脱贫群众持续增收,结合我县实际,县乡村振兴局草拟了《乐至县关于过渡期内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自建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此次公布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46日至202257日。

联系人:杜海生,联系电话:028-2332252318228486838QQ邮箱:358855568@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乐至县关于过渡期内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自建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乐至县乡村振兴局

202246

 

乐至县关于过渡期内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自建的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实施意见》(川发改农经202143)精神,积极推行村民自建,鼓励同等条件下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和组织能力的村集体经济优先组织实施,减少项目投资成本,增加村集体经济和低收入家庭收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及县委政府工作部署。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坚持民主决策、自主参与,充分发挥群众积极性,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积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务实管用、便捷高效,依法依规、循序渐进,在法治框架下探索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项目管理流程,积极总结经验。坚持改革创新、各方协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力推进过渡期内衔接资金项目建设。

二、实施主体

自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三、适用范围

自建项目适用于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比较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村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人居环境整治、文化院坝、村内道路、灌排渠、机耕道以及蓄水池、山坪塘、囤水田埂修建修缮和清淤等。投资规模较大、技术要求相对较高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等项目,不得纳入自建范围

四、实施程序

(一)实施前准备

1.项目乡镇(街道)要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方案编制、组织实施、资金使用、质量监管、施工安全、竣工验收等工作。乡镇(街道)要将自建项目方案提交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乡村振兴局审查备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

2.项目村(社区)两委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前要由村(社区)两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乡镇(街道)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现场指导,确定项目实施方式,动员村民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分类明确技术工、普工、杂工等不同工种的劳务报酬标准,建立劳务登记台账,签订用工协议。同时,会上要明确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村委会要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施工合同。跨村实施的项目由相关项目村(社区)两委联合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一个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项目实施。

3.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需组建施工管理组、质量监督组、资金管理组、材料采购组、物资保管组、档案收集组等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要明细各组职能职责和工作制度。各工作组在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的统一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能职责,保障项目有序推进。

4.自建项目必须要有项目设计图纸,对于符合自建项目条件中技术简单的项目,可由乡镇(街道)自行设计,简易图纸参数必须详尽;技术相对复杂的项目,必须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出具施工图纸。投资规模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乡镇(街道)参照同期同行业财评标准进行项目预算造价;投资规模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将预算送县财政局进行财评。

(二)项目实施

1.项目实施方式。一是符合自建条件且技术简单不需要建设资质的项目,可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实施建设;二是符合自建条件但技术相对复杂,需要相关建设资质的项目,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聘请有相关建设资质的人员作为技术指导员,签订聘用协议。技术指导员负责岗前培训和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对项目建设质量负责。三是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有建设资质的施工队,由施工队负责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建设质量负责。四是项目用工要优先使用脱贫户、监测户和其他低收入户家庭劳动力,并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务登记台账,签订用工协议

2.项目监督。乡镇(街道)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责任,深度介入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监督组要主动履职,在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的指导下,履行好项目建设的质量监督,形成项目监督日志。

3.安全要求。(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为务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项目乡镇(街道)、村(社区)两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切实履行好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编制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明确专人做好风险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要及时建立台账并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不出现一例安全事故。

4.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村(社区)要及时组织人员完成项目自验;自验完成后报乡镇(街道)申请复验;复验合格后由乡镇(街道)向乡村振兴局提交县级验收申请(抄送县行业主管部门),县乡村振兴局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综合验收组,完成县级验收。县级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组要责令相关乡镇(街道)、村(社区)按要求限期整改到位,整改到位后县级再次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项目报账。

(三)公告公示

项目乡镇(街道)、村(社区),要落实好公告公示制度,需对项目建设决议、项目规划(含建设标准)、资金来源、务工人员组织、劳务报酬发放、项目完成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保障群众知情权。

、资金管理

(一)资金拨付

1.项目入场施工后,按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村(社区)审核、乡镇(街道)汇总复核、县级审批的程序,以不超过项目合同(协议)中财政补助总金额30%的比例拨付项目启动资金。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按项目建设进度申请资金预拨,预拨比例最高不超过合同(协议)中财政补助总额金额80%。项目竣工并通过县级验收后,由乡镇(街道)收集整理施工合同(协议)、项目决算、发票、劳务发放清单、项目验收表等报账所需资料,送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按决算结果拨付剩余工程款,并扣留财政补助总金额5%的质量保证金,质保期1

2.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用工合同(协议)约定,采取上卡直发的方式,及时足额发放群众劳务报酬,并将劳务报酬发放情况报村(社区)两委备案。村(社区)两委要将劳务报酬发放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告公示。

(二)财务管理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项目(工程)竣工收入、成本、利润(亏损)核算项目工程款拨付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后,资金管理参照《乐至县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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