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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协和镇开展以“村(居)民自治”方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元钱”模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2   录入:安岳县协和镇

安岳县协和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协和镇开展以“村(居)民自治”方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元钱”模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两委:

根据2022720日召开的安岳县营商环境暨城乡环境治理工作会安排,现将《协和镇开展以“村(居)民自治”方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元钱”模式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结合各村实际,建立社会资金参与、村民自治开展“一元钱”模式,有效整合资金。同时,镇治理办将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作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考核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

 

 

 

 

                 

 

                                                      

 

 

 

 

 

 

 

 

 

 

 

 

附件

 

协和镇开展以“村(居)民自治”方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元钱”模式试点

工作方案

 

为加大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按照谁产生、谁付费“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拟决定在协和镇行政、(社区农村居民小组开展以“村(居)民自治”方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试点工作,现结合协和镇工作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收费对象及标准

一)收费对象

协和镇辖区内常住人口11914其中中和村1478人、林楠村737人、桥亭社区1035人、治山村1402人、泉石村1060人、瓦堂村1028人、石盘村1870人、长喜村1363人、高狮村1941人。

二)收费标准

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的原则,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确定垃圾处理费1/人/月的收费标准,并上报协和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收费办法、经费用途及管理办法

(一)收费办法

1.按照属地原则进行收费,各村、社区收费的主体,在协和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各行政村、社区自行收费

2.各行政村、社区应将垃圾处理费的收费纳入到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觉缴。各村、社区挂联领导、驻村干部必须监督、配合各村垃圾处理费的收费

3.以户为单位,按上年度末实际家庭常住人口数为准。

(二)经费用途

收取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支付农村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环卫工人工资以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环卫配套设施的维护。

(三)管理办法

各村、社区收取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需全额上乡镇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减免对象

(一)对享受低保户、五保户、监测户、贫困残疾户对象。凭民政部门证件,到协和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实批准后给予减免

(二)居住在地理位置偏远或交通条件恶劣的村民。具体对象由各村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并报协和镇人民政府审批后给予减免减免对象采取一年一议,并对外公示。同时,加强收费员业务培训和检查工作,提高服务意识。

四、奖惩措施

各村、社区根据垃圾处理费实际收费情况配套奖励相应工作经费完成目标任务的村,给予30%的配套补助并在规划垃圾池修建等基础环卫建设上优先考虑;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行政村不予奖励并在年终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五、政策依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第四条: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3: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促进乡村环境改善。

(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创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41号)精神。第二条:具体贯彻意见,2: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2020年底前,全省市、县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位。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探索推行分类收集、村民自治、市场运作新模式,促进乡村环境改善。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50号)。第三:落实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措施,第四条2:垃圾处理费实行收费制度。全面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并按确定的标准足额收费到位。按照谁生产、谁付费原则,在积极引导和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9: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第十六条: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账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六)《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应当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七)《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精神,全面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并按确定的标准足额收费到位。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在积极引导和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八)《关于推进全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发〔20206号),第三条:保障措施,3:保障资金投入。各地要研究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收费办法,在充分考虑村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户付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机制,多元化筹措资金,保障稳定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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