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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9-11-01   录入: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燃气市场管理秩序,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对燃气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和违规使用的行为,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安办函〔2019136号)要求,结合我县瓶装液化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严厉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使用等环节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营造一个规范、安全有序的瓶装液化气市场环境。

二、重点工作

(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行为

县住建局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充装行为和非法生产经营液化石油气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经营(销售)行为

1.凡经营(销售)液化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的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设置液化气供应点和销售点,不得设置液化气配送点存放点,不得利用车辆、车库、网点房等场所存放、销售液化气。

2.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销售)单位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局将监督液化气经营(销售)企业建立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运行、维护、抢修等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3.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液化气充装和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用户和气瓶充装档案,向用户提供合格气瓶并对气瓶充装安全负责;按规定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及燃气设施安全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按规定予以检验或报废处理。

(三)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使用行为

1.液化石油气用户应当使用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单位提供的气瓶和液化气,并签订供用气合同,其现有的自备气瓶可作价出让给符合条件的液化气经营企业。

2.不得在高层建筑和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要经常检查室内液化气设施是否完好,定期更换超过正常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胶管、调压器等设施。

3.液化石油气用户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液化气调压器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内,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和维修。

(四)加强监督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县住建局将加强对本辖区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查一切安全隐患,特别是用户的安全使用液化气必须实行书面及当面告知等措施。将对液化气生产、储存和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进行抽查并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隐患治理,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液化气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落实安全防患措施,做好场站安全管控、用户用气安全管控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到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整改。

三、责任分工

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责任单位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市建设管理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方面部署,加强工作统筹,明确任务和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工作推动和落实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是一项长期坚持不懈的重要工作任务,各公司企业对照专项治理目标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建立工作台账和整改时间表,及时落实整改情况。

(三)严格责任追究

对具有涉嫌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企业进行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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