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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21-04-29   录入: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资阳市雁江区龚氏面坊销售的“水粉(淀粉制品)”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食品名称:水粉(淀粉制品);生产(购进)日期:2021-01-06;规格型号:/ ;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雁江区龚氏面坊;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28日对该案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 当事人在食品经营活动中经营铝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水粉(淀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由于当事人进货把关不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一号)要求。雁江局责令当事人严把进货关,不再销售不合格食品。该局于2021331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二、资阳市雁江区兵友酒行生产销售的“高粱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食品名称:高粱白酒;生产(购进)日期:2020-12-29;规格型号:/ ;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雁江区兵友酒行;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23日对该案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予以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3.没收生产日期为20201229日的高粱白酒13.5升(L)。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由于该食品超范围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雁江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禁止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该局于202131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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