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涉老食品、保健品虚假宣传等重点问题,涉及民生领域十大类重点违法行为,全力开展打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提醒广大生产经营者以案为鉴,诚信经营。
1.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安岳县某医疗器械经营部未按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案。当事人通过会议营销聚集30余位老人开展保健食品宣传,利用多个消费者讲述亲身经历明示和暗示该经营部销售的黄芪阿胶口服液和共轭亚油酸软胶囊有治疗疾病的功能和对疾病相应的效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安岳县某健康咨询服务部对其销售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案。当事人通过会议营销聚集80余位老人开展保健食品宣传、医疗器械体验,虚构消费者购买数量、引导消费者宣传灵芝孢子油治疗效果。当事人对其所销售商品的销售状况、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导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3.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安岳县某养生保健服务部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案。当事人为招揽顾客,自己设计广告牌4个,广告牌制作费用200元,宣传其能量房具有疾病治疗功效,但不能提供广告牌宣传内容的科学依据。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4.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安岳县某卫生院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收取检验费案。现场检查发现安岳县某卫生院使用酶法开展葡萄糖测定检测收费7.00元/次,该卫生院为二级乙等以下医疗机构,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发改物价〔2018〕88号文件规定该项收费标准为3.00元/次,该卫生院共计开展葡萄糖测定检验1524次,违规收取费用6096元。当事人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收取检验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5.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安岳县某超市销售假冒郎酒案。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小郎酒3瓶,瓶盖二维码光滑无立体感,涉嫌假冒。经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非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授权生产,属于假冒“郎”牌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通过多个网络平台进购小郎酒,未索取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不能说明上述郎酒的进货商家,且进货价格低于市场价。当事人销售假冒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郎”牌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6.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办雁江区某面条加工厂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1台杭叉牌叉车无检验标志,不能提供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书,执法人员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乐至县某药店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经查,当事人药店拆零货架上摆放有销售的复方甘草片1瓶(68片),该药店不能提供复方甘草片的进货票据和处方笺,计算机系统中也未录入上述药品的相关信息。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的规定,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8.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高寺镇某车行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三轮车案。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洪鑫胜利达电动三轮车一辆,该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所规定的“摩托车”类目录,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电动摩托车的强制认证证书和车辆一致性证书。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9.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办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案。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对其维保的1台曳引驱动载货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过程中,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2021年11月上半月、2021年12月下半月、2022年1月上半月、2022年2月、2022年4月、2022年5月未对该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高新区分局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10.资阳市市场监管局临空分局查办某孕婴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经营的化妆品贝倍舒宝宝晶露已超过使用期限,且未索取上述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临空局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