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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大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 审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7   录入: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资卫健发〔202211

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大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

审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队:

现将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527

 

附件

 

重大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工作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市卫生健康委重大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为,加强法制审核审查和内部监督,确保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更加合理、合法、公平、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办法》《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审查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查范围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拟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

(七)涉嫌犯罪拟移送司法机关的;

(八)行政执法监督案件需要撤销行政处罚的

其他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

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千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5万元以上。

 

第二章   集体审议

第四条  【机构职责】 市卫生健康委成立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我委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集体审查审议。

案审委由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副主任组成,市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案审委组长,邀请机关党委书记、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组长列席会议。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职业健康与综合监督科、医政医管科、中医科、行政审批科、妇幼健康科、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等科室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

案审委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需要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时,负责通知案审委成员集体审议,并根据审议情况制作审议讨论记录。

第五条  【工作机制】 案审委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 会议组长召集主持组长因特殊原因确不能参加审议会议,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
  •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到会方能召开。
  • 会议表决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案审委成员同意通过方才有效。
  • 案审委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审查决定应当与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  【审议准备】 集体审议前,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向案审委办公室提交受理记录、立案报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等案卷资料,提出拟处理建议。

案件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审议流程】 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完成法制审核后,认为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议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案审委组长报告,请召开集中审议,确定主持人、参会人员、具体时间、地点,并在三日内完成审议。案情特别复杂的,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审议。

在集中审议日前,案审委办公室应通知案审委成员参加会议,并将案情介绍等相关资料分发给参会成员;如有必要,同时还应通知办案人员列席。

第八条  【审议议程】 按照以下议程开展审议:

  • 介绍案情。案件承办机构应当详细如实汇报案情,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当事人主观过错、事后态度调查取证情况,适用法律建议,争议处理情况或处罚建议等内容。
  • 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协同顾问律师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案审委员逐一、独立发表意见,可对案件疑点直接向案承办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询问。

主持人总结各方面意见,由参会案审委成员表决,作出最终决定。

案审委办公室负责整理记录审议讨论过程、成员发言和审议决定,并将审议讨论记录交参会人员审阅后签字确认。

第九条  【审议内容】 案审委主要审查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

(一)是否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二)案件主体是否明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处罚是否适当等;

(三)是否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四)案件承办人员是否在执法过程中有错误,法制审核中是否有失误;

(五)案审委认为其他应当审理的内容。

第十条  【审议纪律】 参会人员应准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迟到、缺席。案审成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向组长主持人请假。

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规定,不得对外透露审议案件经过、审议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严禁泄密。

    第十一条  【决定执行】 案审委作出的最终决定,经案审组长签批同意后,应当严格执行,案件承办机构不得更改,案审委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时数规定】 规定中“三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本规定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最终解释权】 本规定自印发起实施,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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