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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雁江区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4   录入:雁江区应急管理局

雁江区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行业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担当,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全力以赴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为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实现2017年雁江区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良好局面,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范围

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

二、主要内容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负责人是否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是否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是否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实施监控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一般隐患整改率是否达到100%;是否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一)危险化学品领域

1.危险化学品生产环节

重点排查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企业自动化控制落实及运行情况;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运行和检测检验情况;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和检维修作业审批情况;领导带班值班制度落实情况等。

2.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环节

重点排查储存有毒(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涉及被列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3.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

重点排查油库、加油(气)和液化气充装站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烟花爆竹行业

1.生产环节:

加强“四防”(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和“三库”(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检查,严防生产企业转包分包、“三超一改”及突击生产;加强生产企业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应用流向信息系统管理情况的检查,严防生产企业非法运输非法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2.经营(批发)环节

排查重点: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应用流向信息系统管理情况;批发企业是否违规向零售点供应专业燃放类产品,是否销售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产品。

3.经营(零售)环节

排查重点:周边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违规超范围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是否销售非法生产产品,是否超量储存。

三、组织领导

雁江区安监局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朱戟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万贤忠为副组长,危化股、综合股、执法大队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烟花爆竹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9日—4月24日)。各股室、执法大队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确定排查重点,迅速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阶段(4月25日—6月30日)。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要制定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每月组织开展自查,全面治理安全隐患。各股室、执法大队要对辖区内所有危化、烟花爆竹企业要进行全覆盖检查。

(三)巩固提高阶段(长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的“回头看”工作,督促落实隐患整治措施,确保活动取得成效;对大排查中的好经验、有效措施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工作信息并上报。

五、检查方式

开展暗访暗查。要把专项整治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回头看”结合起来,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强化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各股室、执法大队要高度重视这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把安全生产要求落实到企业“操作手”层面,安全生产监督落实到“管理者”层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到“最基层”工作层面,改变“管理严不起来,措施落实不下去”的现象,做好动员部署。

(二)抓好自查自纠自改工作。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的排查和整改工作,要结合“打非治违”和有关通知精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严格细致,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三)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停产整顿,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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